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怎么处罚
(一)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
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可以并处15
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
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
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
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
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
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
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
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
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
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
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
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
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
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1、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
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
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
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
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
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
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2、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
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
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
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
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
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
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
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
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
肇事后逃逸。
3、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
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
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
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
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
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
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
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
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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