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待遇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为什么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单位支付?能否一次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5: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voa)

⾮因⼯死亡待遇中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为什么不是

基本养⽼保险基⾦⽀付⽽是⽤⼈单位⽀付?能否⼀次

这可能是⾮因⼯死亡待遇问题中最难以梳理的板块了,我是断断续续⽤了很多个晚上来思考和梳理验证,昨天的推送的时候

⽐较着急,因为最近在试着1030之前睡觉,戒掉熬夜的坏习惯,所以对格式没有怎么调整就推送了,甚⾄标题也错了,今

天更正调整下,⽅便⼤伙阅读。

⽬录

1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

2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及⽀付⽅式

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付主体,为什么不是基本养⽼保险基⾦⽀付⽽是⽤⼈单位⽀付即遗属⽣活困难补助

所需资⾦,已纳⼊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如何让理解?

4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权利主体

1)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

2)⾮因⼯死亡劳动者⽗母另有⼦⼥的,⽗母是否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资格

3)配偶是年满50周岁还是55周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资格。

4)配偶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资格的情形即探讨法院在判决供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式是判决⽀付⾄

18周岁还是失去供养条件时⽌?

5)交通事故情形下⾮因⼯死亡的,亲属已领取被抚养⼈⽣活费的,是否有权利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

5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是否可以⼀次性⽀付

1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

就⼭东地区⽽⾔,地⽅规范性⽂件中规定的⾮因⼯死亡待遇包含了三个项⽬:丧葬补助费、⼀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活

困难补助,但是对⽐⾮因⼯死亡待遇国家层⾯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

细则草案》所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的话,会发现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是在地⽅性规定中出现,在国家级层⾯没有渊

源。

试着梳理⼭东地区⾮因⼯死亡待遇的变迁,我们发现最早出现定期⽣活补助是在19881021⽇原⼭东劳动厅、财政厅、总

⼯会《关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88】鲁劳险字第397号),该⽂件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次性

救济费改为定期⽣活补助。在这个阶段,⾮因⼯死亡待遇所包含的项⽬是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定期⽣活补助。到了1990

年,原⼭东劳动庁、财政厅于当年1030⽇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职⼯死亡待遇的通知》(【90】鲁劳险字第600号)⽂

件,该⽂件规定因物价上涨,各地普遍反映职⼯死亡待遇偏低,企业职⼯因病或者⾮因⼯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

88】鲁劳险字第397号享受定期⽣活补助外,仍可按《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享受⼀次性救济费。

⾄此,⼭东地区⾮因⼯死亡待遇形成丧葬补助费、⼀次性救济费、定期⽣活补助三⼤项⽬的格局。

后,⼭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

劳发[1993]343 )使⽤了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称谓,定期⽣活补助演变为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之后⼀直使

⽤该称谓。

2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及⽀付⽅式

⽬前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主要依据是⼭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

⾮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社发〔201856),该⽂件规定了标准原则上有三类:每⼈每⽉

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建国前参加⾰命⼯作职⼯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提⾼20%,职⼯遗属为孤寡⼀⼈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兼有(⼀)、(⼆)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

30%

企业职⼯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地区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区、李沧区、城阳区、

即墨区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530

烟台市:芝罘区、福⼭区、牟平区、莱⼭区、龙⼝市、莱州市、蓬莱市

、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区、奎⽂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密市、昌⾢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市、邹城市、微⼭县

泰安市:泰⼭区、新泰市、肥城市

⽇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

淄博市:⾼青县、沂源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庄区、⼭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县、梁⼭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县、兰陵县、费县、平⾢县、

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棣县

菏泽市:所辖县(区)

480

430

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付主体,为什么不是基本养⽼保险基⾦⽀付⽽是⽤⼈单位⽀付即遗属⽣活困难补助

所需资⾦,已纳⼊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如何让理解?

⼭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

的通知》(鲁⼈社发〔201856)规定,遗属⽣活困难补助所需资⾦,已纳⼊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

未纳⼊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

⼭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会鲁劳发〔1997 430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通知》中对遗属⽣活困难补助⽀付渠道的表述为上述费⽤,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社会统筹的,由

企业从管理费⽤中列⽀。由此来看,(鲁⼈社发〔201856)⽂件规定的未纳⼊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原渠道应当是企

业从管理费⽤中列⽀。

由于(鲁⼈社发〔201856)⽂件关于⽀付渠道的问题⽤了遗属⽣活困难补助所需资⾦,已纳⼊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

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的表述,于是现实中产⽣了⾮常⼤的争议,需多⽤⼈单位以此为由

抗辩主张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应当由基本养⽼保险基⾦⽀付,甚⾄有有些法院判决时也以此此为由驳回死亡职⼯家家属

的起诉(典型的例⼦就是枣庄市台⼉庄区⼈民法院(2018)鲁0405民初953号、枣庄市中级⼈民法院(2018)鲁04民终2589

号案:原告刘夫桂的配偶邵长⼒⽣前已参保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去世时尚未达到按⽉领取基本养⽼⾦的条件,其死亡属

于因病或⾮因⼯死亡,即在职死亡,法院认为,依据鲁⼈社办发(201392号和鲁⼈社办发(201274号⽂件的精神,因邵

长⼒已参保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故原告主张的遗属补助应从统筹基⾦中予以⽀付,⽽不应由本案被告薛庄供销社⽀付。

原告应按照规定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遗属补助,其请求事项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应予驳

回。)。(济南市中级⼈民法院201901民终612号案也认为应有基本养⽼基⾦⽀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理解上的争议?为什么会出现遗属⽣活困难补助所需资⾦,已纳⼊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

中列⽀;未纳⼊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的表述?我们来分析这句话的意思,这句话的主语是所需资⾦⽽不是⼈员,发

⽣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同志们以⾮因⼯死亡职⼯是否参加基本养⽼保险为衡量标准,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会出现遗属⽣活困难

补助所需资⾦有些已经纳⼊基本养⽼保险待统筹,有些未纳⼊社会保险统筹的的问题?也就是哪些已经纳⼊统筹,那些未纳⼊

统筹?我们还是要从(鲁⼈社发〔201856)⽂件、鲁⼈社办发(201392号和鲁⼈社办发(201274号⽂件的规定表述来

寻答案,(鲁⼈社发〔201856)⽂件第⼀条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鲁⼈社办发

201274号⽂件第⼀条也是类似表述,这说明,这两个⽂件适⽤的体有两种,第⼀种是企业在职职⼯,第⼆种是离退休

⼈员,遗属⽣活困难补助所需资⾦是否纳⼊统筹就看是不是离退休职⼯,根据⼭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企业退休⼈员遗属补助纳⼊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54号)⽂件的规定,2009年1⽉1⽇起,

企业退休⼈员遗属补助纳⼊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这也就能够解释(鲁⼈社发〔201856)⽂件、鲁⼈社办发(201392

号和鲁⼈社办发(201274号⽂件对于资⾦⽀付渠道规定了基本养⽼保险基⾦和原渠道的问题了,也就是按照在职职⼯因病

或者⾮因⼯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按照鲁劳发〔 1997 430号⽂从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4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权利主体

前⾯之所以梳理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主要就是为了理清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谁可以

分这笔钱。⼀次性救济费的权利主体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的权利主体是否⼀致?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次性救济费的权利主体都是

职⼯的供养直系亲属,随着⼭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 )⽂件的出台,对于⼀次性救济费的权利主体界定为直系亲属,对于供养直系亲属⽣

活困难补助的权利主体界定为供养直系亲属。后者的范围要⼩于前者的范围。通过检索案例,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上也是按照

这个精神在掌握。

1)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五条⼯⼈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活来源,系依靠⼯⼈职员供

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者,均得列为该⼯⼈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祖⽗、⽗、夫年满六⼗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者;

⼆、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作者;

三、⼦⼥(包括养⼦⼥,前妻或前夫所⽣⼦⼥,⾮婚⽣⼦⼥)、弟妹(包括同⽗异母或同母异⽗的弟妹)年未满⼗六岁;

四、孙⼦⼥年未满⼗六岁,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母未从事有报酬的⼯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2004]176号)浙江省劳动保障厅:你

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部门问题的请⽰》(浙劳社⽼[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

险的⼈员,因病或⾮因⼯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

《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员,依靠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

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

(⼀)完全丧失劳动能⼒的;

(⼆)⼯亡职⼯配偶男年满6O周岁、⼥年满55周岁的;

(三)⼯亡职⼯⽗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

(四)⼯亡职⼯⼦⼥未满18周岁的;

(五)⼯亡职⼯⽗母均已死亡,其祖⽗、外祖⽗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亡职⼯⼦⼥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孙⼦⼥、外孙⼦⼥未满18周岁的;

(七)⼯亡职⼯⽗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兄弟妹未满18周岁的。

⼭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1999 830⽇)枣

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作者问题的请⽰》(枣社险〔199929

)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作或有⽐较稳定的收⼊来源,主要⽣活来源确系由职⼯本⼈提供,

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活⽔平的,可列为该职⼯的供养直系亲属。

⼆、职⼯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活⽔平的,不应

列为该职⼯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它收⼊来源,确系由职⼯本⼈提供收⼊维持基本⽣活的,

可列为该职⼯的供养直系亲属。

以上是⽬前在⼭东省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主要依据,我们可以看出,⼭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供养直系亲属

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1999 830⽇)所规定的范围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供养

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2004]176号)宽泛些,对于⾮因⼯死亡职⼯的⼥性亲属的范围要⼴些,这在司

法实践中也引起了争议。

2)⾮因⼯死亡劳动者⽗母另有⼦⼥的,⽗母是否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资格

A兄弟们数⼈的,⽗母中选择供养⼀⼈威海市中级⼈民法院(2019)鲁10民终2397号案:根据《威海市因⼯死亡职⼯供养

亲属核定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亡职⼯有兄弟妹数⼈,如⼯亡职⼯⽗母年龄或劳动能⼒符合供养条件,⼯亡职⼯可

供养其中⼀位,具体被供养者由家庭⾃主确定。

B⽆论兄弟妹⼏⼈,⽗母均符合供养条件淄博市中级⼈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84号案:徐宁⽔系⾮因⼯死亡,依据原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动厅函(2004176号)的意见,供养亲属范围可

参照《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徐宁⽔之⽗被告徐德财在徐宁⽔死亡时已年满75

岁,徐宁⽔之妻被告卢芸在徐宁⽔死亡时已年满59周岁,均依靠徐宁⽔⽣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均属于供养亲属范围。

被告徐德财虽还有其他⼦⼥,但不能免除徐宁⽔⽣前对徐德财的赡养扶助义务,被告卢芸虽有⼦⼥,但亦不能免除徐宁⽔⽣前

对卢芸的扶养义务。因此,鲁维制药关于徐德财、卢芸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主张,⽆事实及法律依

据,不予⽀持。

淄博市中级⼈民法院(2018)鲁03民终1290号案:翟慕禄、邵某虽还有⼀⼥,但不能免除翟淑强⽣前对翟慕禄、邵某的赡养

扶助义务,即翟淑强⽣前为翟慕禄、邵某提供⽣活来源,故,唐骏欧铃公司所持翟慕禄、邵某因有⼀⼥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

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主张,本院不予⽀持。

烟台市中级⼈民法院(2018)鲁06民终2107号案:孙振发和王宪凤共育有两⼦,另⼀⼉⼦孙佳明于1980年出⽣,仍健在。孙

振发、王宪凤、董雪丽和孙某主张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为王宪凤、孙某,按每⼈每⽉460元标准计算。

烟台市中级⼈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336号案:虽然上诉⼈提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

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因病或⾮因⼯死亡可享受⼀次性救济费的职⼯供养

亲属范围的意见是可参照《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但⼭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省企业职⼯的⾮因⼯死亡有针对性

规定,⼀审适⽤此规定认定被上诉⼈王永爱应享受相关待遇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上诉⼈要求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

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本院不予⽀持。上诉⼈主张张乐亭并⾮被上诉⼈王永爱、王桂风的唯⼀负有

赡养义务的⼈,⼆⼈均有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员,要求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于法⽆据,本院不予⽀持。

C青岛地区由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D有固定收⼊的为供养⼈,根据⼈数平均计算。济宁市中级⼈民法院(2019)鲁08民终3196号案: 胡桂兰的三个⼉⼦中路其

刚、路其宪均有固定⼯资收⼊,应列为其直系供养⼈。⼆、远东学院⾃20195⽉后按照每⽉240元标准向胡桂兰⽀付遗属⽣

活困难补助费直⾄胡桂兰丧失受供养条件时⽌;

我们可以看出,⾮因⼯死亡职⼯是否是⽗母的唯⼀⼦⼥可能并不影响⽗母的供养亲属主体资格。

3)配偶是年满50周岁还是55周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资格。

威海市中级⼈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2号案:这起案件中,⾮因⼯死亡职⼯配偶是1963年出⽣,当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

岁。

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200411⽇施⾏的《⼯伤保险条例》及后来修订的《⼯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

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2004176号)中规定: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

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18号⽂中规定:供养亲属中,⼥配偶需年满55周岁。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原

告岳俊花不属于需要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此其主张⽣活困难补助的请求依法不能⽀持。

济宁市中级⼈民法院(2019)鲁08民终2337号案:郑连存系光明公司的职⼯,2018822⽇去世时,其妻张宪芳已年满50

周岁,且⽆⽣活来源。参照鲁社险199915号⽂的规定,张宪芳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光明公司应⽀付其遗属⽣活困难

补助。

潍坊市中级⼈民法院(2018)鲁07民终3934号案:根据原⼭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

问题的复函》第⼀条的相关规定,温⾦超系家中独⼦,其溺⽔死亡时,其母即王清莲已年满50周岁,以务农为⽣,⽆稳定⽣

活来源,其与温⾦超共同⽣活并依靠其提供主要⽣活来源,符合领取定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

临沂市罗庄区⼈民法院(2009)临罗民⼀初字第81号案:被告杜孝娥已年满50周岁,⽆固定收⼊,被告提交20081020

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和盛庄街道后盛庄居委共同出具的证明⼀份证实杜孝娥家庭困难,⽆经济收⼊来源。原告⼭东临沂盛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付被告杜孝娥供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220元,⾃20087⽉计发⾄被告杜孝娥丧失领取条件为

⽌。

我们可以看出,⼤多数法院认为应当按照⼭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99〕鲁社险字151999 830⽇)⽂件精神,⾮因⼯死亡职⼯⼥性配偶如果年满50周岁便可考虑是否符合供养直系亲

属资格,这在⾮因⼯死亡案件协商时切记要考虑的因素。

4)配偶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资格的情形即探讨法院在判决供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式。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件规定,配偶再婚的便失去供养资格,另外如果供养亲属死亡的也失去供养资格,已领

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我们经常见到法院判决⾮因⼯死亡劳动者的⼦⼥⽣活困难补助⾄18周岁其实是不正确的判决⽅式,正确的判决⽅式应当是判

决⾄失去供养条件,⾄于市区供养条件是因为年满16周岁就业、还是因为服刑,还是被⼈收养,还是死亡等等,可以在执⾏

过程中由⽤⼈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5)交通事故情形下⾮因⼯死亡的,亲属已领取被抚养⼈⽣活费的,是否有权利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

1999728⽇⼭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给付zhi经济补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

函》(鲁劳社发〔199943号)中,函复如下:职⼯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因⼯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

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

青岛市中级⼈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95号案:本院认为,案外⼈新世纪路桥公司系基于⼈⾝损害侵权⽀付于海清等五⼈

死亡赔偿⾦,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的被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费,两者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不同的法律责任,

既不冲突也不⽭盾,法律、⾏政法规对此亦⽆禁⽌性规定。⼀审判令捷成公司⽀付范希成等四⼈被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

费并⽆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两种待遇性质不同,故本案不属于⼭东省⼈社厅鲁劳社发(199943号⽂职⼯因私遭遇交通

事故死亡的,按⾮因⼯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规定的不应再给付⾮因⼯死亡

待遇的情形。捷成公司主张不应⽀付范希成等四⼈被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

持。

威海市中级⼈民法院(2017)鲁10民终4号案:关于第⼆个焦点问题,信亚公司应否给付刘某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问

题,因肇事⽅赔偿给刘某的被扶养⼈⽣活费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信亚公司应给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

活困难补助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者并⾮同⼀性质,更⾮相关待遇,刘某有权要求信亚公司⽀付供养

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故,信亚公司主张肇事⽅已经赔偿被扶养⼈⽣活费后其不应⽀付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于法⽆

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威海市中级⼈民法院(2015)威民三终字第342号案:鲁社发(199943号⽂《关于职⼯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给付经

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虽然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经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系基于侵权⾏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上诉⼈所主张的⾮因⼯死亡待遇系基于姜⼤伟与上诉⼈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的

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法律关系性质亦不同,被上诉⼈有权要求上诉⼈⽀付⾮因⼯死亡待遇,上诉⼈

主张原审适⽤法律错误,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持。

泰安市中级⼈民法院(2016)鲁09民终2141号案:关于索⼒得公司是否应⽀付闫某⽣活困难补助费问题。43号⽂虽然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基于侵权⾏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

上诉⼈所主张的⾮因⼯死亡待遇系基于闫云法与索⼒得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者请求权的基础

不同,法律关系性质亦不同,索⼒得公司在闫云法⾮因⼯死亡后,对其供养亲属⽀付相应待遇,体现的是作为⽤⼈单位对其职

⼯的关爱,也是⽤⼈单位所应负担社会责任的⼀种表现。⼀审法院判令索⼒得公司⽀付闫某⽣活困难补助费并⽆不当。

济南市中级⼈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1051号案:济发物业公司主张,依据《⼭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因交通

事故死亡后肇事⽅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其不应再负担原审判决书中的赔偿项⽬。该复函所明确的是因

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因⼯死亡处理,肇事⽅已给付经济赔偿的,企业⽆需再重复给付抚恤⾦。该抚恤⾦与《中华⼈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因公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所需

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所规定的企业职⼯享有的保险和福利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以上判决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获得被抚养⼈⽣活费的,仍可以主张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

5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是否可以⼀次性⽀付

这个问题的由来,是在检索案例时发现临沂市和济南市有两例判决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次性⽀付的案例:临沂市中级

⼈民法院(2019)鲁13民终9687号案(韩志勇去世时,其妻⼦李中花614个⽉,参照⼈均寿命75岁计算,被告应按上述标

准⽀付李中花⽣活困难补助费67240元(410/×164个⽉)。)和济南市中级⼈民法院(2019)鲁01民终6001号案(宸正

科技公司应当按照所在省地区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向宫某直系亲属宫云萱⽀付⽣活补助⾦80560元(530/×152

⽉))。

个⼈认为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困难补助⼀次性⽀付的依据不⾜,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

⽣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在再婚、死亡、服刑等情形下是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

⽣活困难补助资格的,⽽且《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

[2003]34号)也规定,⽤⼈单位是有权利⽤⾛访、函调的⽅式了解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变化,取消领取⽣活困难补助资格的。如

果判决⼀次性⽀付对于⽤⼈单位的权利进⾏了剥夺。另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是随着政策调整变化的,如果⼀次性⽀

付对于遗属也不公平。

好了,⾮因⼯死亡待遇的⽂章推送到此告⼀段落,我的思维触⾓所涉及的⾓落已经基本呈现在⽂章当中,如果⼩伙伴们有其他

疑问,可以后台留⾔,我们⼀起探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28: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133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