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1: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我的大学生活演讲稿)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税滞纳金怎么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所

以关于个税滞纳金的计算问题如下。下面是yjbys为大家带来的关于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的知识,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如何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

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

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

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7753)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

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

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

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

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

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明确,纳

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

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

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补缴的税款在5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明确,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5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

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12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

责任;同样,因20105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

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12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

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函2010220)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

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41199)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

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

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

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

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

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在致个人所得

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

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

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

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

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09)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12

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

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

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

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

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明确,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

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

次审批至201312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

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7)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

企业,其199712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

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

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

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

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

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

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

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

1995年至2003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

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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