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税滞纳金怎么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所
以关于个税滞纳金的计算问题如下。下面是yjbys为大家带来的关于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的知识,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如何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
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
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
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
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
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
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
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
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
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
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
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
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
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
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
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
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
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
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
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
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
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
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
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
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
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
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
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
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
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
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
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
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
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
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
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
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
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
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
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
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
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
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
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
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
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
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21: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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