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建田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51-52页
主题词: 致人死亡;军人违反职责罪;武器装备肇事罪;军事利益;过失杀人;《条例》;定罪处罚;
使用规定;支管理规定;军队
摘要: <正> 在军事审判实践中,军人玩走火致人死亡的案件,过去是按《刑法》第133条
的过失杀人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实施后,一般是按《条
例》第3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军人私自携带支回家,玩走火致人死亡的应
定何罪,目前看法不一.有这样两个案例:案例一,被告刘某探家时擅自携带手一支.某日在床上摆
弄时,误将实弹当空弹上膛,见社员吴××进门,随即起身勾动机,击中吴的腹部,经抢救无效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2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132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