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在实际⽣活中,我们办理业务的时候,通常会缴纳⼀定的保证⾦,然⽽,对于保证⾦的担保形式和担保效⼒您了解多
少呢?下⾯,店铺的⼩编就为⼤家详细整理了关于保证⾦⽅⾯的相关内容为⼤家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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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担保形式和担保效⼒
银⾏在办理承兑汇票(含银承、商承)、信⽤证、保函等表外业务,及某些特殊贷款(如住房按揭贷款、贸易融
资项下贷款)时,出于风险考虑,往往让客户缴纳⼀定额度的保证⾦。保证⾦操作模式通常有以下两种:
1、客户将保证⾦存⼊银⾏设⽴的内部专户,⼀笔业务对应⼀个账户,对资⾦进⾏冻结,其划付须经借
款⼈申请、银⾏同意⽅可进⾏。这种⽅式普遍运⽤于银承、保函、信⽤证等业务;
2、客户与银⾏签订保证⾦账户质押合同,按照约定的保证⾦缴存⽐例、对应贷款余额灵活操作“保证⾦池”,该账
户的资⾦划付仍需经银⾏同意⽅可操作。这种⽅式在银⾏与企业合作贸易融资项下贷款、银⾏与开发商合作⼀⼿按揭
贷款、银⾏与按揭机构合作⼆⼿按揭阶段性担保贷款、银⾏与担保公司合作中⼩企业担保贷款中较为常见。
关于保证⾦担保效⼒,主要指当法院对保证⾦进⾏冻结后,债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论是第⼀种还是第⼆种保证⾦操作模式,都已通过协议确定其作为特定债务的担保⽅式,并进⾏专户管理,实
现“特定化”标准;同时⽀配权已移交⾄银⾏管理,借款⼈需经银⾏同意才能⽀配账户款项,这说明保证⾦已“移交债权
⼈占有”。因此,我认为,凡是通过保证⾦⽅式担保的债务或债项承诺,法院尽管可以查封冻结,但债权银⾏应享有
优先受偿权。只有在确认保证⾦保证效⼒失效(如对应债务已清偿、对应债项承诺不需⾏使)的情况下,法院⽅可扣
划。但是,⽬前司法解释仅明确债权银⾏对信⽤证和银承的保证⾦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形式未明确,因此各地⽅法院
执⾏标准不⼀。
若前述对保证⾦“特定化”、“移交债权⼈占有”的观点成⽴,且司法解释能够予以明确,则银⾏在授信时,授信额度
可直按“风险敞⼝”概念操作,即不含保证⾦部分的额度。⽬前,从对各家银⾏粗略了解的实务操作来看,标准不尽相
同:⼯⾏、农⾏的授信额度为各业务品种的信⽤额度之和,含保证⾦部分;浦发银⾏的授信额度允许信⽤证和银承授
信不含保证⾦,其他业务品种需包含;光⼤银⾏授信时采⽤授信额度和风险敞⼝额度双重标准;深发展、中信银⾏的
授信额度统⼀使⽤“风险敞⼝”⼝径,即不含保证⾦部分。
如债权银⾏的保证⾦担保效⼒能够完全实现法律保护,则银⾏授信使⽤可更加灵活,且不致于产⽣当下各⾏授信
政策对授信额度解释的模棱两可,及债务⼈偿付能⼒不⾜时保证⾦被司法冻结后应偿付债权⼈还是申请执⾏⼈的种种
纠纷。
从产品使⽤⾓度出发,举例说明明确保证⾦担保效⼒后的益处。⽐如,对于⼀张期限为6个⽉、保证⾦⽐例
30%、⾦额1000万元的银承,若承兑申请⼈在5个⽉时即补存700万元保证⾦,实现保证⾦⽐例100%。银⾏可将该票
视同低风险业务,对应释放1000万元授信额度,为其开⽴新银承。或者,假设该户风险敞⼝部分的担保⽅式为抵押,
在缴⾜100%保证⾦后,虽然银承未到期,但也可涂消对应⾦额的抵押物。如此,客户可灵活使⽤银⾏授信,⽽银⾏
在风险未放⼤的情况下可增加存款及⼿续费收益,并提⾼产品使⽤效率。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并不简单地固定属于法定五种担保⽅式中的哪⼀种,其性质和效⼒应视合同中有关履约保
证⾦条款的具体约定⽽定。对履约保证⾦条款的约定不同,将产⽣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此要加以重视。另外值得
注意的是,由于质押合同和定⾦合同都是践⾏性合同,必须以质物移交、定⾦交付为⽣效条件,因此,如果合同约定
了履约保证⾦却⼜没有交纳的,履约保证⾦将不发⽣法律效⼒。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保证⾦的担保形式和担保效⼒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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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17: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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