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00:40: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中秋节祝福语英语)

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19)07民终352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小军陈兴旺兰大波

【审理法官】廖小军陈兴旺兰大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熊光辉

【当事人】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熊光辉

【当事人-个人】刘小林熊光辉

【当事人-公司】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刘昕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王倩四川林志(绵

阳)律师事务所;赵凌霄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刘昕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王倩四川林志(绵

阳)律师事务所赵凌霄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艳刘昕王倩赵凌霄

1 / 4

【代理律所】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熊光辉

【本院观点】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689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小林预交的二审案

件受理费21000元,上诉人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予以

退还。

【更新时间】2021-11-01 03:22:17

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7民终352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林。

2 / 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

区丰谷镇胜利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66U1H

法定代表人:金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霄,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光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小林因与上诉人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熊光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689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689号民

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小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上诉人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

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廖小军

陈兴旺

兰大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3 / 4

法官助理 杨小艺

毛玉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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