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19)川07民终35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小军陈兴旺兰大波
【审理法官】廖小军陈兴旺兰大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熊光辉
【当事人】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熊光辉
【当事人-个人】刘小林熊光辉
【当事人-公司】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刘昕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王倩四川林志(绵
阳)律师事务所;赵凌霄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刘昕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王倩四川林志(绵
阳)律师事务所赵凌霄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艳刘昕王倩赵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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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熊光辉
【本院观点】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689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小林预交的二审案
件受理费21000元,上诉人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予以
退还。
【更新时间】2021-11-01 03:22:17
刘小林、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35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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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
区丰谷镇胜利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66U1H。
法定代表人:金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霄,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光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小林因与上诉人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熊光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689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689号民
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小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上诉人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
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 判 长 廖小军
审 判 员 陈兴旺
审 判 员 兰大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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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杨小艺
书 记 员 毛玉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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