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
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日常生活
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
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
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
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伤残赔偿指数是如何规定的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
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
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
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
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
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
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如何确定故意伤害罪伤残赔偿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
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
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
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
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
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
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
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
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
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六个月总额计算。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
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
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
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其他合理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0:52: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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