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作的规定
⼀、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应当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孤⽼烈⼠家属和孤⽼病故军⼈、失踪军⼈家属;
(⼆)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抚养的烈⼠、病故、失踪军⼈的未成年⼦⼥;
(三)丧失劳动能⼒⽽其⼦⼥⼜⽆⼒供养的烈⼠、病故军⼈、失踪军⼈的⽗母和配偶;(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
参加⽣产劳动,⽣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活困难的复员军⼈。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可提⾼为:农村每⼈每⽉六⾄⼗元;⼩城市和城镇每⼈每⽉⼗⾄⼗五元;⼤、中城市每
⼈每⽉⼗五⾄⼆⼗元。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个别地区
现⾏补助标准已经超过本规定补助标准的,可保留不变。各地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对⾰命⽼根据地和穷社穷队要
适当照顾。对孤⽼烈属、烈⼠遗孤和抗⽇战争时期⼊伍、军龄较长、贡献较⼤的复员军⼈的补助标准,在不超过规定
的补助标准内,应当优厚。
三、建⽴定期定量补助的审批和领取制度。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由基层民政组织组织众评议,充分发扬
民主,⼴泛听取众意见,提出补助名单,张榜公布,在取得众同意后,经公社(街道)审查,报县(市、市辖
区)民政局批准,并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持证按期到公社、街道办事处
或受委托的发款单位领取。对年⽼体弱,⾏动不便的孤⽼对象,可委托专⼈代领或送款上门。
四、在改进定期定量补助⼯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优待劳动⽇⼯作。这次调整提⾼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不可能全
部解决优抚对象的⽣活困难,要继续做好优待劳动⽇⼯作。对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仍应按照现⾏规定,同
时享受优待劳动⽇。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定期定量补助⼯作的领导。为了实施调整后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地应对抚恤事
业费的使⽤,作出妥善安排,保证有更多的经费集中⽤于解决优抚对象的⽣活困难。烈、军属和复员军⼈补助费,除
留必要的临时补助费外,应⼤部分⽤于定期定量补助。对其他抚恤费,也应紧缩开⽀,尽可能抽出⼀部分⽤于定期定
量补助。要总结经验,要认真督促检查,使补助⼯作做到不错不漏,对象准确,标准适当。坚决制⽌徇私舞弊,挥霍
浪费,贪污挪⽤补助费。
六、调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九七九年⼗⽉起执⾏。各省、⾃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退伍红军⽼战⼠的⽣活困难补助,按总政治部、民政部、商业部、卫⽣部⼀九七九年⼆⽉⼆⼗三⽇《关于退伍红
军⽼战⼠称号和待遇⽅⾯存在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办理,不适⽤本规定。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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