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12.08
施行日期 2015.12.08
文号 深公通〔2015〕3号
主题类别 消防管理
效力等级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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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的通告
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
公安消防部门推进七项深化改革、简政便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
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简化部分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程序。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
务网点,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不超过100米的办公楼的办公室(不含疏
散楼梯、公共门厅和疏散走道),上述场所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简化为备案抽查。 三、
减少消防审批环节。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
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对于已经取得燃烧性能等级型式检验报告的材料,无须另外提
交该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见证检验报告,减少申报材料。 四、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
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
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五、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
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不再要求集中培训。 六、严格限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凡是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不予处罚;需依法从重处罚的,应当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七、建立消防警民协
调沟通机制。设立消防执法救济服务窗口和,受理市民众有关对违反消防法规及上述六项简政
便民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严禁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执法对象财物,谋取不正当
利益;严禁消防中介机构或个人以承诺通过消防审批为由收取费用;严禁以提供图纸、盖章为名乱收费、
指定消防工程公司和消防产品。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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