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方式

更新时间:2024-11-07 01:41: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感恩节英语祝福语)

反担保方式

1、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

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

可以单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

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

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塞款银行为本保

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

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

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款人经济条件较为富足,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

的选择,也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和贷款担保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银行可接受的质

1

押物有: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

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

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要至少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证明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

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

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小贴士:选择质押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金融资

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只屎房时难于

变现或因变现会带来一定损失而不想变现。因此,采取质押方式,只

有少数人才能做到。

3)第三方保证贷款担保

以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此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

可的保证人。

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

款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选择这种担保方式,首先要了解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法人保

证人需具备的条件。从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来看,借款人要提供第三

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能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

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建

设银行开有存款户;无重债权债务纠纷等。若第三方法人不符合这些

条件或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虽然资信

好的帆益事业单位法人按规定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

需要贷款银行认可才行。

2

小贴士:选择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有一定难度:首先第三方法

人是否愿意做这种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其次,第三方法人做承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资格是否会被银行认可。因此,对多数购房借款

人来说,这种方式不易成功。

2、担保合同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根据公司与贷款人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以下称保证合

同,编号:),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2、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有

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

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合同对公司履行了出

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

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3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

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

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

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

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

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

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物

2.1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

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

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3.1乙方代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

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3.2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

4

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

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

物等的费用);

第四条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

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

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同

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

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

斧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

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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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公司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

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

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

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

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

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10.2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

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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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

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担保合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

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

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担保保证人的身份

自愿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

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

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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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

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

责任。

1.3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

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担保人在本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

部意思表示真实。

1.4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

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

属合同的条款。

1.5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若担保人违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

概由担保人负责,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

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对担保

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

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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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担保人的,各

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

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

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本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

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本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

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

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

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

议,该等款项视为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

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

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

议,该等款项视为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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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

对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

配合。

6.5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担保人保证签收并

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内

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与担保人或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违纪、违法或

被索赔事件;

6.6.3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诉讼或仲裁、人民

受理以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其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

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

且书面同意之后,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

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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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4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担保人转让本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本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

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在本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的,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在担保人与担保人签定本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

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担保人仍

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在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

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本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

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

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

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担保人违本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

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

的,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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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

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负全

部赔偿责任,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

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

用。

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担保人对外提

供担保的情形;

7.3.2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

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其他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若担保人违本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

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担保保证合同经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斧章

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

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本担保保证合同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

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按本担保保证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

8.3本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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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

法规,若因本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4、担保合同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抵押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鉴于:

1、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托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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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

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担保抵

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

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抵押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1.2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及其借款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担保

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

和有效的。

1.4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

权,并愿意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

抵押担保责任。

1.5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

的任何担保物权。

1.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诉

讼或仲裁案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7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

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

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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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2.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

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抵押物

3.1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

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所有抵押物的产权

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

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

同时,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

人追索。

3.4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

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

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

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

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

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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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3.6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

管等费用由担保人负担。

3.7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

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

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

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配合办理,

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

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担保人承担。在抵押期内担

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

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

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

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顺序清偿: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

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

受偿。

3.11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担保人或担保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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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担保人或担保物不影响担保人

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抵押登记

4.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

4.2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

的,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

4.3主债权获清偿后,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

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5.1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

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

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

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

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人

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抵

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担保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并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抵押物的孳息

6.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

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

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提供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7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

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

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

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前述约定,

担保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

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担保人。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八条抵押权的行使

8.1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

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

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8.2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

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

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抵押物的实现

9.1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

担保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物。

9.2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

18

下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担保人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

10.2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

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10.3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4在本合同期间,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

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缔约过失责任

11.1本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

担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担保人违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

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担保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

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担保人不按

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其在本合同中所

做的承诺;

19

5、担保人违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2出现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担保人有权视

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3、行使抵押权;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费用

13.1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

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

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

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

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

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4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

20

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本合同于___________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

毕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担保人:

签署日期:

5、担保合同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营业执

照号/身份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地址:法定代表人:

根据(以下简称借款人/托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_的《托担保协

(以下简称债权人/受益人)的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

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订立以下抵押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受托人于年月日

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金额为人民币(币种)议书》(以下简

称协议)中的规定,因乙方为(以下简称借款人/托人)向元的贷款(贷款/

履约/其他)

第二条、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名称:产权证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车驾号:面积/数量:

抵押物评估值:。所有权人:。所在地:

第三条、本协议下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中的(币种)

民币(金额)${m}万元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21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

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如本协议下抵押

物的最终变现价值于前述担保的金额时,甲方承诺在抵押物实际变现

价值的范围内对担保的主债权承担责任。

第四条、抵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托人/

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

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在

抵押给乙方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物

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该抵押物所有权证书原件甲方保证

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

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

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

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条、抵押物总值为(币种)人民币(金额)万元,按抵押率

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暂作抵押担保价值人民币(币种)万元。抵押

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八条、在抵押期内,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

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

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如果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承担代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

二十一条规定之方式折价、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从所

22

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条、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

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

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如果上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款项

不足以担保乙方债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提供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

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

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

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运

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三条、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

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

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

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

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如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

价款,甲方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转入乙方账户。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则无效。

第十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

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或其他影

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限在5日内通知乙方,

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

甲方违本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

23

第十六条、在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协

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立即行使抵押权:

1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

的义务;2托人/借款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托担保协议书》履行义

务的;3、甲方违本协议书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甲方或托人/借款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

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5、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

他足以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登记的情形;

6、托人/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无法偿还主合同债务;7

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变更住所致使乙方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8

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

9、甲方或托人/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

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条、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

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

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本协议,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

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

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

别承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抵押协议不因主合同和《托担保协议书》的任何修

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抵押协议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

本抵押协议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十天书

24

面通知双方,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

价格受偿,也可按照乙方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

偿。甲方对乙方托的评估机构和该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提出对或异

议。

2、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或托甲方或中介

机构买主,也可标售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

定。

3、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

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抵押物,甲方对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

出对或异议。乙方可按届时未清偿的主合同的债务总额或不低于该数

%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凡依此进行和

成交的拍卖,甲方同意接受。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托该拍卖企业

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

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担保抵押物在本协议书签订

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

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1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2、向仲裁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抵押协议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斧章后生效。

25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斧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

执本按需制备。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

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

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

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

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单位盖章)(个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6、担保与担保的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

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

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

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

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

26

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

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

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

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

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

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

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

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

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

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

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

27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

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

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

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

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

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

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

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

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

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

28

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

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

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

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

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

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

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

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

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

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

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

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

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

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

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

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

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

29

主合同不同,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

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

哪些方面呢

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

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而担保(guarantee)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7、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与范围

一、担保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

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在部分民间借贷中,多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部

分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

务人还不能偿还时,应该去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担保人追究,或

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

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更不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

30

保证的区别。而且部分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

象这种未作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

要按照连带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

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所以,担保人作担保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

任和担保的种类。

二、担保的范围

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

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

在担保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未作约定的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对上述全部债

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

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担保的份额

在民间借贷担保中,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多个保证人

的担保中,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也就是担保份额问题。很多人认

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担保份额均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但未

约定保证份额的,在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

全部保证人也可以起诉任何一个保证人,且即使是起诉其中任何一个

保证人,该保证人也负有全部担保责任。当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

31

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但在这种情况下再实现该债权比较困

难。

在借款担保中,由于作保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人身上,因此,

读者在做担保人之前,必须要详细了解借钱人的信誉状况,同时对上

述几点有个明确的认识,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

法权益。

8、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第XXX《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

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

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

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

甲方进行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

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

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

32

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

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

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

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担保范围内债务

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

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

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

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三条:担保保证期间

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

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或仲裁机构认定无

效的情况下,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

产重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

影响。

33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

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

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

同。

4、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

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

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

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

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

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

;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违纪、违法或被索赔

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

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34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

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

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

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担

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

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

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

35

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

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

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

对任何违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

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

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36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签字);

(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代理人:(签字)

9、担保合同

股权质押(担保)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

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

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为上述主

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

37

作为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

(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

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

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

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

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

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

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

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

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

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

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

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

协议的附件。

38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权托人:授权托人:

年月日于市

10、担保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

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

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实用担保合同,供家参考借

鉴,希望可以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电话:传真:邮编:

借款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传真:邮编:

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工资开户银行:帐号:

39

电话:传真:邮编:

根据甲方与(以下简称放贷银行)年月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的约定,为保证乙方与放贷银行于20年月日签订的第号《借

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经过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借款本金(写)元

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

相关费用。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

准)

第二条担保期限:丙方同意放贷银行与乙方所签订的以上《借款

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

履行,在乙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时,丙方向甲

方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并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条一旦出现乙方无法清偿所欠借款,由甲方通过担保基金代

偿后,甲方即取得向乙、丙方追偿的权利。

第四条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保证担保人情况证明》

第五条一旦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在15日内不能向甲方归还全部

债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丙方追偿。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强制执行

公证书。

第六条如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时,同意甲

方通过有关程序扣缴丙方每月全部工资,直到偿还全部债务为止,

发生意外(调走、开除公职)等,以丙方个人财产等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丙方违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

损失时,甲方按丙方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五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

40

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丙方所有义务和责

任不因任何指令或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丙方与其他签订

任何协议、文件,也不因各主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

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

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

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关本

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合同各方已对本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并对本合同无任何

异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处各执一份,

1份存档。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二条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

同附件包括;

保证责任承诺书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担保人(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41

担保人(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11、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

而与债务人以及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以下是一篇担保合同范

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电话:传真:邮编:

借款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传真:邮编:

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工资开户银行:帐号:

电话:传真:邮编:

根据甲方与(以下简称放贷银行)年月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

42

编号)的约定,为保证乙方与放贷银行于20年月日签订的第号《借款

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经过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准)

第二条担保期限:丙方同意放贷银行与乙方所签订的以上《借款

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

履行,在乙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时,丙方向甲

方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并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条一旦出现乙方无法清偿所欠借款,由甲方通过担保基金代偿

后,甲方即取得向乙、丙方追偿的权利。

第四条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保证担保人情况证

明》

第五条一旦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在15日内不能向甲方归还全部

债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丙方追偿。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强制执行

公证书。

第六条如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时,同意甲方

通过有关程序扣缴丙方每月全部工资,直到偿还全部债务为止,如发

生意外(调走、开除公职)等,以丙方个人财产等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丙方违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

损失时,甲方按丙方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五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

43

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

不因任何指令或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丙方与其他签订任

何协议、文件,也不因各主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

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

任。

第九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关本

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合同各方已对本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并对本合同无任何异

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处各执一份,1

份存档。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二条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

同附件包括;

1、保证责任承诺书

2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担保人(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44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人(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12、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

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

可以单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

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

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塞款银行为本保

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

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

45

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款人经济条件较为富足,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

的选择,也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和贷款担保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银行可接受的质

押物有: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

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

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要至少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证明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

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

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小贴士:选择质押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金融资

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只屎房时难于

变现或因变现会带来一定损失而不想变现。因此,采取质押方式,只

有少数人才能做到。

3)第三方保证贷款担保

以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此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

可的保证人。

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

款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选择这种担保方式,首先要了解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法人保

证人需具备的条件。从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来看,借款人要提供第三

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能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

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建

46

设银行开有存款户;无重债权债务纠纷等。若第三方法人不符合这些

条件或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虽然资信

好的帆益事业单位法人按规定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

需要贷款银行认可才行。

小贴士:选择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有一定难度:首先第三方法

人是否愿意做这种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其次,第三方法人做承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资格是否会被银行认可。因此,对多数购房借款

人来说,这种方式不易成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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