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供水总公司
职工安置方案
(本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供水总公司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
议通过)
XXXX供水总公司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下达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0厂等41户企业破产项目通知》([XXXX]8
号文件)文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处理好
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XX
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毕署办通[XXXX]140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
失,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和XX地区行
政公署对职工安置政策,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首要位置。按照“劳
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鼓
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使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指
导下得到妥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从而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 广泛发动众,策力
广泛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历史背景和
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承受
能力相适应。
(三) 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
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
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 职工安置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重点,为切实做好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安
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
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 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
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 积极稳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充分考虑
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
系,确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 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X供水总公司情况,实行统筹安排、分
类安置,分别制订不同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三) 积极促进再就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与XXXX供水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通过各
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在新组建公司首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
建立劳动关系;若其他企业依法建立新劳动关系,其他企业有权根据被接
收职工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自主安排到其所需工作岗位并决
定其劳动报酬。
(四) 鼓励自谋职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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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原则
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
与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
做好安置工作。
三、 破产企业人员界定和人员状况
(一) 破产企业职工界定
XXXX供水总公司在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依法对用工进行
清理。截止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仍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全民所有制
职工,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已依法终止和解除
劳动关系人员,不列入职工安置范围。安置标准按照《XX地区行政公署办
公室转发地区劳动障局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通
知》[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 XXXX供水总公司人员状况
1. 截止XXXX年9月30日,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246人。
其中,固定工127人,合同制职工63人,退休人员56人。
2. 截止XXXX年4月30日,XXXX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7人。
四、 企业职工安置
(一) 职工提前退休
1.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规定,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企业
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50周岁、女
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女职工45周岁。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
下同)退休政策。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2. 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缴
费年限等,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
[2006]2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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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提前退休人员退休,今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
其基本养老金不重新计发。
3. 提前退休职工管理和服务按本方案中“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分
执行。
(二) 一次性安置人员安置
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以及过渡
性安置条件,可以从以下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 选择一次性安置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规定,按每年工龄1800元标准一次性
计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重新就业
并再次参报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安置费=1800元/年×职工本人工龄
其中,“工龄”是指职工本人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以法
院宣告破产之日为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
2. 选择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为准(本人平均工资
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
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安置领取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
合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 职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
资 × 职工本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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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在新
用人单位再就业,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自
谋职业,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
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
系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保险按地、
县现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 过渡性人员安置
1. 过渡性人员界定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规定,对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下两种人
员作过渡性安置:
(1) 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男50
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5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
位上女职工40周岁),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
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国有企业职工;
(2) 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
有害健康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意选择一次性安置,年龄距政策
性破产所规定提前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即男45周岁,女干部
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女职工35
周岁)职工。
2. 过渡性安置人员进入XX市利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过渡
性安置人员从法院宣告破产次月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由托管机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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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费。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70%发放,今后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而变动(XXXX年最低
工资标准70%为455元)。
3. 在过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基本养老金计算按《贵州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2006]20号)文件及有关规
定办理。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4. 实行过渡性安置职工,都应当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定过渡性安置
协议。
(四) 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安置
1.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按受伤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
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五
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实行一次性安
置,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发
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同时按照受伤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
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
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标准为:以XX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月数计算,
七级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
级不得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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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
家、省和毕署办通[2007]129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有关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安置其他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
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XX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规
定执行。
(五)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企业破产终结前,XXXX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移交给政府指定托管机
构。
2.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本次企业破产关闭时,XXXX供
水总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费,按法院宣告破产
时XX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28%缴费比例计算预留5年,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
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同级
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
3.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实际发放
额为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医疗费
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及过渡性
安置人员托管期间其他费用,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文件和毕署专议
[2007]118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4. 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疗费,原由财政承担部分,经费来源和开支
渠道不变。原由企业承担部分,以本地当年离休人员医疗单独统筹缴费标
准为基数,按企业离休实际人数计算10年预留,划拨托管机构管理。
5.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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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其他费用,根据XXXX供
水总公司实际情况 ,该厂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只计发高龄补贴,
测算预留,由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托管机构负责发放。
6. 退休人员中工伤残人员所需工伤复发经费,按《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工伤费用在破产预留费用中列支。
(六) 抚恤人员管理及待遇
企业破产关闭时,XXXX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含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
属)费用,从企业破产费用中预留并移交给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管理、
发放。
五、职工劳动债权处理
(一) 欠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法院宣告破产前,企业及其职工欠
缴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政策性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由个人
补缴。
XXXX供水总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在本次企业破
产费用中按规定进行支付。
(二) 拖欠职工工资
XXXX供水总公司因历史原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
发放工资低于其所在地同期政府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作为职工劳
动债权在本次企业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
(三) 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
XXXX供水总公司拖欠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各项补助金、因工死亡
家属抚恤金等在本次企业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
六、安置过程中具体事项
(一) 职工安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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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职工安置需要。
2. 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向托管机构划拨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预留费用、托管
费用等纳入托管专户储存管理。
3. 政策性破产安置资金由财政垫支,用企业资产处理变现偿还,破
产所需资金缺口部分,由政府财政托底。
(二) 安置手续办理
所有需要安置人员必须按企业破产清算组要求办理有关安置手续,否
则视为放弃接受安置权利,由此产生责任自负。
(三) 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管理和发放
1.清算组负责安置费拨入、保管、发放,负责一次性安置费核算到
人。
2.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发给“安置费发放凭证”或“经济补
偿金发放凭证”后,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发给本人。职工领取时
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经发放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
签名并按手印,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四) 职工档案管理和移交
1. 依据职工档案,切实作好破产企业每个职工年龄、工龄、养老保
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等认定,杜绝档案丢
失。
2. 坚持档案随人调转原则,认真进行档案清理。原已退休人员和提
前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抚恤人员档案移交人事管理部门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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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再就业职工档案移交新录用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管理;自谋职业职工
档案按规定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 企业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托管机构管理。
(二) 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职工,其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
费年限与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1998年9月30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10年,达到国家规
定退休年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 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被其它单位招用,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相应移交,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四) 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未被其它用人单位录用,基
本养老保险接续按国家、省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一) 退休人员和过渡性安置人员应纳入XX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尚未纳入,自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次月起纳入
XX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 退休人员和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预留后,移交托管机构管理,退休人员、过渡性安
置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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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现再就业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
保险。
(四) 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职工,可以个人身份参加
所在地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就业可根据所在地统筹地区有
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身份参加相应医疗保险。
九、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对于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按照
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处理意
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执行。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保
留,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十、工伤保险关系处理
在新单位就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十一、职工安置方案实施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由XXXX供水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组织并实施职工安置工作。
(二) 企业破产清算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认真宣传国家有关破产职工安置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规。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职工安置工作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对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分类登记、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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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拨入、保管、核算和发放工作。
6. 负责移交社会职能等具体工作。
7. 做好稳定工作,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8、人民法院赋予其他职责。
本案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上报,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XXXX供水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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