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2.03.11
• 【字 号】金政发〔2022〕6号
• 【施行日期】2022.04.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发〔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58号)、《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
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
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
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
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构建
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指合乘服务提供者
(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
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
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驾
驶员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市本级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
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
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证》。
(二)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4.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负责
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
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6.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相关文本,具体包
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考
核奖惩制度、车辆检测维护制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
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未取得经
营许可的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
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2.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
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
3.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4.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5.车型应为新能源汽车,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
250千米;车辆计税价高于15万元的,不受车型及技术参数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
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
汽车等。
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7.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卫星定位装置
应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
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
据格式》(JT/T 808)等所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
部标准符合性审查。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由车辆所有人向相应
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联系单;
4.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相应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
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车辆行驶证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资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裸车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
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新购置尚未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无需提供);
8.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已安装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结合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
年。
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由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或车辆所有人应向车辆行驶证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
(五)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区域科目
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并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
(六)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
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
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
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
(八)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
责任。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
(一)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
出租汽车的候客区域进行轮排候客或实施其他干扰巡游出租车正常经营的行为。
(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
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网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
务。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相关网约车服务规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可靠,提供相应运营服
务;
2.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一致,并将车辆
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3.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
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及档案,确保车辆技
术性能良好;
4.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许可条件,结合自身制定的服务
标准及要求,建立完善的车辆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5.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及乘客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6.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移动
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
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出租
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
会公布;
7.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
志、乘客评价信息等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8.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
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
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
务信息;
9.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网约车车辆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
运证件;
2.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
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3.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装置,应保持车容车貌整
洁,不随意张贴广告;
4.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应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
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5.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六)网约车驾驶员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
车运营服务;
2.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4.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
生;
5.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
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
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的监管。
(二)发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
理。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
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四)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
强行业自律。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合乘出行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
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二)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
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不得超过分摊出行成本。
(三)提供合乘服务的平台,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七、附则
(一)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不
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颁发的许可证件,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有效。
(四)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年11月1日发布的《金
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金政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2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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