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纠纷的判决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1: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合工大研究生)

合同撤销权纠纷的判决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

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东西都是讲求证据的,

那么对此很多人都会进行相应的合同签订,这其中时不时会有合同撤

销权的纠纷。那么,合同撤销权纠纷的判决是怎样的呢?我们在遇到

这类问题应该怎么样去处理呢?下面就让我带你来了解。

一、合同撤销权纠纷的判决是怎样的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合同法规定解决合同纠纷争议被仲裁

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会产生以下法律后

果: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

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

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

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

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

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

比例。

3.行政处罚。

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等处

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

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

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同撤销权法院判决书范本

合同撤销权法院判决书

原告郭xx,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符xx、区xx,分别、实习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汉族,住佛山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罗xx,女,汉族,住佛山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何xx、胡xx、第三人罗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一案,本院于201512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xx

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3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的委托代理人符xx被告何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第三人的委托

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何xx和胡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5

4日以何xx名义向原告借款共计750万元并约定利息。此后经原

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仅归还200万元,尚欠700万元。原告遂诉至法

院。经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xx和胡xx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可被告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

原告的债权无法通过执行得到实现。原告发现在被告何xx借款到期、

原告催促何xx还款期间,被告何xx为达逃债目的,201410

28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xxx房这

一仅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罗xx。两被告以6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卖面

积为131.47平方米的房产,其开具的售房发票也仅为55万元,且在

房屋出售后两被告仍然居住在该卖出的房屋内,由此可见这是两被告

为了逃避债务事实的虚假房屋买卖行为。原告就此情况已于2015

7月向禅城法院提起过撤销权之诉,但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

未进入执行阶段而撤回起诉,现因民间借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经查,

两被告与该案第三名被告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财产也

无法清偿原告的债务,故两被告买卖涉案房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债

权,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为维护原告合

法权益,请求判令:

1、撤销被告何xx与第三人罗xx签订的关于禅城区xxxx

xx房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撤销的为被告何xx与第三人罗xx

201410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补充如下意见:原

告享有债权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原告仅收到1万元的款项,该案

已经终结执行。

被告何xx答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

院依法驳回。

理由如下:

1、涉案房产既不是无偿转让,也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被告何xx与第三人交易的价格超过市场评估价格,没有触犯合同法

74条的规定,且第三人也已实际交纳相关款项,双方签订的买卖

合同合法合理。被告何xx合法处理自己的财产,第三人以合理的价

格购买,其是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2、法院已经判决被告何xx欠原告款项,何xx没有恶意逃避的

主观故意,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

3、原告于20151221日提起本案诉讼,而执行裁定是在

2016127日作出,即原告在没有确认被告何xx的转让行为是

否对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无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

之诉。

被告胡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罗xx述称,第三人与被告何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

合理且已完成过户登记,第三人已经合法拥有涉案房产的产权并已经

实际占有使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第三人与被告何xx201410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141119日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没有任何法律上的

缺陷和瑕疵,合法有效。

2、房屋不同于一般商品,其转让价格由多种因素决定。第三人

购买涉案房屋价格合理,原告认为转让价格过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人已经依法纳税,若房价过低不可能通过税务部门审批。

3第三人对被告何xx转让房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知情,原告

行使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人与被告何xx签订买卖合同、办理

房屋变更登记时,本案原告与被告何xx之间的债务关系尚未进行诉

讼。

4、原告至今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及保证人没有清偿能力,实际

上法院已查封被告何xx的一辆车、保证人冯xx的一辆车及房产,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任何依据,明显滥用诉讼权利。

原告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及第三人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拟证明

原告、两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拟证明被告何xx与第三人进行

房产交易的时间及价格。

3、民事起诉状、借款协议书、确认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

xx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书》拟证明被告何xx201455日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还款,

在原告追讨下,被告何xx201482日签订确认书承诺还款,

但至今未还;被告何xx201410月将涉案房屋转让,原告虽未提

起诉讼,但被告何xx将唯一住房转让存在恶意。

4、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

书、限制消费令。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

后,原告已申请执行,经过执行局的全面调查,也仅扣划到被告何

xx的一万余元,被告何xx将涉案房屋转让对原告的债权实现已造成

损害。

(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的开庭笔录及证人笔录。拟

证明两被告卖出涉案房产后仍居住在内、没有交付第三人实际使用的

事实,两被告与第三人是虚假交易。

被告何xx诉讼中提交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一份。拟证明被

告与第三人的交易真实、合法,并不存在低价转让,因此原告的撤销

权不成立。

第三人罗xx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转账单、收据。拟证明第三人已经实际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

定的对价款。

2、税票5张、发票3张。拟证明第三人已经依法交纳各项交易

税费。

3、发票9张。拟证明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佛山市xxxxxx

xx房。

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0XXX3*的存折3页。拟证

明第三人交纳涉案房屋水电费、燃气费、电视费、电信费及垃圾费的

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佛山市禅城区xxxx

xx房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1,被

告何xx与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234,被

告何xx与第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的证

5,开庭笔录系法院依职权制作,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笔

录由于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何xx的证据,第三人

无异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的证

1,该组证据能与被告何xx的证据相互印证,原告对转账单的真

实性无异议,对收据的真实性虽不予确认,但未证据反驳,故本院对

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的证据234,被告何xx均无异议,原告

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

件事实:

201455日,原告郭xx与被告何xx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书》,约定被告何xx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5

5日至201474日,月息为4%

201482日,被告何xx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内容

为:“截至201482日止,本人共欠郭xx借款人民币柒佰万元

整,利息壹佰肆拾万元整。本人承诺在2014830日前归还肆佰

万元整,9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案外人冯xx在该《确认书》

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名确认。

20141028日,被告何xx(甲方、转让方)与第三人罗xx(

方、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拟将位于

佛山市禅城区xxxxxx房转让给乙方… … 房屋建筑面积为

131.47平方米… … 该房地产甲方于2004413日向区房屋登

记中心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c2933***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60万元。乙方于2014

1030日前支付房款60万元。… …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办理

过户手续。第四条、双方同意于20141130日由甲方将该房地

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 。

20141029日,第三人罗xx向被告何xx转账支付600000

元。同日,被告何xx向第三人罗xx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第三人购买

佛山市xxxxxx房房款600000元。

20141110日,被告何xx向第三人罗xx出具售房发票两

张:①号码为xx的发票,载明销售的不动产为禅城区xxxx号二

16号车房、建筑面积8.99平方米、单价4563.74/㎡、金额41028

元;②号码为xx的发票,载明销售的不动产为禅城区xxxxxx

房、建筑面积122.48平方米、单价4563.78/㎡、金额558972元。

同日,第三人缴纳了两笔契税:①契税金额为10533.28元的《税

收缴款书》“备注”一栏载明契税(合同)成立日期为201410

28日、计税金额702218.67元、税率为0.015、房地产权属转移面积

122.48平方米、房地产位置为禅城区同华东二路18503房;②

契税金额为1230.84元的《税收缴款书》“备注”一栏载明契税(

)成立日期为20141028日、计税金额41028元、税率为0.03

房地产权属转移面积为8.99平方米、房地产位置为禅城区xxxx

号二层16号车房。

20141119日,禅城区xxxxxx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xx名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31.47平方米。

20141226日,本院立案受理郭xx诉何xx、冯xx、胡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8号。

201569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

判决,判令何xx、胡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xx支付借

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郭xx的其

他诉讼请求。

xx不服上述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9日作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124日,郭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

案受理,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5442号。

2016127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5442-2《执

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冯xx银行存款8609.23

元、何xx银行存款1515.84元、胡xx银行存款348.05元,合共

10473.12元。该款扣减案件执行费473.12元后,余款10000元已退

给郭xx。另查封何贵x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XXXXX号小车,因未能实

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冯xx所有的车牌号为粤

eXXXXX号小车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xxxxx房,本院已

依法致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财产分配。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

xx、胡xx、冯xx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被执

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遂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5442号《执行决

定书》决定将何xx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2015)

佛城法执字第5442号《限制消费令》,限令何xx、冯xx、胡xx在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另查明,本院于20157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xx诉被告何

xx、被告胡xx、第三人罗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

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09号。20151010日,原告郭xx向本院

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09

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原告陈述:法院至今未实际控制何xx名下的小车,且何xx所欠

原告的金额巨大,计算至今应有800多万元,现原告仅获偿1万元,

即使能分配到冯xx的财产,也不足以偿还,故原告绝大部分债权得

不到有效实现;第三人罗xx是被告何xx的外甥女,第三人明知被告

xx负有巨债而购买涉案房屋,两人的交易存在恶意,且两被告出

卖涉案房屋后仍居住在房屋内;第三人购房时年仅24岁,一次性拿出

60万元并非易事,且第三人工作单位不在禅城,没有必要在禅城买

房,故第三人主观存在替被告逃避债务的恶意。

被告何xx陈述:原告提交的裁定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何xx名下

小车已被查封、冯xx名下的小车及房产也被查封,由于财产尚未分

配,对原告是否造成了损害无法证明;买卖合同约定的600000元实际

包括xx房房款558972元和车房房款41028元,被告以558972元转

让主要出于第三人是其外甥女,并且由于被告在外有较多的债务要处

理,急需资金,第三人在能全额付款的情况下,才达成的上述合法交

易。

第三人陈述:第三人是高明区人,在顺德工作,作为佛山本地人

有能力购买一套已有15年楼龄的房屋,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在禅城

安家;第三人与被告是远房亲属关系,但亲属关系进行房屋交易没有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大约2015年春节后搬走,第三人实际收

楼。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

原告对被告何贵x、胡建x享有债权,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

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何贵x与第三人罗敏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是否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

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围绕本案的

争议焦点,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何贵x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

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综合涉案房屋

的产权登记以及转让时契税的缴纳情况,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的财

产应为503房和二层16号车房。据前查明,503房的转让价为558972

元,计税价为702218;二层16号车房的转让价与计税价相同,均

41028503

79.60%(558972÷702218)

80.73%(600000÷743246),均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

“百分之七十”的标准,故被告何贵x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涉案房产。

关于第三人罗敏x是否明知何贵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案房屋买卖从双方签订合同、付款、缴纳税费

直至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均发生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而原告

并无有效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在交易之时对被告的负债情况属明知,

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何贵x转让财产的行为将对其债权人造成损害。另,

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凭被告何贵x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

的事实,亦不足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或第三人具有主观

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何贵x与第三人罗敏x2014

10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

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建x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建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xx

********

书记员:吕xx

三、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

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

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

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

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

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

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

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

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

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

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

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内容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撤销权纠纷的判决是怎样

的”相关知识。在实践中合同等的欺诈行为是经常出现的,出现

这种行为时,受害人使用合同的撤销权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果大家还有什么想要问清楚的,欢迎访问寻相关的法律资料,我们

将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解答疑难。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日《民法典》生

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2]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3]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0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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