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新规:离婚一年内买房贷款算二套
近日北京楼市新政频出,不少家庭打算以"假离婚"来享受首套房
贷政策,不过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今天(24日)上午,央行营管部
联合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
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自即日起,离婚一年
内再购房的,房贷政策将按二套房来执行。
根据央行新规,只要核实客户有商贷记录,不必再查询公积金记
录即算二套;首付贷、消费贷等贷款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购房首
付;对月供收入比超过50%的购房人要严格审核;无固定收入者申请房
贷将执行二套房政策。
一个十几平米、无法住人的过道,因与"学区房"挂钩,竟然卖到
了150万元的高价,今后这种情况也将杜绝。昨晚市住建委等四部门
联合下发通知,对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
执行"三不政策",即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办理落户、不能作为子
女入学资格条件。
遏制"假离婚"一年内算二套房
根据央行营管部今天上午出台的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
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自即日起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央行营管部表示,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
也容易产生风险。因此,央行决定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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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
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未来,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
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
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贷款所得资金禁止用于首付款
记者注意到,央行在通知中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
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
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
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
通知明确,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
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
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
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此外,央行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
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此外,通
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
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无固定收入者贷款按二套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此次还明确,各商业银行将严格落实月供收
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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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
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
的借款人,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此外,各商业银行还将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提高对房
产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
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
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文件中明确,银行还将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
和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
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文件中还明确,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
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相关过道"学区房"不能获得入学资格
昨晚,市规土委、市住建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发布,
对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将执行"三不政
策",即在不动产登记中一律不能单独办理过户等转移登记,在公安
机关户口登记环节一律不能办理落户,在子女就学环节一律不能作为
入学资格条件。
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通知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停
止办理异常形态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平房,包括房屋面积过小的廊道、
通道等申请单独转移登记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作为房屋交易中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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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一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意味着过道房将根本无法进入住建
部门的网签系统,从而无法实现交易。
在落户环节,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登记常住户口的房屋
应当是住宅类房屋,能够实际居住;办理户口的居民也应当在此长期
居住生活。因此,像过道这种无法居住的"异形房"将无法落户。该负
责人表示,社区民警会实地核查走访,来判断房子到底能不能居住,
"像家里有没有床、能不能做饭等细节都会被特别留意。"
"异形房"之所以被炒到天价,主要是因为其与"学区"挂钩。对此,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由于不具备居住条件,过道"学区房"
将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据介绍,根据此前市住建委与市规土委发布的通知,相关部门要
对住宅平房进行现场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
位标注为"通道"并写入不动产证。如此一来,"过道"这种不具备居住
功能的部位也将被核验并标示,从而不能再"变身"住宅并借"学区房"
的名义获得入学资格。
10家中介门店被责令整顿一个月
近日,北京市住建、发改、工商、地税及区房管部门等组成联合
检查组,重点查处涉及"天价学区房"地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继3月
22日关停11家、当场摘牌2家中介门店后,昨日市住建委又查处了
链家、我爱我家、中原中介公司在西城区丰汇园等4个小区附近的
10家中介门店。
据介绍,这10家门店因涉嫌"天价学区房"涉及的税收缴纳、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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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代理、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联合检
查组将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若确认以上中介门店参与"炒房",则将
采取措施重拳惩治,关停门店。
此外,昨天上午,市住建委对十大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
据介绍,这10家中介包括链家、我爱我家、麦田、华熙、存房、金
时光、爱屋吉屋、易合、金城阜业、中原,它们签约量占全市存量
房总成交量的八成左右。
在座谈会上,市住建委负责人明确要求这10家中介机构不得参
与炒房,包括炒作天价房、学区房等;禁止囤积房源,哄抬房屋价格;
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价格。另外,也不能违规设立资金池,参与
首付贷等违规金融行为。对于中介机构的任何房屋炒作行为,市住建
委将逢"炒"必"办",发现一起,查办一起,绝不姑息。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会同发改、工商、地税、银监等部门继续加
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炒
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
曝光,对违规主体将实施联合惩戒,确保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相关阅读: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1年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
在拓展房贷业务的过程中累积了一定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
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21〕3
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现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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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
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
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
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
信贷风险
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
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
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
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
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
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
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
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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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
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
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
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各商业银行要根据
"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购房人首
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
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押信用贷款的管
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
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
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
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
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
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
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要提高对房产价值
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放贷。
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
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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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
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
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
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
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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