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7.02.07
• 【字 号】沪国税所一[2007]46号
• 【施行日期】2007.02.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部分失效
•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4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监督稽查局:
近期,各单位向市局反映了在贯彻执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
〔2006〕227号),以及《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5〕
63号)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为全面准确落实市局关于规范本市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工作的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管
理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实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预
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
照顾性税率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开票已征税款的处理。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由税
务机关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作为预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
时一并计算,多退少补。
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的口径。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有关应税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规定,按营业收入差额缴纳
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应按营业收入全额
计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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