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更新时间:2024-11-06 11:41: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广播电台在线收听)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

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

可以跟着凯程法硕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

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的条件主要有:

1.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

居住地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的期间必须持续满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

其失踪。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中请。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

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

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具体的程序是: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

后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

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人

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

失踪的判决,并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

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

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

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

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有: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间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期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战争期间下落

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

父母、子女;(3)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

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具体的程序是: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

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之后法院根据被申请

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结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1)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2)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3)婚姻关系自动解除;(4)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

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

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

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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