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更新时间:2024-11-06 09:46: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纽约州长宣布辞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

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

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

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意

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

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

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

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

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

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

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

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

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

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

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对已发

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

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

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

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

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

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

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

十四时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

受到的伤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甲基、、大

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疾病但含有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

疗卫生机构;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

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比

等级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

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

第二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

11

50%

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12 永久完全丧失的

13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的

14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15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20%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7 两眼眼睑显着缺损的注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的注12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

以上手指缺失的

31

第六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15%

32

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

第七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

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

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

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

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

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

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

障碍引致失语;

11两眼眼睑显着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

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机能仍然完全丧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

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比

类别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10%

被保险人年龄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

60%

在十二岁以上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被保险人年龄

在十二岁含以Ⅲ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5:4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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