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撤销之诉的诉讼费
如果第三⼈认为⼈民法院的⽣效法律⽂书侵害了⾃⼰的利益的,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第三⼈撤销之诉的。起
诉是需要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的,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
容。
第三⼈撤销之诉的诉讼费
第三⼈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收取。
⼈民法院向当事⼈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不是乱收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当
事⼈进⾏民事诉讼、⾏政诉讼应当按照标准向⼈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当事⼈应当向⼈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包括三
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
费、⽣活费和误⼯补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
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
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
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
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
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
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2)申请费。
当事⼈依法向⼈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付令;申请公⽰
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依法向⼈民法院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
列标准交纳:第⼀,没有执⾏⾦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500元。第⼆,执⾏⾦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
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
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申
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3)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由
⼈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上诉⼈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由败诉⽅负担,胜诉⽅⾃愿承担的除外。
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以下⼏点尚需说明:
第⼀,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民法院需要合并
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交纳。
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的详细清单和当事⼈应
负担的数额书⾯通知当事⼈。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各⽅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退还
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法律⽂书⽣效之⽇起巧⽇内退还有关当事⼈。”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对⼈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计算有异议,可向⼈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的决定问题
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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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4:38: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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