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6: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韩国英文)

第三⼈撤销之诉的诉讼费

如果第三⼈认为⼈民法院的⽣效法律⽂书侵害了⾃⼰的利益的,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第三⼈撤销之诉的。起

诉是需要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的,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

容。

第三⼈撤销之诉的诉讼费

第三⼈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收取。

⼈民法院向当事⼈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不是乱收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当

事⼈进⾏民事诉讼、⾏政诉讼应当按照标准向⼈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当事⼈应当向⼈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包括三

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

费、⽣活费和误⼯补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

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超过1

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

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

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

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

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2)申请费。

当事⼈依法向⼈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付令;申请公⽰

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民法院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

列标准交纳:第⼀,没有执⾏⾦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500元。第⼆,执⾏⾦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

件交纳50;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

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的,每件交纳30;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申

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3)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由

⼈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上诉⼈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由败诉⽅负担,胜诉⽅⾃愿承担的除外。

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以下⼏点尚需说明:

第⼀,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民法院需要合并

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交纳。

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的详细清单和当事⼈应

负担的数额书⾯通知当事⼈。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各⽅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退还

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法律⽂书⽣效之⽇起巧⽇内退还有关当事⼈。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对⼈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计算有异议,可向⼈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的决定问题

提出上诉。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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