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更新时间:2024-11-05 13:25: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小学五年级英语上册)

2021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

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___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

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

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

播、雷达、___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

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

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

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

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

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

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___%。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

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

失;(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

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

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

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

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

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

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___冲突、___活动、___、扣押、罚没、政府

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___、被药物麻醉(范

本)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

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

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十二)保险

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

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

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

额后的价格。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

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___%。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

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___万元、___万元、___万元、___万元和___

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

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

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

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___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

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

事故证明和修理___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

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

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

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

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___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

人。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

___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

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

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

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

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___小时

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

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

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

车辆___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

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___书、调解

书、___书等)。属于___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

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

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

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厂中

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

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

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

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

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

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

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

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

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

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

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___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

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

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

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___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______%,负主要责任的免___

___%,负同等责任的免______%,负次要责任的免______%。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______%。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

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到第三方时,

______%。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______%;因违反安全装载

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

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

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

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

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

种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

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

额。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

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

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

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

例为___%;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

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___%;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

___%。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

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

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

______

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

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

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

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

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

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

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___%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

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

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

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

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___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

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___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

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

以附加险条款为淮;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4:3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1181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