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
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
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
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
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
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
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
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
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
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
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
(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
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
《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
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
(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
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
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
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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