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
北京修订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出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
件尚不成熟的,市人民政府可先制定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继续
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意味着,一些地方性临时规章,两年后如要继续实行,须提请
立法。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在京举行。
政府规章满2年后再实施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现行条例分为五章,共48条。修订草
案对17个条文作了修改,新增25条,共五章66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
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介绍,立法法第八十二
条第五款对先行制定政府规章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根据立法法的新
精神,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增加了此类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
衔接性内容,并补充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规章的执
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在审议法规案期间规章的行政措施继续有效的
规定。
修订草案具体表述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
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
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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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强调"突出地方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立法宗旨、原则和理念的内容。
草案将"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
域内的贯彻实施"明确为北京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强调制定地
方性法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将公正、公平、公开
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修订草案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在不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
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
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
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
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
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代表大会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召
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
■变化
1立法程序:增加一次审议
此次修订草案中,对法规审议制度也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改进法规案审议
制度",李小娟介绍,2010年9月,常委会开始实行"二审三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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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到了2015年时,常委会将审议程序调整为"三次审议后交付表
决"的方式。
她表示,此次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审议功能,凸
显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各自的优势,有利于发挥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作用,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
不过,这不意味着法规审议三次后必须表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
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提出的"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是指法规
至少需要审议三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审议次数。
记者了解到,即将在本周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北京市院
前急救条例(表决稿)》便是从去年7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之后在去年9月、11月和今年5月经历了4次审议。
2新增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
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
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
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
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就法规案召开论证会的两种情况。其一是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
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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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
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
层和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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