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一)

更新时间:2024-11-06 07:39: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美国法学院校专业申请要求和流程)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一)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

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

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

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

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

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

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

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

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

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

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

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

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

与乙商定放弃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

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

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

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

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罪。1)甲与乙预谋,并利用丙

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

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他

人为人质,进而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罪犯罪构成,

构成共同罪。(2)甲、乙所犯罪属于未遂,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

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

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到钱某的财物,所

以是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

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了其小孩,继续实施

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罪与罪想象竞合

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

其行为不仅构成罪,同时构成罪。因为乙向赵

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

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与罪的想象

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罪(未遂)

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

后数罪并罚。

1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犯

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罪,而是单独构

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罪的一部分——

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

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

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

则因为没有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

立非法拘禁罪。

2)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

罪。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

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

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

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

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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