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整理

更新时间:2024-11-06 09:39: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摄位车)

刑法的渊源1部刑法典,1部有效的单行刑法,10个刑法修正案,n个附属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3.罪责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效力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1.属地管辖:针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结果一项在中国境内就行)(船舶,航空

器是我国的浮动领土)

2.属人管辖:针对中国公民在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针对外国人在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

中国法律和犯罪地法律都认为有罪才能管

4.普遍管辖: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国际犯罪

国际条约规定的:海盗,劫持航空器,,跨国拐卖人口

我国刑法和参加的国际条约都认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总结: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亲告罪:不告不管,被害人撤诉了,法院也不管了:非,亲,母,暴,虐(诽谤,侵占,

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被害人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

亲属也可以告诉。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需要被害人告诉。

非亲告罪:检察机关有起诉权,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思

刑法的4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体:犯罪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罪过(过意,过失)

犯罪客体:犯罪活动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直接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人,物,信息

必然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合乎规律的联系

偶然因果关系:偶然有其他原因介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危害结果

x<1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4<=x<16,少年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杀,伤,强,抢,放,爆,投,毒(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卖),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必须满16

x>=16,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

害的人采取合理的防卫

特别防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也行:行凶,杀人,抢劫,,绑

防卫过当2个条件都要满足: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

另一较小合法利益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等于或大于是避险过当

排除一种人:若其职责上面临通常危险,不可以避险,如消防官兵面对火灾不能逃跑

行为犯:实施了行为就既遂

危险犯:行为完毕,危险状态出现就既遂

实害犯(结果犯):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就既遂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预备犯: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意志以内的原因中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教唆16<=x<18的人:未成年人与教唆者成立共犯,教唆者成立教唆犯,从重处罚

教唆14<=x<16的人:少年对杀,伤,强,抢,放,爆,投,毒(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死亡,,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卖)8种罪负刑事

责任,教唆者与少年成立共同犯罪,教唆者从重处罚

间接正犯对被操控者有支配能力。

教唆14<=x<16的人:犯上面8种以外的罪,和教唆x<14的人犯罪,教唆者按间接正犯处

理,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者从重处罚

罪数:犯罪的个数,刑法上指一罪和数罪

同种数罪:行为人触犯了数个罪,但数个罪的罪名相同

异种数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

我国司法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法条在内容上有交叉或包容关系。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择重

想象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升格定刑。(要

刑法明文规定才能)

实质的一罪:好像犯了数罪,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

即成犯: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如故意杀人

状态犯: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侵害的状态任然持续,如盗窃,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法定刑升格

法定的一罪:有数个独立的行为,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

结合犯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犯罪,A+B=AB

集合犯:行为人以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一罪论处

职业犯:将犯罪作为职业反复实施,被刑法规定为一罪。(无营利目的)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有营利目的)

处断的一罪: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审判按一罪处理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触犯相同罪名。处理原则:以一

罪论处

牵连犯实施了某个犯罪,该犯罪的手段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防火烧毁被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

罪或放火罪的,应数罪并罚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处理原

则:按吸收之罪处罚

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刑罚:刑法规定由国家审判机关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制裁方法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适用

管制:不关押犯罪分子,但限制其人生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属于限制自由刑

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

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属于短期自由刑

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

在劳动中酌量发报酬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刑罚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

最高25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刑罚

期限终身。可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可假释。判决前羁押的,无折抵刑期问题。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改为3~10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老少孕不适用死刑,羁押期间怀过孕就不适用死刑

基层法院不得判死刑。死刑除最高法院判决的外,都应报最高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报最高法院备案

2类死缓限制减刑累犯故意杀人,,,抢劫,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杀绑强抢放爆投暴)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

减为25年有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0

附加刑:可单独适用,可并用

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金钱

未成年人罚金最少500元;成年人最少1000

罚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先还人民的钱再还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内容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类必须附加: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期限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3个月~2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1~5

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改为3~10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仅限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

于犯罪的财产)

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先赔偿人民,后罚,没收

禁制令: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

触特定的人

期限:

管制,禁制令不少于3个月

缓刑,禁制令不少于2个月

后果: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不严重,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从重,从轻处罚:不能超过刑罚幅度

减轻处罚:降一个等级定罪

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

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①从重处罚②不适用缓刑③不适用假释④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同时限制减刑。

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又叫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处理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

处理原则: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

一般立功的表现:

(1)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揭发型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提供线索立功)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阻止犯罪立功)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立功)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突出表现立功)

重大立功的表现:

(1)揭发、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

处理原则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法院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定罪量刑后,按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吸收原则:适用于无期徒刑,死刑和其他主刑的并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之间的并罚、管制和有期徒刑,或管制和拘役的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自由刑

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

拘役: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刑期35

以上,最高25

①判决后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定刑,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②判决后犯新罪

先减后并: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定刑

缓刑: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

后犯新罪,都不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

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死缓变无期,25年有期不是减刑,缓刑考验期不是减刑

期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

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

年,死缓2年不包括在内

2类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再减刑

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而附

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

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可以假释。考验期: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可以假释。考验期:10

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后果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先并后减,考验期不算刑期。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另行起诉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考验期不算刑期

违规:违反法律法规,撤销假释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假释建议书

2类不得假释:累犯和因故意杀人,,,抢劫,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杀绑强抢放

爆投暴+10年以上有期,无期,累犯,无假释)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5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10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察院核准

强,抢,放,爆,绑,航(,抢劫,放火,爆炸,,劫持航空器)最高死刑,不要

转化,致被害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抢劫,,强制猥亵、侮辱,拐卖妇女、儿童等罪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收买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含

财产犯罪的定罪数额

抢劫 不要求数额

盗窃,抢夺 1k~3k

2k~5k

3k~1w

故意毁坏财物 5k

侵占 1w

职务侵占 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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