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渊源:1部刑法典,1部有效的单行刑法,10个刑法修正案,n个附属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3.罪责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效力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1.属地管辖:针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结果一项在中国境内就行)(船舶,航空
器是我国的浮动领土)
2.属人管辖:针对中国公民在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针对外国人在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
中国法律和犯罪地法律都认为有罪才能管
4.普遍管辖: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国际犯罪
国际条约规定的:海盗,劫持航空器,,跨国拐卖人口
我国刑法和参加的国际条约都认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总结: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①亲告罪:不告不管,被害人撤诉了,法院也不管了:非,亲,母,暴,虐(诽谤,侵占,
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被害人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
亲属也可以告诉。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需要被害人告诉。
②非亲告罪:检察机关有起诉权,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思
刑法的4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体:犯罪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罪过(过意,过失)
犯罪客体:犯罪活动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直接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人,物,信息
必然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合乎规律的联系
偶然因果关系:偶然有其他原因介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危害结果
①x<1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②14<=x<16,少年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杀,伤,强,抢,放,爆,投,毒(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卖),对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必须满16岁
③x>=16,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
害的人采取合理的防卫
特别防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也行:行凶,杀人,抢劫,,绑
架
防卫过当2个条件都要满足: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
另一较小合法利益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等于或大于是避险过当
排除一种人:若其职责上面临通常危险,不可以避险,如消防官兵面对火灾不能逃跑
行为犯:实施了行为就既遂
危险犯:行为完毕,危险状态出现就既遂
实害犯(结果犯):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就既遂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预备犯: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意志以内的原因中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①教唆16<=x<18的人:未成年人与教唆者成立共犯,教唆者成立教唆犯,从重处罚
②教唆14<=x<16的人:少年对杀,伤,强,抢,放,爆,投,毒(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死亡,,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卖)8种罪负刑事
责任,教唆者与少年成立共同犯罪,教唆者从重处罚
③间接正犯对被操控者有支配能力。
教唆14<=x<16的人:犯上面8种以外的罪,和教唆x<14的人犯罪,教唆者按间接正犯处
理,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者从重处罚
罪数:犯罪的个数,刑法上指一罪和数罪
同种数罪:行为人触犯了数个罪,但数个罪的罪名相同
异种数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
我国司法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法条在内容上有交叉或包容关系。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择重
想象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升格定刑。(要
刑法明文规定才能)
实质的一罪:好像犯了数罪,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
即成犯: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如故意杀人
状态犯: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侵害的状态任然持续,如盗窃,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法定刑升格
法定的一罪:有数个独立的行为,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
①结合犯: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犯罪,A+B=AB
②集合犯:行为人以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一罪论处
职业犯:将犯罪作为职业反复实施,被刑法规定为一罪。(无营利目的)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有营利目的)
处断的一罪: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审判按一罪处理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触犯相同罪名。处理原则:以一
罪论处
牵连犯:实施了某个犯罪,该犯罪的手段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防火烧毁被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
罪或放火罪的,应数罪并罚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处理原
则:按吸收之罪处罚
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刑罚:刑法规定由国家审判机关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制裁方法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适用
管制:不关押犯罪分子,但限制其人生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属于限制自由刑
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属于短期自由刑
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在劳动中酌量发报酬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刑罚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
最高25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刑罚
期限:终身。可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可假释。判决前羁押的,无折抵刑期问题。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改为3~10年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老少孕不适用死刑,羁押期间怀过孕就不适用死刑
基层法院不得判死刑。死刑除最高法院判决的外,都应报最高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报最高法院备案
2类死缓限制减刑:累犯和故意杀人,,,抢劫,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杀绑强抢放爆投暴)。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
减为25年有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附加刑:可单独适用,可并用
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金钱
未成年人罚金最少500元;成年人最少1000元
罚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先还人民的钱再还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内容: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类必须附加: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期限: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3个月~2年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5年
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改为3~10年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仅限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
于犯罪的财产)
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先赔偿人民,后罚,没收
禁制令: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
触特定的人
期限:
管制,禁制令不少于3个月
缓刑,禁制令不少于2个月
后果: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不严重,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从重,从轻处罚:不能超过刑罚幅度
减轻处罚:降一个等级定罪
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
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①从重处罚②不适用缓刑③不适用假释④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同时限制减刑。
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又叫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处理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
处理原则: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
一般立功的表现:
(1)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揭发型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提供线索立功)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阻止犯罪立功)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立功)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突出表现立功)
重大立功的表现:
(1)揭发、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
处理原则: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法院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定罪量刑后,按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吸收原则:适用于无期徒刑,死刑和其他主刑的并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之间的并罚、管制和有期徒刑,或管制和拘役的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自由刑
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年
拘役: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刑期35年
以上,最高25年
①判决后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定刑,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②判决后犯新罪
先减后并: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定刑
缓刑: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
后犯新罪,都不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
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死缓变无期,25年有期不是减刑,缓刑考验期不是减刑
期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
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
年,死缓2年不包括在内
2类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再减刑
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而附
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
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可以假释。考验期: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可以假释。考验期:10年
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后果: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先并后减,考验期不算刑期。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另行起诉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考验期不算刑期
违规:违反法律法规,撤销假释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假释建议书
2类不得假释:累犯和因故意杀人,,,抢劫,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杀绑强抢放
爆投暴+10年以上有期,无期,累犯,无假释)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察院核准
强,抢,放,爆,绑,航(,抢劫,放火,爆炸,,劫持航空器)最高死刑,不要
转化,致被害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抢劫,,强制猥亵、侮辱,拐卖妇女、儿童等罪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收买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含
财产犯罪的定罪数额:
抢劫 不要求数额
盗窃,抢夺 1k~3k
2k~5k
3k~1w
故意毁坏财物 5k
侵占 1w
职务侵占 6w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3:4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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