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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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世界)

故意杀人罪判几年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199910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织和利用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

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

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20016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

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四、199910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

工作座谈会纪要》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

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

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

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

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20223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

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

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

酌情从宽处理。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

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

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

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

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

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六、20221220日《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的通知》(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

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

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刑2

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七、2022918日《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

通知》(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

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

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

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刑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八、20224月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

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落实这个总体要

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

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

重要任务。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但是在具

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

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

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

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

能拔高认定。

3.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

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众的支持和

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

效果。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就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假释的适用,

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则可以从宽把握。

(二)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1.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的

生命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到人民众的安全感,《意见》

7条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实践中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

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

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

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

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

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

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

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

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

刑以下裁量刑罚。同时应重视此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

双方矛盾,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达成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第23条是对此审判经验的总结。

此外,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

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

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2.充分考虑各种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

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

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往往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

基础,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进

行仔细甄别,以准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的案件犯罪动机特别卑劣,

比如为了铲除政治对手而杀人的,也有一些人犯罪是出于义愤,甚至

是“大义灭亲”、

“为民除害”的动机杀人。有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比如采取放

火、泼硫酸等方法把人活活烧死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

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

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特定的犯罪对

象和场所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如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体或在公

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上犯罪动机卑劣,

或者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体

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如

果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

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比较常见,此时,就应当根据《意见》第

28条,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

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

析判断。

3.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

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

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

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

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

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

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

较轻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

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

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

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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