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
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
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
“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
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
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
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
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
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
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
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案
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
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
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所得赃款用
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
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
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
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
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所得赃
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经查,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员
的身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编造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的
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925760元,数额巨大,后将
的资金肆意挥霍,其行为符合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徐飞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15万元。
3.王某某挪用资金、集资案
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
下手法集资。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
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
返利并享受分红。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
800元返利;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
将投保金据为己有。而在客户交纳保金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
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2003年到2007年间,王某某曾担任某保险公司泰州公司的副总
经理。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
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投入个人开办的单位用于营
利活动。
此后,他调离原岗位后,仍擅自使用私刻的公司用章,采取“收
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在此期间,王某某以泰州公司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
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
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23035万余元,仍处于
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有4609万余元。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
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长达6年多的截留
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
金缺口约达1.89亿元。被告人王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
万余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集资罪,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系列案
6年骗走5万多人34亿元存款
在淮安,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个大公司,可自2003
年起,该公司资金就出现了短缺。董事长王某决定采取“商铺认购”
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以高额利润和提成为诱饵,以“认购
商铺使用权” 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
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除了王
某外,公司其他主管人员,也多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工作。
案发后,22名被告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
安机关工作。经查,从2003年到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5.26万
人次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
仍有7000余户的9.93亿元未能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十万元,而其他被告也获得了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年内挽回经济损失15亿
自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犯罪一审案件
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
件434件,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罪一审案件108件,
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
币8125.6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案情简介
2003年三四月间, 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
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
亩土地, 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 又从另一村庄租用土地40余
亩作为种植仙人掌生产基地, 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非法经营等
犯罪活动。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 先
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06年7
月, 旺达公司6500多万元, 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 案发时
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 2005年下
半年, 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 并请谢某某为旺
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 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 由何
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从2006年3月底到6月底, 实现非法销售
额15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以“公司+ 客户”联合种植为伎俩。在集资过程中, 王某某等
人经常带领众到仙人掌种植基地参观, 夸大种植基地面积, 宣传
种植仙人掌高产利丰, 引诱客户购买公司的仙人掌种片, 并承诺在
第一年、第二年以一定价格回收。2003年, 王某某租用了厂房和仓
库, 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厂, 将种植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和从自种
客户手中回收的部分仙人掌加工成仙人掌粉和仙人掌汁, 然后委托
一些小型厂家进行再加工, 生产仙人掌面条、仙人掌酒、仙人掌化妆
品、仙人掌保健食品等产品, 通过赠送仙人掌系列产品、在网上刊登
仙人掌系列产品照片、在每周项目说明会上宣传等方式, 向社会公众
展示旺达公司有产品销售, 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高额返利, 进行不
实宣传, 骗取信任。事实上, 种植基地只是王某某为进行非法活动制
造的一个幌子。2005年以后, 旺达公司就不再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
对于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也不再回收。到2006年, 旺达公司干脆
就不再种植仙人掌了。经有关部门检验,旺达公司生产的仙健牌仙人
掌蜂胶软胶囊、仙人掌酒是不合格产品。截至2006年7月底, 公司
账面经营收入只有区区265万元, 而各类费用支出就有1370余万元,
账面累计亏损高达1100余万元。
2.以骗取的“官商”名头为“外衣”。王某某深知社会众对政
府的信任, 故在过程中, 通过多种手段, 疯狂骗取各类荣
誉, 如“2002—2003年度诚信单位”、“乐善好施单位”、“慈善大使”
等, 王某某还成功骗取了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称号, 并伪造了以
阜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企业”等匾
牌, 利用各种与有关政府领导接触的机会进行合影。王某某将这些匾
牌、证书及与领导的合影通过悬挂在办公室、制作成宣传画册和网络
信息、刊登在自办的《旺达报》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制造
出旺达公司实力雄厚、科技含量高、已被社会认可的假象, 诱使社会
公众向旺达公司投入资金。
案件查处
案发后, 公安部门于2007年初以涉嫌集资罪、非法经营罪
陆续逮捕了王某某、申某、何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 安徽省阜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某等被
告人不服, 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 月26 日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王某某从事集资活动后期, 在拖
欠的集资款越来越多、生产不景气的情况下, 明知公司经营利润不可
能兑现投资客户的高额返利, 却依然欺骗客户, 继续大量,
并任意处置集资款, 的主观故意明显, 构成集资罪。而申
某、何某某等作为公司后期主要人员, 在明知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高
额返利承诺的情况下, 仍然参与公司管理, 骗取集资款, 认定二人
系王某某集资罪的共犯。最终以集资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
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50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罚金90万元; 以集资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申某有期
徒刑十九年及罚金50万元; 以集资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某某
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罚金40万元; 以集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分别判处马某某等人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
等, 并处罚金若干;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
四年, 罚金30万。
案件警示
该案又是一出众多非理性投资者被高额收益迷惑双眼而酿成的
悲剧。其实犯罪分子的伎俩并不怎么高超, 王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旺
达公司在集资前几乎没什么经营, 只是到了2005 年1 月, 王某某
才从集资款中支付50万元, 将旺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后又支付集资款400万元, 将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所以, 在集
资的前期, 旺达公司只是一个没什么实力的小公司,而王某某租地种
仙人掌也显然是做做样子, 为从事犯罪活动遮目。但随着集资活动的
扩大, 已经没有人在乎王某某宣传的仙人掌项目是否属实, 是否真
的赚钱, 而只在乎承诺给自己的回报能否兑现, 包括那些在网上参
与传销活动的投资者, 在看不到实体仙人掌的情况下就进行投资,
可谓更加疯狂。所以, 投资者其实已经不是在投资, 而是在赌, 因为
只要稍加了解旺达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就可以了解真相, 但没有
人愿意去直面事实。这些集体式的赌徒助长了犯罪, 最终被刺伤的是
自己。小小仙人掌, 竟然刺伤了那么多人, 实在令人深思
5.其他案例
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泗洪县的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
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5100万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李某等人以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
等项目融资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泰州人王某以“明丰公司”的名
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等
手段,骗取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
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
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
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
2006年至2009年间,海安县华安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的
形式先后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公司经营,造成被
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马某等人以代为收藏普洱茶以
及投资款为诱饵,共人民币1433万余元。
2001年至2008年间,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
资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
2005年至2008年间,马某未经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
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率结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61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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