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质证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5 23:31: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ui设计培训多少钱)

质证意见

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

质证意见

一、结婚证

质证意见:被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原被

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二、病历手册

质证意见:认可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原告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被人砍伤,被告陪同原告赴医院救治。

原告仅提供的“病历手册”并不能证明其所受伤害系被告所致,该证

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应当被法院采信。原告以该证据证明“被

告有暴力,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张冠

李戴之举,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三、客户回单、个人业务结算申请书、业务凭证、离婚协议书、

公证书、电话录音

质证意见分述如下:

3.1 客户回单、个人业务结算申请书、业务凭证

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年×月×日,原告母亲转账××万元给被告,此××万元的实质是

婚前原告欠被告××万元的部分还款(原告母亲并不知情)。在被告

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里可以确定,婚前被告陆续累计××次借钱给原

告共计××万元。无论婚后两人感情是否发生摩擦,原告所欠款项依

然应当偿还。原告试图证明“被告以协议离婚为由,骗取原告30

元后拒绝协议离婚,违背了诚信原则,应予以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3.2 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电话录音

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离

婚协议书》上没有被告的签字,故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

可,且双方未到民政局成功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所以《离婚协议书》

的财产分割条款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应作为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的依据。

对公证书和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发生矛盾时,曾经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过,

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应以被告当庭陈述

的意见为准。电话录音的真实情况是:因争执发生,原告虽被告实施

家庭暴力导致被告骨折,被告当时忍受着巨大的疼痛,为求原告能够

尽快救助被告,被告依原告的意思说出“没有碰我、答应离婚又反悔、

是我错了”等话语。通过录音材料中被告的哭声、颠三倒四的话语可

知,其内容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在恐惧与疼痛折磨下的违

心之言。

四、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处于刑事案件

程序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原告属于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

审中,原告应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

这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了严重的家庭

暴力。

原告在证明目的中,想以此证明被告“道德品质低下”,用语极

为不当,已经构成对被告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请法院对其予以严

厉训诫。

五、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照片

质证意见:对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的真实性认可,

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两份证据证明了被告不具有任何盗窃财物的行为,

原告母亲谎报案情的目的是为了诬陷被告。

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原告方证明目的

不认可。

六、公证书、离婚协议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对与原告婚姻之前曾存在另一段婚姻的事实不予否认,原告

在与被告结婚前就对此知悉,在领取《结婚证》时,婚姻登记员也明

确询问双方之前的婚姻状况,被告并未对原告隐瞒婚史。原告现在因

为想离婚而声称被告“隐瞒婚姻,欺骗原告感情,双方不存在感情基

础”明显是在撒谎,其陈述不合逻辑、不符常情。

七、病历手册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该病历中的焦虑自测量表、抑郁自评量表反映的分值是原告主观

认识的测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排除原告具有诈病的可能性,不

能客观的证明其焦虑、抑郁状况,且根据测评结果,得出的结论也是

“可能”存在重度的焦虑、抑郁症状。

对病历手册中所载的原告所谓“症状”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与原告所想证明的证明目的没有任何关联性。

质证人: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1:1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110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