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
质证意见
一、结婚证
质证意见:被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原被
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二、病历手册
质证意见:认可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原告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被人砍伤,被告陪同原告赴医院救治。
原告仅提供的“病历手册”并不能证明其所受伤害系被告所致,该证
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应当被法院采信。原告以该证据证明“被
告有暴力,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张冠
李戴之举,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三、客户回单、个人业务结算申请书、业务凭证、离婚协议书、
公证书、电话录音
质证意见分述如下:
3.1 客户回单、个人业务结算申请书、业务凭证
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年×月×日,原告母亲转账××万元给被告,此××万元的实质是
婚前原告欠被告××万元的部分还款(原告母亲并不知情)。在被告
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里可以确定,婚前被告陆续累计××次借钱给原
告共计××万元。无论婚后两人感情是否发生摩擦,原告所欠款项依
然应当偿还。原告试图证明“被告以协议离婚为由,骗取原告30万
元后拒绝协议离婚,违背了诚信原则,应予以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3.2 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电话录音
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离
婚协议书》上没有被告的签字,故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
可,且双方未到民政局成功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所以《离婚协议书》
的财产分割条款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应作为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的依据。
对公证书和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发生矛盾时,曾经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过,不
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应以被告当庭陈述
的意见为准。电话录音的真实情况是:因争执发生,原告虽被告实施
家庭暴力导致被告骨折,被告当时忍受着巨大的疼痛,为求原告能够
尽快救助被告,被告依原告的意思说出“没有碰我、答应离婚又反悔、
是我错了”等话语。通过录音材料中被告的哭声、颠三倒四的话语可
知,其内容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在恐惧与疼痛折磨下的违
心之言。
四、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处于刑事案件
程序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原告属于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
审中,原告应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
这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了严重的家庭
暴力。
原告在证明目的中,想以此证明被告“道德品质低下”,用语极
为不当,已经构成对被告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请法院对其予以严
厉训诫。
五、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照片
质证意见:对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的真实性认可,
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两份证据证明了被告不具有任何盗窃财物的行为,
原告母亲谎报案情的目的是为了诬陷被告。
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原告方证明目的
不认可。
六、公证书、离婚协议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对与原告婚姻之前曾存在另一段婚姻的事实不予否认,原告
在与被告结婚前就对此知悉,在领取《结婚证》时,婚姻登记员也明
确询问双方之前的婚姻状况,被告并未对原告隐瞒婚史。原告现在因
为想离婚而声称被告“隐瞒婚姻,欺骗原告感情,双方不存在感情基
础”明显是在撒谎,其陈述不合逻辑、不符常情。
七、病历手册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该病历中的焦虑自测量表、抑郁自评量表反映的分值是原告主观
认识的测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排除原告具有诈病的可能性,不
能客观的证明其焦虑、抑郁状况,且根据测评结果,得出的结论也是
“可能”存在重度的焦虑、抑郁症状。
对病历手册中所载的原告所谓“症状”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与原告所想证明的证明目的没有任何关联性。
质证人: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1:1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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