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清单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0: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店影)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那么清单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那么清单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每个工作人员要了解的,下面由为大

家精心提供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那么清单,希望可以帮

到大家!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方法的通知》(津政发〔xx39

),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那么规定申请

积分:

()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

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

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居住证积分到达申报指导分值。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

系由根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

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

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

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

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

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市开展改革委负

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

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方案并向社

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方案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效劳

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效劳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

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

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

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

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创造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

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

分等工作。

第五条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

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那么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积分联办系统完成、

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

步测评到达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

通过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以下

必要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

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第八条 除本细那么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

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

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

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

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

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

明或收养证明;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创造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领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承受对申请

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

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

效劳窗口。

第十条 积分申请受理效劳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

所在单位等根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

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积分申请受理效劳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

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效劳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效

劳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

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效劳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

当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

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

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

异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备查;对因审核需要确需留存原

件的,应当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书并明确退回时间。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效劳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办系统进行审核和打分留痕,并即

时上传。

第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效劳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联

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

分排名。

第十五条 积分申请受理效劳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将积分联办

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应市行政许可效劳中心,并通过市行政

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

分有异议的,可于公布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统一查阅本单位积分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

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

积分入户人员公示,通过市行政许可效劳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

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

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

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

手续。

第十八条 总积分为根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

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

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工程累计扣减。

第十九条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

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

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

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

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

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

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

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那么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效劳窗口不承受积分中介效劳,对经

办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应当进行严格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

请受理效劳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

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效劳窗口可

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 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

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

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

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

年的430日和10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1231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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