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1: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once upon a 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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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辩论书

民事诉讼辩论书 辩论状分为刑事辩论状和民

事辩论状两种。在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的今日,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生

疏,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辩论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

辩论书范文,期望能够关怀到大家。

辩论人:余某生,男,生于197633日,汉族,湖北咸丰人,

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辩论人:余某芳,女,生于19793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

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托付代理人:朱某,湖北h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官某,湖北h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辩论人因原告余某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支配纠纷诉讼

一案,现辩论如下: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

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展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立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辩论

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辩论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

由于辩论人母亲已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辩论

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明显,土地补偿费、土地

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

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展分割。

其次、辩论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

地征收补偿款支配纠纷的状况下,辩论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

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利益。假设原告对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配有异议,应当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

县绕城北线工程建立指挥部提出,辩论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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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合同,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夫有爱护和依据合同

征收补偿款的支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商定的用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爱护。

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全部

成员即辩论人父母连续承包,并猎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

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辩论人与其父母始终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

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22年其次轮土地延包时取得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

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支配

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辩论人及其权。

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支 综上所述,辩论人的全部行为均为正值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

配权,而原告那么没有相应的权利。 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原告知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展实

营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恳求人民法院

部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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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余某生 余某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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