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
段注版李庄案二季庭审实录
为权利而斗争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解析版
段万金
[陈有西按]段万金是西安律师,一位刑辩业务造诣
很深的优秀律师。因为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的首届刑法班的进修,听过我的课,一直称我为老师,
其实是不敢当的。我们只是好朋友、好同行。段玉裁
注《说文解字》是中国古文字学中的名著,现在我也
向大家推荐这个“段注”《庭审实录》。
杨学林律师的李庄庭审实录发表后,很多不是专门
学法律的朋友在我网上留言,希望我进行法律解读,
让大家知道法庭控方、辨方、被告、法官各方哪些行
为是符合中国法律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我觉
得这个建议很好。因为对于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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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庭进步的人们来说,李庄案是第一次如此
全方位地展示了法庭真相,确实是大学课堂里无法学
到的活的法律。
为了让大家听懂李庄案,知道法庭将发生的争议焦
点,我在李庄案开庭前一天就发表了《李庄案二季旁
听助解》四篇,展示了管辖法律和相关的证据规定、
妨害作证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等,为大家了解全案关键
点起了好作用。为庭审直播提供了完整的基础。庭审
中我对各方表现和观点,法庭外的情况(如杨金柱事
件和旁听证事件),进行了微博直播。让大家看到了
中国的活的刑事法庭。
现在请万金律师对庭审实录进行释法点评,这样就
更加完整了。我相信对于大学的刑诉法课程建设,自
学刑诉法的人,特别是一些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刚入道
的年轻律师,认真阅读领会这份解读,是会很有裨益
的。
当然,我建议万金律师后续的解读会更注重现有法
律依据的展示,这样会更有力。这项工作很费精力,
我很忙没有时间进行,感谢万金如此快就写出了一部
分。我想大家一定会感谢他的贡献的。这篇“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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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专家们起草《刑
事诉讼法》修正案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段万金按]刚刚看完陈有西老师转发的李庄二季
冤案庭审实录完全版,感觉心潮澎湃,思绪万千,眼
睛又有些湿润的感觉。李庄律师,是的,他的确到目前
为止,还是我们律师中的一员,而且是我们的老大哥
甚至前辈。通过这个法庭实录,我对李庄律师有了更
深的了解。他的敬业、他的博闻强记、他的逻辑思维
能力等等凡是律师影都具有的最优秀的能力都在他身
上一览无余,我简直有点崇拜他了。不多说了,刚接
陈有西老师的命令,让我配合法条搞一个解析版让不
懂该法律的人都能看明白,于是我就仓促上阵,先搞
一个出来,我还会先后慢慢的进行润。
另外,在看的过程中搞不懂得可以留言发问,
我会耐心做好解答,很仓促,不足甚至错误之处请谅
解。
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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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
杨学林按: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
录,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充。经辩护人杨学林审
阅,但未经其他出庭人员审阅。如有误差,以人民法
院的庭审笔录为准。
时间:2011年4月19日9时30分至4月22日10
时30分
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被告人:李庄
指控罪名: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审判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诗战 审判员:李先镛 代理审判员:黄
静
书记员:范登虎 郑旭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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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检察员:何明中代理检察员:孙琳 陈荣鹏
辩护人: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学林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4月19日9时30分: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控、辩、审人员入场、被
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被告人,何时收到的起诉书及
开庭传票?
李庄:2011年4月12日收到开庭传票。
(斯伟江举手)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斯伟江: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得到法庭书面答
复。
审判长:管辖意见可在辩论中发表。介绍公诉人、
辩护人身份。被告人李庄有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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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无意见。
斯伟江:法官,你没有问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李庄:我认为,回避与管辖同样重要。我是否申请回
避,是没有意义的。关键的是本案管辖权的问题。我
同意我的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问题,本案应由犯
罪行为地管辖。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进行是……申请
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我就不提了,但我
同意辩护人的观点。
段律师解析:以上主要谈到两个问题,即管辖权和
回避申请权的问题。
对于管辖权异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具体的
原则,但是并没有规定司法机关违反管辖权之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律师的救济权,也没有规定司法机
关接到被告或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具体操作规
程,实践中,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少有自己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能力,如果请律师介入,律师也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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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赋予的有效的救济途径,通常都是通过控告反映材
料等类似于信访途径让更高一级的权力去纠正或迫
使违法者自己纠正。但是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救济性法
律规定,律师或被告提出管辖权经常效果甚微,因此,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对此有明确的内容,像民事诉
讼法一样,一旦提起管辖权异议,司法活动应立即中
止,请法院裁决,裁决结果出来后依照结果进行处理。
对于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我觉得刑事诉讼法在一
定程度上是形同虚设的口惠而实不至,刑事诉讼法规
定,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公诉人
审判长还分别需要法院院长检察长决定,但是,这只
是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没有此项权利,被告人长
期被关押,在开庭的时候告知他回避的权利有多少意
义?被告如果是同性恋,而法官最憎恨同性恋是不是
需要回避?因此,应当提前告知被告人,并将审判人
员的详细资料告知被告人以供被告人判断。
当然,在本案中,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审判
人员公诉人也就没有指控审判的合法性了。在本案中,
李庄的表态是对的,不谈管辖光谈回避是没有意义的,
遗憾的是并没有穷追猛打,应当通过申请回避权把管
辖权的问题引向深入。李庄应当一个接一个的提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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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申请,一定要把这个程序走一遍,先申请审判长,
让他院长决定,再申请其它法官、书记员,让审判
长决定,再申请公诉人,由检察长决定。
因为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李庄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所
有律师所有被告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事
情。一定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
在完善申请回避权方面在增加管辖权异议的途径方
面,让法律成为一个可操作的依据。
杨学林:我在庭前曾经提出5项书面请求,包括申
请十五位证人出庭、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等,现
在请求法庭当庭给予答复。
审判长:法庭会在适当时间给予答复。
段律师解析:实际上,按照刑事诉讼法,控方证人
是不需要律师申请出庭作证的,刑诉法第第四十七条
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
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
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
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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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如何讯问?在最高法的
司法解释里面,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本来,让证人出
庭作证是公诉方天经地义的义务,但是奇怪的是,在
我国司法实践中,几乎证人从不出庭,辩护律师没有
办法,只好申请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只要
法庭是独立审判的,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法官会做出
最最基本的判断,那就是书面证言无效。至于证人保
护问题,那是国家立法的配套制度问题,与遏制公权
力滥用和保护基本人权相比,是次要的问题。我国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经非常明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否则只要对方否认,法官甚至连理都不用理,即使在
封建社会,县太爷也要把证人传到法庭让双方对质,
县太爷在一旁察言观,决定打谁的板子,我们现在
的刑事证明标准实践中真的不如民事证据证明标准,
甚至不如封建社会!那些为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辩护
的法学家真的是,没法说。
关于审判长说“法庭会在适当的时间给予答复”,这
纯属敷衍塞责,外交辞令玩到法庭来了!刑诉法第一
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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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法律关于新的证人都需要做
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更何况控方提出的本应当天经地
义出庭作证的证人呢?
李庄:我要补充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
条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公安机关侦查,我是没有异议,
但是本案的审判地应是犯罪行为地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李庄,你已经表明了态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完毕,杨学林举手)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杨学林:审判长,我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阐述理由。
杨学林:被告人李庄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间2009年12月
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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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
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李庄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四
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
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的
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
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因此,重庆市第二看
守所是对李庄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
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
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
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
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起诉书将上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作为定案证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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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
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
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
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
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据此,辩护人特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依法提出
本申请,望法庭予以批准。审判长,我这里有书面的
请求书,现提交法庭。
审判长:法警,将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请求书提交法
庭。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首先、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
完全合法,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本案完全不适用,其他意见在以后答辩中具体陈述。
其次、对李庄的关押地点也是合法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斯伟江:公诉人没有对是否是违法羁押地讲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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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提请辩护人注意,公诉人现在并没有举出
任何证据,辩护人不能针对证据提出质疑。李庄关押
在看守所是合法的,因为其身份是双重的,公诉人提
请注意。
审判长:辩护人不要发表重复的观点。
斯伟江:公诉人的说法与证据矛盾。
杨学林:补充一点,坚持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
序……
审判长: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不必重复,由合议庭
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针对辩方非
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成立,辩护人的要求不予准许。
段律师解析:什么叫非法证据?
令我们羞愧的是,我们国家在2010年五部委才颁
布两个刑事证据规则,正式提出了非法证据的概念,
即使这样,这个非法证据的概念范围还非常狭窄。《关
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仅
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当然,《关于办理死
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还确立了物证
等证据排除规则,但主要使用对象为死刑案件,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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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发文时在通知上加了一句“办理其他案件时,参
照本规定”,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会适用吗?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在本案中,我们似乎是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是受到刑
讯逼供的,但是,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字该怎
样解读?有司制定的法律从来都是含糊不明,违法管
辖取得证据算不算非法?我认为,凡是司法机关违反
法律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言辞证据均属非
法,否则,不足以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而且,我认为,李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不仅是管辖
上的,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李庄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
同样需要律师的帮助,尤其是身陷囹圄的时候,在法
律上,李庄已不是一个律师,仅仅是一个被公权力捕
捉的公民,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
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提
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等,那么司法机关违反这个规定
取得的口供算不算非法证据,如果仅仅限于刑讯逼供,
那就没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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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的按钮掌握在法官手中,但
是只要法官不独立只要司法不独立,这样的权利永远
只是水中花镜中月,但是,作为律师,我们仍然要不
断地提出我们的申请,发出我们的声音。
斯伟江:审判长,我讲一句话。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言。
斯伟江:关于合议庭评议过程,我只看到审判长动动
嘴,两边的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合议庭评议程序是违法的。请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
机关,监督法庭的这一行为。
审判长:辩护人请注意你的身份,你指责法庭已超
出辩护人身份。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有什么意
见?
段律师解析:只有动情的哈哈大笑,斯律师这样的
表态,一方面表示对这个仅具有摆设性质的法庭的抗
议,但我想更重要的是一种严肃的调侃。法官不自重,
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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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起诉书指控的我的罪名及事实经过,和我的亲
身经历相比,有些是失实的,可以说既不准确也不客
观。说我是孟英案的一审辩护人,这个有点不精确,
因为孟英案的一审中有三个以上的律师,不只我一个。
审判长:被告人做归纳性陈述。
李庄:审判长,表面看很简单,但涉及诸多法律关
系,你让我归纳,我很难归纳出来。如果让我说事实,
我能从头到尾讲一下。
审判长:直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教唆作伪证的行为
作陈述。
李庄:“引诱、教唆”,这些词我去年看到过。“引诱”,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引导、循循善诱。只
不过现代人将其作为贬义词表达,如果说我所谓的“引
诱”徐丽军作证,我认为这是一种好的引诱。那是“引
诱”她说实话,说没有违背客观事实的真话。
段律师解析:怎样算引诱?这个法律必须明确,
我认为,如果律师在不知道案情真实情况的情况下,
即使是诱导性询问或者诱供,希望被询问回答自己所
期望的答案,也不能算是犯罪,只有在律师知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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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故意以利益为诱饵,诱使甚至教唆当事人或证
人改变证言或供述作伪证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才能算是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伪证罪。
司法机关诱导引诱证人作证或获取口供,连非法
证据都不想算上,为何律师居然就成为犯罪了。
徐丽军的100万元是什么性质,我不想评价。我不否
认,徐丽军当初拿这100万元是想去投资。直到今天
我也不否认,她投钱也是为了盈利。但是,自从我接
受了孟英案的委托以后,从所有证据中,没有看到一
份能够反映出来这笔钱是投资。而客观发生的,展现
在我眼前的所有的东西,包括工商档案、合伙人章程、
合同等材料,没有一份体现出100万元的性质是投资。
相反,孟英第一次是因涉嫌侵占被抓。孟英被取保候
审以后,才委托我作为她的辩护人。在我之前的三个
律师都给我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包括视频资料。大量
的资料都没有体现出100万元是投资,而应该是借款。
徐丽军第一天到上海,亲口对我说:“原来的律师过
我,让我改变证言,但我信不过他们。”我与徐丽军总
共见过三次面,累计见面时间不到四个小时。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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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见面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进行了录音录相。我申
请法庭调取。我相信会调取到。我的第一个观点是,
没有发现该笔款项是投资。
段律师解析:李庄的取证意识非常强,非常的敬业,
我想任何人都不想请一个不敢去争,消极辩护的律师,
这也是违背律师执业道德的,李庄的自我保护意识也
是很强的,我想我们大多数律师可能都做不到这一点,
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终
究,李庄被抓,不是他不会保护自己,公权力如果真
的动员起来,全方位的以莫须有的罪名想把一个人搞
进去,我想,在中国大陆,几乎没有一个人能逃脱。
第二个观点:徐丽军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我讲过,
我作为律师,所谓“诱导、教唆”过徐丽军,从法律角
度对她讲解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投资是不能撤
回的,借款是随时主张权利的。我讲过这些话。至于
她听我的所谓的“教唆”和“引诱”以后,如何选择,是
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
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做了何种选择,完
全是她的独立判断。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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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但我千真万确没有教唆她
如何去改变借款的性质或投资的性质。
还有另外一点:孟英案开完庭以后,我多次督促孟、
朱两家还徐丽军的欠款。
第四点:徐丽军的钱无论投到哪,自始至终,金汤城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款项的性质。投资是有严格程
序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权就此判定。依据法律规
定的,100万元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发生变化,就是
借款。
第五点:到今天,我仍然不知道100万元的所有权人
是谁的?有人说是王某某的,有人说是徐丽军的,而
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相信,我们四方现在都
没有搞清楚。徐丽军离过三次婚。这点很难说清楚。
判决书认定是王某某的100万元,现在怎么成了徐丽
军的?到底是谁的?我现在都搞不清。孟英案的判决
书我没看过。
段律师解析:借款和投资
借款是没有风险的,其风险仅仅是借款人偿还不能,
比如破产等,而投资是有风险的,即使被投资者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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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力甚至非常的富有,只要你的这笔前投资失败,
你可能血本无归,比如买股票基金。
实际上在这里区分是投资还是借款没有实际意义,
这里只要确定不是投资就行了,即使当时表态不清,
可能就是投资,但是手续没到位,没有获取股东资格,
从法律上就不算投资,也不能说是借款,实际上就是
出钱人针对被投资对象的一种随时可以要回的债权,
这笔钱的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就好比我们买房
子,尽管给付了卖家的房款,但是只要房产证没到手,
就不能说房子所有权是我们的,如果很不幸房子被第
三人查封了,那我们很可能只能要回我们的房款了。
因此,这里的问题首先不是投资款或借款的问题,
而是这笔钱是交给公司了还是个人了,当然孟英是企
业法定代表人,既可以代表公司又可以代表自己,而
孟英和徐丽军是各说各话,一对一说不清的。
另外,关于挪用资金罪,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罪
名,我办理过一个案子,村长给村里搞项目,想一个
朋友借了几百万,后来朋友有事,让村长帮忙,村长
就把村里的钱借给朋友二十万,被公安机关发现,以
挪用资金诉至法院,后来判缓刑。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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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两个夫妻成立公司,结果把公司货款用于自
己私人购车,算不算那用资金,这样的话即使没有人
举报,公安机关也可以介入侦查,因为这是公诉案件,
这样的事情开夫妻店公司的朋友可得当心啊,我们这
荒唐的法律!当然,你不惹公安或公权力是没有人管
这事情的。
第六点:徐丽军成性,她的证言是何时作的?
询问时是否清醒?我希望法庭注意。
另外,还有一个民法、公司法上的一个观点。孟英是
法定代表人,任金汤城公司董事长,营业执照是这么
写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没书面合
同,口头诺成的合同也是企业行为。无论如何,孟英
是收下了100万元。这100万元,谁是要约人?谁是
承诺人?我认为,徐丽军是要约人。孟英作为董事长,
她把这100万元收进来,这100万元的性质如何界定?
徐丽军说过:“我和孟英在电话里面通话的内容到底是
什么?地球上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
审判长:还有其他观点么?简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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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有,就是孟英案开庭以后,徐丽军多次过我,
要求我按三方还款协议,督促孟、朱两家还款。孟某
和朱立杰各自有孟英、朱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我将授
权委托书给了徐丽军,他们达成还款协议。我经过总
结归纳他们的意思,由我口授、闵某某书写,三方签
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签了字。我多次督促孟、朱两家
还款。据我所知,也确实还给徐丽军不少钱。但到今
天为止,到底还了多少钱?什么时候还的?我都不太
清楚。律师没有向我提供这些信息。我敢确定,还了
徐丽军不少钱。为什么卷宗材料里没有这方面证据?
我要求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后期又还徐丽军多少钱进行
调查。侦查机关没有问到过这方面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徐丽军多次到北京我,都没到。
徐丽军曾在电话里对我大叫大喊,说一些过格的话,
我就把她的电话给挂断了。这件事是引发今天案子的
。我想向她、向法庭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
之间的债务纠纷,跟律师没有关系。希望她理解、法
官理解。
还有一点,我曾经在开庭前跟法官、检察官都说过,
徐丽军这样一个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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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律师解析:刑诉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
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
证人。徐丽军是一个公诉方都承认的事实,一个
人员都可以六亲不认,这样的证言可信度是很低
的,更何况是不出庭!
公诉人: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不能污蔑证
人。
审判长:请被告注意。
李庄:我道歉。我手上写着“克制”两个字,但我还
没能克制住。
斯伟江:李庄说的没有不当。
审判长:辩护人说话请举手。
斯伟江:公诉人刚才发言也没有举手示意。请法官
一碗水端平。
审判长:请辩护人注意你的言辞。被告人还有什么
意见?
李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徐丽军当年去北京我,
我没有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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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丽军到北京你的问题,已经说过了。
李庄:再说最后一个观点。徐丽军……我又有点激
动。
审判长:被告人观点发表完毕。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对法庭庭审有监督职责,
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今天法庭审理的目的,是查清事
实。被告人李庄,请你实事求是地陈述犯罪事实。孟
某请没请你担任孟英的辩护人?什么时候?
李庄:有,具体时间得看卷宗。
公诉人:作为辩护人,你到检察院、法院去阅过卷
没有?
李庄:没有,材料都是孟英的前任律师转交我的。
公诉人:前任律师是谁?前任律师是不是……
斯伟江:审判长,我反对,这是诱供。要问前任律
师叫什么,不能问前任律师是某某某么?这是典型的
诱供。
公诉人:我是问被告人,是否是某某人?没说一定
是某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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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申明规则。发问方停止发问,由法庭
发问。法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是在被告人表示记不
住的情况下,进一步发问,不算诱供。公诉人继续发
问。
公诉人:给你材料的律师是不是叫Y?
李庄:不是,我所有的材料都是孟某转给我的。
段律师解析:斯律师点的好,一语双关,为最后法庭
辩论说清究竟是诱导式讯问、诱供、还是引诱教唆做
准备。说明这样的讯问至多是违规,后果最多只是发
问无效,无论如何不至于是犯罪。
公诉人:你不否认是投资款?
李庄:你没听清楚,不否认徐丽军的个人意愿认为
是投资款。但款项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被确定。
公诉人:徐丽军的意向,是将此款用在公司还是个
人?
李庄:这要看是投资给谁,如果投给孟英个人,徐
丽军是孟英个人下面的隐名股东。
公诉人:直接回答问题。你看过证据复印资料。里
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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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有很多东西。
公诉人:你陈述一下.。
李庄:工商档案、合同协议,企业章程。
公诉人:有没有民事判决书?
李庄:好像有。
公诉人:有没有徐丽军侦查阶段笔录的复印件?
李庄:太多年了,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跟徐丽军在上海见了几次面?有谁在
场?
李庄:三、四次,累计不到四个小时。很多人在场,
有朱某某母亲、父亲、孟某、孟家的亲戚朋友。
公诉人:孟家的亲戚朋友,有没有孟某的女儿?
李庄:其中一次有。
公诉人:有没有徐丽军的儿子?
李庄:我记不清了。我与他们都是非正式的见面。
公诉人:被告人直接回答问题。
李庄:我不记得了。
斯伟江:法官,公诉人提示有没有谁?还是诱导性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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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刚才合议庭看的很清楚,反对无效。公诉
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你刚讲述过,你承认有引诱行为。
杨学林:反对。李庄说的是所谓的。请审判长对公
诉人这种发问方式予以制止。
公诉人:我还没有说完,我不否认李庄教唆过、引
诱过……
李庄:什么叫投资、借款,我没有违背事实,改变
真相。
公诉人:目的是什么?
李庄:解释两者之间的区别,跟孟英前任律师的目
的是一样的。
公诉人:你说过,好像见过民事判决?
李庄:我记得不是很清楚。我见的时候,不是终审
判决,也没有确认其股东身份。
公诉人:徐丽军那天出庭作证了?
李庄:是。
公诉人:谁向法庭申请徐丽军出庭?
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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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我接手孟英案后,孟英的前任律师、孟英的
亲戚、朱某某的亲戚,我们在一起多次开会,研讨这
个案子。
公诉人: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谁申请的?
李庄:如果直接回答,我怕法庭听不懂。
审判长:被告可以适当陈述。
李庄:作为律师应该抓住案件重点,“挪用资金”案的
期限三个月,我关注的是否超过三个月?是否是投资?
我经过大量取证,发现挪用时间不到三个月。从上海
孟英案的证据目录可以看出,我的注意力是放在那的。
开会时,有一个律师在场,姓王,是位法律工作者,
他把资料给我。他说他曾徐丽军,并录了音。
我现在开始回答公诉人的问题。他建议朱、孟两家把
徐丽军从东北请来作证。后来,朱、孟两家与徐丽军
闹得很僵。朱某某的母亲通过朱某某的同学王某,把
徐丽军接到上海。是孟英的前任律师提议的。申请书
是我依照法律规定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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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公诉人听清了。徐丽军在2008年7月30
日作证的内容是什么?
李庄:我可以叙述一下,不要打断我的思路。我和孟
英当年说到借款的问题,公诉人当庭火了,对徐丽军
说:“你怎么说是借款,举报人是你,作证也是你。”
徐丽军说:“对不起,我常年。报案时,我在周某
某家了,我不清醒。他带我到公安局,当天我吸
的剂量过大,身上发冷,他就把公安大衣给我。是周
某某跟公安说的,公安记录。我可怜孟英的三个孩子,
上了周某某的当。”审判长问:“你么?”徐丽军说:
“我吸,我四次去过沈阳的戒毒所。”我马上出来打电
话给沈阳戒毒所,查徐丽军的住所记录。这是她的陈
述,她说地球上好几十亿人,只有她和孟英能说清是
借款还是投资。
公诉人:陈述与你了解的事实相符么?
李庄:基本属实。
公诉人:金汤城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李庄:孟英,她是挂名的。
公诉人:公司法规定,法人能否把单位资金存入个
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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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我反对。
审判长:可以。
杨学林: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斯伟江:公诉人进行诱导式发问。
李庄:我听出来了。
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注意。
段律师解析:诱导式发问在英美国家非常常见,比
如我们经常听见讯问证人或被告人,只让其回答是或
者不是。辩护律师不断的提出公诉人自己也常犯的毛
病,一方面是在制止违规,另一方面为以后的辩护继
续铺垫。审判长也不得不做做样子:你们指控人家是
引诱,你自己检点一些好不好?不要让我难做嘛。呵
呵。
公诉人:好。还款协议是怎么形成的?
李庄:朱立杰、孟某代表双方家庭,有委托书的,
徐丽军看过。
公诉人:写协议的过程你是否参与了?
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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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有,肯定有。三方都是老百姓,都缺乏法律
知识,在我主持下签订的。
公诉人:在场有哪些人?
李庄:有很多人,孟英他们家的哥哥、、弟弟、
妹妹。
公诉人:开庭前,你进过证人等候室没有?
李庄:与本案有关么?我记不太清。
公诉人:开完庭以后,为什么要退出辩护?
李庄:审判长,我可以说么?
审判长:与本案有关的可以说。
李庄:与本案有关。我为什么退?因为在孟英案中,
徐丽军出庭作证以后,公诉人与孟家发生激烈对抗、
争吵。孟英的亲戚通过张三、李四,好几道关系,与
公诉人沟通过,让我作有罪辩护。我认为孟英是无罪
的,没有同意。如果要我改为有罪辩护,我只能撤出
来。他们家还请了另一个辩护人,辞职前是检察院公
诉科的,是公诉科长原来的同事,经公诉科长介绍的
给孟英辩护的。
审判长:围绕重点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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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你听我说完。第一辩护人的观点与我不一样。
孟家也说怕影响孟英。
公诉人:辩护材料交给谁了?
李庄:首先是孟某,不排除给了孟英的朋友。
公诉人:徐丽军过你要钱?
李庄:不是我,是让我向孟、朱两家要钱。
公诉人:发问暂时结束。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问。
杨学林:你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有没有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公诉人:反对,今天是针对本案,这个问题超出本
案范围。
审判长:按规则,辩护人针对反对理由陈述答辩意
见。
杨学林:了解李庄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是否按照《律
师法》的规定进行执业,有利于查清李庄在办理孟英
案中的心理状态。
审判长:理由成立,辩护人注意方式。
杨学林:你在办理孟英案中,有没有威胁、引诱、
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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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律师解析:杨律师表现很棒,一定要点出来以前
的事情,要利用一切机会揭发,对于质疑回答的也很
巧妙,顺乎自然。
李庄:“引诱”看怎么理解,汉语中是中性。我承认,
我是引诱他学习投资的法律知识,我主观上没有过错,
是徐丽军对100万元性质的判断。在我引诱之前,已
经早有人引诱过了,她是清楚的。
斯伟江:提请你注意,请用一般人的理解。你说话
要简要、准确。在公诉人问你时说到,你有所谓的诱
导、教唆,按一般人的理解,你这是引诱么?
李庄:我认为我没有做。
杨学林:你除了孟案,办理别的案件有没有威胁、
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李庄:没有。
杨学林:是一次没有,还是从来就没有?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入实质性发问。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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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好的。你在办理孟英案的过程中,是否了
解到涉案的100万元资金的具体情况?
李庄:了解到了。
杨学林:你是通过什么方式了解的?
李庄:通过合同、档案、章程等资料。
杨学林:根据你的分析,你对这100万元的性质是
如何判断的?
李庄:各项资料里根本没有显示徐丽军及100万元。
那个民事判决书也不是确认徐丽军的资金额,而是王
某某的。
杨学林:前任律师怎么跟你说?
李庄:他到东北过徐丽军,并且有同步录音。大
家心知肚明。投进来钱,又拿回去了。特别说明,投
进来钱,其他股东是不知道的。撤回十几万时,股东
也不知道的。
杨学林:别的股东不知道,你是怎么知道的?
李庄:股东们我都见过,我们在一起开会,要举报
周某某,我们搜集了大量资料,代表全体股东向上海
经侦提供资料。
杨学林: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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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证明徐丽军是受周某某的蒙骗,周某某带着
闲散人员到金汤城把大股东赶了出去。
公诉人:提请注意,不要问无关问题。
杨学林:反对。此问题涉及到股东问题,与本案有
密切关系。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问。
杨学林:你了解的这100万元资金是如何进入金汤
城的?
李庄:不是投资。当年以及今天在重庆市江北区开
庭,我都没有看到是投资的材料。你们也可以看到,
确实不是投资……
审判长:发言请简短。
杨学林:你有没有跟徐丽军说过不是投资的观点?
李庄:说过,没有体现是投资款。我问所有股东,
股东也不同意她作为股东。这些都有书面文件,已向
上海徐汇区法院提交。希望法庭予以调取。
杨学林:你在法律上向徐丽军作过解释么?
李庄:作过解释。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如果是借款,
可以偿还,投资只能分红。她如何理解,作出什么选
择,是她自己的心态。
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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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徐丽军理解了么?
李庄:我认为理解了。
杨学林:徐丽军认为是借款。她说没说,这样表示
是作伪证?
李庄:没有。他说举报孟英是周某某骗他去的。
杨学林:你是否向徐丽军作过承诺,如果出庭作证
就能还款?
李庄:我肯定不会这样做。
杨学林:你有没有对徐丽军说过,如果孟英不还钱,
将来由你还这83万元?
李庄:我还?我凭什么还?我不是讲了么,是债务
人有偿还义务。
杨学林:你有没有以帮助签定还款协议作为诱饵,
让徐丽军去法院作证?
李庄:三方协议有,但谈不上诱饵。三方都是成年
人,都可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
杨学林:你是否引诱过徐丽军作伪证?
李庄:不可能。
杨学林:其他案件中有没有?
李庄:从来没有。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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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辩护人不能发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杨学林:你什么时候被侦查机关告知发现了漏罪?
李庄:合同案是在2010年6月份。当时提审了,
不说罪名,只问龚刚模案。我觉得奇怪。最后到了2010
年11月份,才说我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杨学林:侦查机关有没有告知你诉讼权利?
李庄:没有。
杨学林:有没有见到过律师、家属,以及与家属通
信?
李庄:律师也没见到。未会见过家属,也没有通信。
我一直认为我在侦查阶段。
杨学林:接到过家属的信么?
李庄:一封也没有接到过。
杨学林:你第一次被羁押时侦查机关扣押过什么东
西?
李庄:很多东西。
杨学林:你后来要求归还过么?
李庄:有,当天就要求归还。
杨学林:你在看守所羁押到今天,能不能看书、读
报、看电视?
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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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杨学林:这关系到李庄的权利是否被剥夺,与本案
有关。
李庄:只能看电影,没有报纸看,看不到实事新闻。
审判长:请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杨学林:这与我的辩护观点直接有关,我得问清楚。
杨学林:你上一个罪的执行时间?
李庄:没有执行。
段律师解析:服刑人员的权利
李庄在里面怎么样?相信这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
杨律师很巧妙的发问,情况基本清楚,我估计李庄在
里面除了看江地道战之类的电影之外,几乎与世隔
绝,这是怎样的一所看守所啊,不让看新闻报纸不让
了解外面的世界,难怪李庄一审认罪,我党是这样改
造罪犯的?
另外,侦查违法不多说,你可以说是在侦查阶段,
与亲人会见通信应当受到限制,但你不能一次家属都
不让见啊,没有基本的人道,这不是法西斯监狱!还
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写得清清楚楚,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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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不让请?他们就是害怕李庄与外界建立联系,了解
外面的世界!
杨学林:你办理孟英案收费多少?开庭几次?会见
几次?调取多少份证据?提交了么?申请几个证人出
庭?花了多少时间?
李庄:收费多少忘了。开庭一、两次。会见次数记
不清了。调取了几十份证据都提交了。几个证人出庭
记不清了,有的出了,有的没出。花费多少时间记不
清了。
杨学林:除了孟英的案子,你办理别的案件也要像
这样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吗?
李庄:肯定的,我办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看材料后,
分析、取证。
杨学林:这样做的风险你知道吗?
李庄:知道。没办法,我既然接受委托,就得这样
办。
杨学林:发问结束,谢谢审判长。
段律师解析:感动!真正的刑辩大律师:李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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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休息十分钟。
十分钟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另一位辩护人发问。
斯伟江:经过法律分析后,徐丽军对款项性质如何
认定?
李庄:是借款。
斯伟江:孟英在庭审中认为徐丽军交给她或公司的
钱是借款还是投资?
李庄:先按借款进来,后来再说。
斯伟江:发问完毕。
审判长:由控、辩双方举证。
杨学林:审判长,能否把我庭前提交的申请,法庭予
以当面答复?我在阅卷时,发现控方又提交了补充证
据。对于侦查机关在起诉以后调取的,我们认为取证
时间不合法,我们将拒绝进行质证。同时,发现法院
于4月6日送达给我们的控方证据,即便在控方对缺
页进行补足后,仍然与证据目录不完全相符。我们请
求法庭责令控方立即提交全部证据,以便辩护人研究
质证。如果控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初次提交,我们将
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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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休庭。如果控方拒绝提交,我们将请求法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
规定处理。同时,我还请求15位证人出庭。能否由法
庭或公诉人说明一下。谢谢。
审判长:法庭在庭前已经将有关问题转交公诉人,
公诉人已将补充的证据转交了辩护人。
杨学林:我经过查阅和对照,发现还有如下几份缺页,
请公诉人能否提交给我。(宣读证据目录:序号4控告
书;序号13调取证据清单、记账凭证、支付系统专用
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序号15收条;序号16工商
银行浦东分行账号明细;序号17上海事久金汤城沐浴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汤城)预支款项单;序号29
辩护词;序号40王某某询问笔录;序号52张某出具
的材料。)
公诉人:我们的证据是齐全的。依法查阅、复制相
关证据是辩护人的职责,是辩护人自己没有前来查
阅……
斯伟江:你有什么依据说我们没有履行辩护职责?
审判长:公诉人有言语不当。
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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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没提交的证据可能是公诉机关有所疏忽,我
并没有说你们刻意隐瞒,但我认为是侦查机关隐匿证
据。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庭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
李庄笔记本电脑,但是法庭告诉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
供。对于侦查机关的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
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
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
于隐匿证据,我们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诉人:第一、在此说明,庭前,我们为了充分保障
辩护人查阅的权利,我们已全部复印交给辩护方。辩
护人也已经查阅。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针对该问题已经做了比较充分的说明,为了保障辩护
人查阅案件材料,已将所有定罪证据全部复印给辩护
人,绝对没有证据突袭的做法,其他的在案证据将在
休庭后全部提交法院,辩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段律师解析:
1、公诉人的职责
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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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不仅应当搜集被告人有
罪和罪重的证据,还应当搜集无罪或最轻的证据,即
司法机关有全面搜集证据的义务,不可以只搜集有罪
和罪重的证据,这和对律师的要求不一样,律师只能
搜集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绝对不能搜集有罪或罪重的
证据,要不然谁敢请律师?这会瓦解和摧毁我们的律
师制度的。
2、证据交换规则
在开庭前,控辩双方主要是公诉人应当把指控被告
的主要证据移交法庭,由法庭交由律师阅卷,如果公
诉方隐藏对被告有利的证据,经辩护方当庭提出来并
出示证据,法庭应当责令公诉方提供出示或暂时休庭,
庭审中公诉方指责辩护人没有到检察院阅卷是强词
夺理,更重要的说是庭审结束后提供给法院,就更为
可笑了,因为没有经过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
依据,这是基本原则。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二)
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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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
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正。经辩护人杨学林审阅,
但未经其他出庭人员审阅。如有误差,以人民法院的
庭审笔录为准。)
2011年4月19日上午: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第一项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两份,其中一份证明2010年2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江
北分局接受龚刚模的表弟龚某某向该局举报李庄在代
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
区公安分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罪一案。另一份证
明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检察院将徐丽军举报李庄
教唆她作伪证的材料移送给江北区公安分局,后者接
受该案并进行登记,决定对李庄立案调查……
斯伟江:公诉人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形成时间等
要素,否则不知道与辩护人得到的复印件是否是同一
份材料。
杨学林:审判长,我方主张按照控方证据目录的序
号一份一份地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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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我也想一份份质证,便于作出详细说明。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每组质证,是为了查明法律关系,有利于
提高效率,我们进行一组一质。我们在设置组时,充
分保障辩护方和被告听清,可以把速度放慢一点。
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分组举证,逐一质证。
李庄:证据的形成时间、制作人,都要读出来。
审判长:可以,公诉人举证。
段律师解析:被告人的阅卷权
一定要大声的读出来!而且要一字一句清晰地读出
来,只要没听清,尽管要求重复!这里就牵扯到被告
人的阅卷权问题,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非常突出们
就这么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我们的司法机关尤其是
最高法院,居然不敢出来公开表态。而在发达国家这
是最基本的常识!害怕被告窜供吗?那是看守所管理
问题;害怕证人被打击报复?那是证人保护制度问题,
难道开庭后就不怕了吗?开庭看和庭审前看有多大
区别?如果害怕被告人翻供难以定案本身就说明所
指控的案件就是乌龙案件!经不起审查!这个规则这
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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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刑诉法修改一定要建立起来,香港刑诉法就规定,
当公诉方把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时候,会告知那些可以
给被告看,那些不可以,如果辩护律师有异议,可以
向法庭提出来,由法庭裁决,尽管我们司法不独立, 提
了也是白提,但起码有这样一套制度,然后等待政治
体制改革。从现在起,让所有的被告人每次庭审都要
求控方大声的读证据材料,完了之后仔细研究,你不
怕浪费时间那就这样来。
公诉人:读第一组举示证据:接受案件登记表、立
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交控告书的函、常住
人口登记信息、李庄刑事判决书。
审判长:法警,把证据拿给被告人、辩护人查看。
李庄:查看中……
斯伟江:首先、龚某某的举报跟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不知道公诉人出示这份证据有什么法律依据。今天
审的是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并非合同
罪。起诉的时候是妨害作证,辩护的时候也是妨害作
证,拿这个来干嘛?如果认为是合同,可以起诉。
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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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立案决定书也是合同一案,跟本案也没
有关系。
第三、立案决定书显示江北区公安分局立案是在2010
年1月28日,这个时候还在李庄前案审判阶段,根据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审判阶段如发现漏罪,应当撤销
案件发回重审。江北区公安分局没有理由不知道、没
有理由不根据此规定,两案合并处理,为什么江北区
公安分局没这么做?2月11日的立案决定书,我认为
根据前面所讲管辖,是犯罪行为地、被告居住地,重
庆都不是。江北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应该移送,为什
么做出立案决定?是非法的。对李庄刑事判决,真实
性无意见。李庄对这两个是不服的。
最后一份,重庆江北检察院移交控告书的函。根据前
面所讲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既不是犯罪
行为地,又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
局。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局是在2010年1月
27日,李庄原来的案子还在审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
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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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同罪应当发回重审。关于指定管辖决定书:
合同案与本案没关系。对身份信息无异议。
杨学林:我非常渴望看到那份控告书,但到现在还
遗憾地没有看到。我认为这是在隐匿证据,交给我的
证据目录中的证据4,在哪里?
公诉人:请辩护人仔细阅读,证据分定罪证据和在
案证据。我们会在以后的质证中一一举示。
审判长:先由被告人发表意见,然后是辩护人发表
质证意见。
李庄:刚才是我的错。我还没说,法警给拿走了。我
看了,我得一项一项说。龚某某的立案登记表:与我
上次认定的,是不是一回事?是包含在150万以内还
是以外的?据中青报讲,我收了245万,一审时认定
我收了150万。根据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罪的
四项规定,我一项也不符合。另外,无论收了多少万?
我都开具了发票,款也打入了律师事务所账上。
徐丽军的立案登记表:是2010年的1月份,当时我的
二审还没有启动,正式启动是1月19日,2月2日、
3日开庭。都接到我的重复罪名,如果是,我现在不
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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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93年的司法解释,我想用一个老百姓的心理向法庭
叙述。上一案判我一年半,如果这个案子再判我几年,
可想而知。本案的最高刑期是7年,按此程序进行,
是什么结果,这样加大了被告人的受罚力度。
审判长:听清了,其他观点。
李庄:重庆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江北公安办理案件,无
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案规则,好像是
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这里的公安机关
不存在任何的,什么行为地、犯罪地,但《刑事诉讼
法》第24条关于审判地规定很明确。发生争议怎么办?
由共同上级协商,再由共同上级决定。上海市和重庆
市的共同上级是,以我的理解,侦查阶段应当是由公
安部,审判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是最
高人民检察院。我认为法律应该支持我这个观点。时
间太长,我在里面什么也看不到。关于漏罪的话,罪
名与以前的罪名是否一样,发生的时间是在原来罪的
开庭前还是后等,都有不计相同的规定,绝对涉及今
天的案子。希望对这个解释高度重视。另处,关于漏
罪,我刚才确实看到了移送函。但是,有一个特别关
键的问题,就是《刑事诉讼法》第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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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一、辩护人说合同与本案有关联性,其
涉嫌的罪名是两个,举证可以真实反应本案立案过程,
是程序事实的一部分;二、发回重审的问题。接到徐
丽军的举报,仅是举报线索,还不是明确的犯罪事实,
这与发现不能划等号。要成为事实,必须立案、调查、
搜集证据。当时,收到后不具有起诉的条件。也不具
有裁判的条件,所以二审没有发回重审而判决是合法
的。三、江北对本案有立案管辖权。刑事诉讼活动以
立案为中心,对应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江北对本案
有管辖权,所对应的公安机关当然具有立案侦查权。
李庄在侦查阶段无论犯罪地还是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
都是江北,合同和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合并侦查并
无不当;四、关于检察院移送控告书的函,公诉人并
没有举示这份证据。公诉人认为,徐丽军举报的犯罪
事实,是属于公安立案侦查的犯罪,江北移送符合法
律规定;五、辩护人所说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无权指
定管辖的问题。合同发生在重庆,重庆有权在本
辖区内指定管辖。因此,辩护人和被告人以上几点质
证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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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我要发表意见。
审判长:本组质证结束,辩护人有意见留待后面发
表。
斯伟江:抗议。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要对等。
审判长:请尊重法庭的决定。今天上午的庭审结束。
休庭一个小时后继续开庭。
2011年4月19日13时30分:
审判长:继续开庭。有新观点可以发表。李庄有新
观点没有?
李庄: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有一个侦
查期限问题,我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本案2月
9日立案,应该符合2个月的规定。如果再延长两个
月,无论是哪一个罪名,是否符合期限问题。我被捕
后,是不存在的,我一直在羁押中。另外,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213条,余刑一年以下的在看守所执行。
第211条,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必须由执行机
关,无论是受理还是监管发现,必须有移送主体和被
移送主体;二看(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执行机关,
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法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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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新观点?
斯伟江:有三点:一、公诉人认为,当时只收到犯罪
线索,要待查实才算犯罪事实。2月11日,李庄所涉
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立案的时候,是没有任何证据
的,跟前面徐丽军举报是一样的,都只是线索,你凭
什么说不能适用最高法93年的司法解释?所有的证
据都是在2010年8月份以后取的。二、审判管辖决定
公安侦查,这是不可信的,没有用审判管辖倒推公安
管辖的。三、关于并案侦查,为什么把龚某某的举报
放进去?因为并案是要有前提的,就是至少两个案子,
像这个瓶子一样,下面一个是基础,上面还有一个瓶
子,要大的吸收小的。可是,支撑上面的这个基础没
有了,何来的合并管辖,合并管辖就是笑话。
段律师解析:重庆可以在本地虚设一个莫须有的罪
名,争得管辖权,然后在全国去抓自己想要抓的人,
起诉的时候把虚设的罪名去掉,这样重庆就可以抓任
何人了!重庆公安比公安部还牛!
斯律师这个论断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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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补充一点。请公诉人原谅,我还是要抓住控
告书的问题不放。从卷宗材料看,检察院是2010年1
月16日接到徐丽军的控告书的,然后在1月27日移
交到公安机关。如果没有控告书的话,哪来的移交控
告书的函?然后又哪来的公安局来立案?我请公诉人
还是把它提交出来吧,否则案子就不能成立。现在看
来似乎这份控告书在侦查机关,没有入卷。我认为侦
查机关这种行为就是隐匿证据,应追究侦查机关的法
律责任。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公诉人:有新的质证意见:首先、被告人李庄提出《刑
事诉讼法》第124条期限的问题,是指侦查羁押期限,
是从未被羁押到羁押的时间。但李庄一直是在服刑中,
《刑法》第67、70条有规定。第二、余刑一年以上的,
二审宣判之后,公安机关将李庄押往南川监狱。在此
过程中,因为合同一案立案才转为第二看守所关
押。三、辩方提出的1993年批复的问题,需要仔细审
查,发回重审。而当时只是一个报案的线索,没有正
式立案,没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就能判定是漏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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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案,公安办案规则第15、16条有规定,有因人
并案和因事并案的情况,本案属于因人并案的情形。
控告书的事,我方已经多次说明,该份证据列入目录,
并且在卷宗内。休庭后提交辩护人查阅。
李庄:审判长,我要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说,不要说重复的观点。
段律师解析:侦查羁押期间和已决犯服刑期间
为保障侦查机关有效地侦查案件同时保护犯罪嫌疑
人合法权益,立法为了平衡,规定了一个侦查机关可
以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时间段。
已决犯服刑期间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生效
被送往监狱等特定场所服刑改造的时间段。
侦查羁押期间和已决犯服刑期间尽管受羁押人都没
有基本的人身自由,但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侦查
期间的羁押犯罪嫌疑人权力空间极小,基本没有如通
信自由、和家属会见、活动场所、有无假释的的权利,
而已决犯服刑期间这些权利有的不受限制,有的限制
要轻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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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解说侦查李庄漏罪案因为李庄正好是服刑期
间,似乎侦查机关就没有必要遵守刑诉法羁押期间的
规定,是非常错误的,难怪一年多来李庄见不着律师,
难怪一年多来李庄见不着家属。在这个案子,侦查机
关很明显也存在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
李庄: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在监督、监管过程中,
发现有漏罪的,行使的监督职能,参照《刑事诉讼法》
的所有程序,是一样。反正你还有一年半的时候,假
设我有二十年,你是否十九年时才我呢?公诉人的
推理,我觉得是对法律的误解。
审判长:公诉人举示第二组证据。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有四项:第一项、李庄的律师
执业证书;第二项、委托书;第三项、康达所函件一
份;第四项、律师会见的专用介绍信。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
李庄:真实性无异议,跟本案无关联性。
斯伟江:不用拿给我看了,我都已经到了,其他没
有异议。就一点问题:李庄的执业证,考核合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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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而李庄在2008年是否
是正常执业状态,这个公诉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
觉得是一个证据漏洞。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律师执业证可以证明被告当时是作为律师代
理孟英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的。2009年6月到
2010年6月注册合格期间担任辩护人,这就有一个前
提,2008年李庄担任辩护人也是合法的,辩护人提出
的问题,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斯伟江:公诉人的说法逻辑不通。大家都知道,律师
执业证是由司法局一年一检的。2009年6月到2010
年6月考核合格,并不表示2008年考核时检过了。请
问公诉方有这个证据么?
公诉人:李庄对这个基本事实是不否认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示下一组证据。
公诉人:出示第三组证据:第一:徐丽军的证言及辨
认笔录。2010年8月22日笔录:2010年11月4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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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都有相同陈述。2010年12月11日笔录。2011
年3月27日笔录。2010年8月22日辨认笔录。第二:
苏某笔录及辨认笔录。本案目击证人之一。与徐丽军
是母子。第三:王某证言一份。第四;杨某某的证言。
第五:诸某某证言。
审判长:李庄有什么意见?
李庄:全是胡说八道!(站起)对不起,我要克制……
里面有唯一的一句实话,就是徐丽军说,我多次向她
讲解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我确实讲,有一点要
说明,在我讲之前,她就明白,在第一次孟英被抓后
的律师就讲过。有录音资料提交法庭了,我希望播放。
这个案件,在江北审,就如同在审理孟英案。孟英案
在重庆又开庭了。到今天为止,我希望公诉人,是投
资还是借款,谁说无所谓,《刑事诉讼法》第46条说
的清楚,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听某某
某怎么说。
2010年8月22日,徐丽军说:“我和我丈夫王某某……”
王某某肯定不是徐丽军的丈夫。如果有,拿出结婚证。
投资100万取回17万,投资能取回么?我上午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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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进去,由股东会定的,不是控、辩双方探讨就定下
来的。撤出都要有严格程序的。无法调取,因为没有。
你一万个事实,但没有这一个证据,也突破不了这
个。三、徐丽军多次证实和她儿子,吃饭时有很多人,
还有朱某某的母亲等,至少有十个以上。到现在,
过那些人没有。别的人为什么没。最直接是录音录
相,我知道她出尔反尔。这是第四点。五、我从没说
过OK这两字母,因为我是学俄语的。徐丽军说话缺
乏可信度。徐丽军说,我向朱、孟两家说,徐丽军来
是冒险,你们应该还他们钱。徐丽军的确是有风险的,
当年举报的是她,出庭来保孟英也是她,应该追究徐
丽军的刑事责任,她肯定是犯罪了。我有没有罪没关
系,但徐丽军肯定是犯罪了。她说,她当年,她
不清楚的情况下作证的。她是什么时候不清楚。我希
望法庭对她作一个鉴定——取尿样作检验。
11月13日,说朱某某的母亲联系的她,的的确确。
我不认识徐丽军,是他们家说能说服徐丽军来。徐丽
军的确既冒险又帮忙。思想观念转变是上海律师跟我
交待我知道的。关于3月27日笔录,说我教给她,说
她和孟英是干妹,我都不知道什么是干妹,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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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话吧,我不知道。希望把他们十几年的关系搞清
楚。王某和朱家家属都知道她们的关系。我也不想说
什么。
苏某在丰台做的证言。11月12日,吃饭当晚,徐丽
军是挨着我坐,还夸我水平高。罪与非罪不在这些,
是看借款、看投资。辩论时再说。苏某说:“我以为有
个三方协议,我妈的钱就拿回来。”注意,这里没提爸,
苏某姓苏,不姓王。所以徐丽军根本是一派胡言。侦
查机关工作不扎实,没有取到徐丽军与王某某的结婚
证,结婚证涉及到100万所有权的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不要重复观点。
李庄:好,如果这协议三方都承认的话,徐丽军今天
都能拿到钱。说投资,血本无归。侦查阶段,徐丽军
说过本息,本息和投资是截然不同的。王某的证言,
基本客观,当时证明很多人在场。王某的话,公诉人
的总结与王某说的话是有出入的。我不同意这种评价。
最气的是徐丽军的母亲,“我听我女儿说”。我也可以
委托我的律师我的母亲作一份证言,这样的证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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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么?从证据学的角度,直接证据是什么?你这些必
须与直接证据环环相扣,缺一个都不行,你缺八个。
最后,还有诸某某的。侦查机关没有把他的身份搞清
楚。他曾经是金汤城的供应商,开业后,他是金汤城
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管理人员。他是站在徐丽军一
边,孟英被取保后,诸某某就倒戈了,你们后来没取。
他证明没有开过股东会。我们一起跟公安局抓捕的。
因为跟我案子无关,我不多说了。焦点是投资和借款,
看证据,不能听谁说,总结: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投
资不是借款。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斯伟江:好。我想跟李庄说一句,为了节省资源,律
师能说的,你就别说了。第一、对公诉人举证的,徐
丽军的笔录,公诉人说取证程序合法。徐丽军的最早
一份证言是8月22日取的。关于取证的地点,后面讲
到其他的证言中,作证地点是不合法的。
第二点、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除非有法定情形。那么,最主要的证人,为什么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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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作证?徐丽军的证言,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她应该出庭作证。如果她不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本
案定罪证据。
第三点、可以注意到,所有宣读的笔录,最早的就
是8月22日。你公诉人说,你有管辖权,这些证据,
怎么来支撑前面的。说话要有依据。
第四点、最可笑的是,侦查机关问徐丽军“你是否清
醒?”答:“是。”这样的证据,本身就表明,侦查机关
已经觉察到徐丽军的精神状态不佳。让一个长达
十几年的人作证,这样对李庄公平么?如果是你,你
希望证人出庭么?将心比心。“朱某某有没有,直
接叫我怎么改我怎么说”,徐丽军在笔录中诬陷李庄,
这样的证言,怎么能被采信呢?
按徐丽军的说法那100万是投资,金汤城现在已经倒
掉了,这时候如果说是投资的话,钱就拿不回来,这
难道还不说明问题么?徐丽军在出庭前半个月,和孟
家签订还款协议,写的就是借款还款协议书,这书面
东西比她的笔录效力差么?这些直接证据比她反复无
常的笔录更能证明事实。公诉机关凭什么相信,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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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说的就是真的?怎么证明她这次是真的,咬出李庄
她说的就是真话了?至于冒风险我就不多说了。所以,
公诉机关要追究她伪证的责任。上海市徐汇区查出徐
丽军作伪证了么?有没有交出徐丽军作伪证的证据?
上海对徐丽军是有管辖权的,是不是又要把案子拿到
重庆来审?李庄说,孟英不还钱,我来还。李庄作为
执业二十年的律师,按常理不会这样说。
最后讲,徐丽军和王某某结婚是1999年,离婚有三年
多了。金汤城说他们没有结婚,应该把这个问题查清
楚。其二人有没有结过婚?王某某在金汤城有多少钱?
徐丽军的钱在哪里?这个漏洞,我希望侦查机关能查
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时就有登记机关的结婚证,
重庆的公检法也应该做得到。8月22日证言讲到,你
为什么告李庄?她说“我一直有负罪感”。录相证据可
以证明,徐丽军是在说谎。如果是投资款,哪还讨得
回?都可以证明是欠款。关于徐丽军说投资人是她的
话,完全是谎言。金汤城的财务章盖的是谁的收条?
是王某某的。王某某为其母亲治病取回了17万元。投
资能收回么?关于徐丽军的头脑是否清醒,希望徐丽
军能出庭。因为徐丽军的证言前后矛盾,如果没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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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出庭,就以此为定案证据,合议庭是过不了这道坎
的。
苏某的证言:取证时间是2010年8月30日,他说:“我
母亲以前,情绪易波动。”这表示目前状态也不好。
问:“听见他们说什么了么?”答:“没有。”这是典型
的选择性记忆,对李庄不利的记得,却偏偏是侦查机
关要用的。如果如公诉人所言,这家人都是有利害关
系的。就靠这一家人来指控,而不顾书面协议。苏某
说:“李庄与徐丽军是低头小声说。”这与徐丽军的证
言相矛盾。我认为,苏某应该出庭作证,年纪轻轻为
什么不出庭作证?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公
诉人的举证义务,他没有出庭,我们又有疑问,其证
言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王某的证言:请法庭注意,王某说:“李庄用法律
规定解释,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李庄上午说过:
“我只是帮徐丽军分析,什么是借款,什么是投资。”
王某的证言表明,李庄说的是真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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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某某的证言:证人已经七十几岁,在证言中
还一口一个“伪证”,这像一个老百姓说的话么,倒像
侦查机关说的话,是不是记错了?
段律师解析:我们现在开庭千篇一律就是侦查人员的
调查笔录,封建社会呈上堂的都不是调查笔录,而是
证人亲自书写的证词然后被传上法庭,这亲自书写的
调查笔录和侦查人员的调查笔录区别可是天壤之别,
亲自书写的证言是证人自己的思路,除非被教唆,而
调查笔录反应的却是侦查人员的思路,证人必须按照
侦查人员思路进行,加之无处不在的威胁、诱供甚至
教唆等等,一份调查笔录下来,就可能面目全非了。
关于诸某某的证言:他是谁不重要,其表明了,李
庄告诉他说,徐丽军的钱是作为借款。李庄没有对这
种证人有引诱、教唆。说明李庄是尊重事实和法律的。
公诉人提供的这一组证据,是徐丽军一家人的证言,
而徐丽军本人精神状态不好,反复无常。通过质证,
公诉人也应该能意识到,根本证明不了李庄有辩护人
妨害作证的行为。李庄让徐丽军认识到是借款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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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要什么钱?向谁要?金汤城2005年后就不
年检了,2008年后就不经营了。
杨学林:我补充。请公诉人原谅,我又挑出毛病来
了。
首先,这一组证据举的是证据目录中第39到第45的
证人证言,但是却没有序号40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公
诉人说要我们休庭后看,这是不合法的。任何证据都
要拿到法庭上来质证,你不拿到法庭上来,只能休庭
后去看,算是什么证据呢?我们还如何质证?如果没
有这份证据,我是不认可控方的证据体系的。
第二、其中三人证言相互印证的效力问题,就是徐丽
军与其儿子、其母亲的证言,他们的证言能否相互印
证,产生了疑问。徐丽军和她儿子的证言,虽然属于
各自的独立证言,但是他们之间有利害关系,其相互
印证的效力极弱;而徐丽军母亲完全是听徐丽军说的,
她的证言不是其亲自所见所闻,只是徐丽军陈述的转
述。严格地说,徐丽军母亲的证言就是徐丽军本人的
证言,如何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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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就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笔录中的几点陈
述,我想提出来请法庭注意。一个是徐丽军讲,在2005
年,上海虹口法律服务所的两位律师(其实是法律工
作者)她了解情况,还录了音。这说明录音确实存
在,我们稍后会将这份录音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这个
录音里面恰恰是徐丽军在法庭上作证的话,关于借款
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份录音也能表明,当时
的录制者也没有教唆她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第二点、
说她到上海徐汇区公安局曾经举报孟英罪,恰恰
表明这100万的所有权应该是她的,而不是金汤城的。
从她当时的这种主观心理来看,她认为这个钱是她被
人家骗走的,这与2005年录音内容也是可以印证的。
另外还显示出一个问题,建议公诉人回去查一下。就
是徐丽军举报孟英时,有上海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
而现在卷宗中只有6份徐丽军的证言,都是重庆的侦
查机关制作的,其中并没有关于孟英挪用资金案的笔
录。这说明,重庆的侦查机关取证的倾向性、选择性
太大,不利于查明事实。还有,徐丽军为什么要控告
李庄?据称是因为李庄没帮她讨回欠款,这说明她和
李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她对李庄恨之入骨。这样的
证人,能否说出实事求是的话,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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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关于王某的证言。我想强调,他说他以前当过
纪检干部,我想他应该是了解法律的。他在证言中称
也没听说过徐丽军向金汤城投过资。如果他发现李庄
教徐丽军作伪证,作为与徐丽军相熟的人,王某肯定
会告诉徐丽军,这样作是不对的,是犯法的。现在没
有这方面的证词。从以上可发现,这组证据不但没法
证明李庄教唆徐丽军,相反为李庄作了证明。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综合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一、证据搜集程序是合法的。徐丽军的证言是在其
家里的作的,取证地点也是合法的。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其实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规定,经过当庭宣
读的证言,双方质证以后,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不需
要证人出庭。不能被合议庭采纳,才要出庭。合议庭
没提出质疑,辩护方就提出质疑了。这个问题,要结
合本案,由合议庭确定。
段律师解析:公诉人胡搅蛮缠让人看不下去了,公诉
人举出证据,依法先是由辩护人质证辩护人质证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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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庭,而公诉人居然说 ,先让合议庭提出质疑,
合议庭不提出质疑,辩护人就不能提出质疑了!这样
的辩解匪夷所思!
三、关于李庄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前提,徐丽军
投到金汤城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以及与王某某之
间有没有婚姻关系,在之后的环节也有进一步证据,
经过上海生效的判决的认可。
四、关于李庄与徐丽军接触的场合的其他证人,提到
有很多人,我们搜集的证据是否全面。为了便于举证,
我们将相关的证据分组进行解释,如:孟某与闵某某
的证言。李庄认为王某的证言是真实的。李庄曾经在
孟英案中申请徐丽军出庭,就说明徐丽军有这个能力
证明案件事实。本案中,一样可以出庭,徐丽军有这
个能力的。李庄对徐丽军是以一定的利益相引诱的。
这个引诱没实现。作为一个律师,会不会向一个人陈
述,他不还我还,当然有可能,因为即使作出这样的
承诺也不一定兑现。徐丽军证言的真实性,得到了其
他人证言的印证。因此,她的证言真实、可信。关于
苏某的证言,苏某是客观如实反映了徐丽军与李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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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对话关系。辩护人提到,侦查机关有选择性的记
录,关于苏某说的小声说话,徐丽军没说过是大声说
话。关于谈吐、言辞,辩护方不能凭空猜测。
关于是否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与今天审理的案件
没有关系。其是普通主体,与李庄特定主体,是不相
符合的,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与今天审理无关。
在诸某某的证言中,证明李庄曾教唆其作伪证,被
拒绝了。这就表示李庄没有教唆的行为么?这更印证
徐丽军证言的真实性。即将举示的孟英一方的证言。
公诉人补充:
一、李庄当庭陈述了与徐丽军见面过程,解释了投资
与借款的区别。我们判断,是客观的还是有目的,要
综合全案来看。刚刚公诉人的证据中,关于冒风险怎
么来认识,将在下面举示。
二、结合被告人和辩护人所说,多名证人的证言效力
的问题,或是亲属关系或是传来的证据。根据法律规
定,他们有资格作证,虽有亲属关系,是传来证据、
有一定利害关系,但是否低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要综
合全案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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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人提的证人出庭的问题,我们没有强制证
人出庭的权利。控方证人不到庭,不影响其书面提交
的证言效力。
四、辩护人的意见,有一段,这样的材料可以作为
本案的证据使用,是移花接木。
五、第二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的证言,公诉人是列
在之上的,这份证据在侦查卷里面。不能因为辩护人
没有依法查阅,就认为公诉机关没有复印,这是不合
法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新的观点么?
李庄:全是新的。徐丽军侦查笔录里,清清楚楚地表
明自己举报我的目的,我没有为她追讨回欠款。注意,
是欠款。我不希望这样。提醒法庭注意的是,传达到
徐丽军本人那,徐丽军与我没有代理关系,我没有法
定的义务为她追讨回欠款。公诉人说辩护人,后面很
多取证地点不合法。证人是否能出庭?对证人证言,
并不是百分之百必须要出庭,如果这个证人证言的关
乎生死、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这么重大的,是必
要出庭的。如果徐丽军的证言无关紧要,就不要再宣
读了。我希望与徐丽军面对面,我估计我不用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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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眼神就能将她击倒。希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办
法,把徐丽军带到法庭来。什么叫投资、股权,非常
重要的名词……
审判长:被告人直接阐明观点。
李庄:非常重要的事实,徐丽军成性。同时,公
安机关也接受了这个现实。虽然说法律没规定母子不
能共同作证,但是,也没有法律规定,这样的证言效
力比曾经作律师的证言效力大。看证据、用事实说话。
教唆,今天起诉我的是妨害作证罪。另外,录音里怎
么说的?你们拿东北辽宁的录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因为证言中说,我曾两次教她作伪证。没有了。
审判长:休庭之前,法庭公布一个情况。辩护人申请
本院通知全部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专程派人向证人
送达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证人朱某某仍在关押中、王
某某无法送达、戴某某留置送达,田某没表示是否到
庭,其余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
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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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
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正。经辩护人杨学林审阅,
但未经其他出庭人员审阅。如有误差,以人民法院的
庭审笔录为准。)
2011年4月19日下午:
…………
十分钟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斯伟江:一、关于证人出庭:公诉人说我国法律没规
定证人应该出庭。我想我们读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
当然你不能把证人来。你的证人不出庭,是你不
举证,对你不利,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二、关于取证
地点:说苏某要求去茶楼。他要是要求去桑拿,你也
去么?三、混淆了股东等概念的是对方,不是我们。
100万元不是投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判决也没有
认定是投资,更没有认定是徐丽军的资金。四、质疑
徐丽军的作证能力。孟英案中,恰恰是李庄把徐丽军
带到了庭上作证,你们有没有这样做?大家会相信自
己的眼睛,你们做到了么?你们没有做到,我就有理
由怀疑。公安问了徐丽军是否清醒?为什么没有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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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而
且徐丽军的儿子也说了。大家对法律负责,对李庄负
责么?第二公诉人说的,我是移花接朩,徐丽军说在
朱某某案中怎么说的,我恰恰用录相反驳这个。综合
以上,我们认为这些证言远远没有达到证明目的。到
底王某某与徐丽军结婚了么?离婚了么?钱是谁的?
这都是需要弄清楚的事实。
杨学林:我最后一次强调,控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是
盖了红的公章和骑缝章的。这是一个证据体系,是
不能缺少的。可是你现在缺少的有八份,虽然提交了
两份,后面还有六份是没有的。我是不能同意公诉人
的解释,说我没有阅卷。我阅卷了,并且是人民法院
提供给我的。我对比后,没有到那些证据。我想请
你指一条明路,我怎么样才能看到那些证据。根据控
方的举证责任,如果你不提交,我认为你的证据体系
是不成立的。我也有权请求法庭责令公诉人提交。
公诉人:这是第四次解释,证据目录载明的是在案证
据,范围是不同的。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十七天的时
间里,辩护人首先应该阅卷。我要强调的一点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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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部有关证人出庭的规定,要求关键证人必须出庭,
我们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材料,只有无法确定真实性,
关键证人才必须出庭。上一轮质证,说徐丽军一直吸
毒,品格差,对证据效力产生影响。如果你们质疑,
你们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徐丽军作证能力没
有问题,徐丽军的整个陈述是自然的,是符合常理的。
其作证能力不存在任何问题。你们将公安机关询问“你
精神是否正常”跟徐丽军的精神状态联系起来,是不正
当的。王某某与徐丽军的关系,不是本案需要审查的。
要审查100万的财产关系。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
李庄:第一、证据目录标注的应全部提交,这是六部
委规定,而且是在开庭5日前,这是法定的。公诉人
让辩护人庭后查阅此证据,要么提交,要么从证据目
录里划掉。第二、公诉人对证人必须出庭的问题解释,
只有证人证言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时候,这句话是对的。
但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审、控、辩、被及旁听人员
这五方,没有相信徐丽军这样人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
她是必须出庭的。公诉人要求辩方出示徐丽军个人品
行的证据,公诉人处就有。第四点、侦查机关询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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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正常么?是公安工作程序的要求么?为什么其他
人的笔录里没有?为什么不问我?这不是法定要求。
第五点、已经生效的判决,就不能提出质疑?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斯伟江:关于为什么没问其他人?你的解释我不能接
受。这个案子我们非常怀疑侦查机关引诱证人,但我
没证据。这是你公诉人的义务。如果你不能证明,你
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诉人说徐丽军与王
某某是否结婚不重要,起诉书中指控李庄引诱徐丽军
把100万投资款说成借款,而徐汇区的民事判决认定
100万元是王某某的。如果没有关系,你的指控是不
成立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示第四组证据。证人证言:1、孟某的证
言:
12月3日笔录;2011年4月6日笔录;2、戴某某的
证言;3、闵某某的证言:12月3日证言。4、俞某的
证言:孟英案辩护人之一。在司法局接受询问。俞某
证明孟英认为是投资;5张某的证言。举示完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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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还款协议书是在李庄主持及口述下完成的;
二、李庄已经审阅材料,知晓是投资款。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
李庄:
一、孟某证明是朱某某母亲联系徐丽军。徐丽军的确
是冒着风险的,当初她诬告孟英的风险。你们有所表
示这话我说过,人家有风险,你们当然得有所表示,
我多次督促孟家人尽快还徐丽军的钱。关于录音,孟
某那千真万确地有,我记得她笔录里说,让她听。
二、戴某某,是在辽宁大厦取证,取证地点不合法。
其内容是真实的,谁提出来的写还款协议,是徐丽军
提出好几次。开始我不愿意。这是保护徐丽军的权利。
三、关于闵某某,说的基本属实,我归纳,她写的。
四、俞某的证言,举证地点的问题,是其单位的上级,
不合法。关于王某某是隐名股东身份,我对其律师身
份质疑。什么叫隐型?与实名股东是什么法律关系?
虽然真实法律关系不明确,但不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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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我的辩护观点:挪用不够三个月。公诉人应该深
思。孟英那个判决没有采纳徐丽军的证言。
最后一个、张某的证言也是地点问题。跟刚才观点
一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斯伟江:孟某12月3日的证言,前面风险这部分我不
讲了。我想说的是,李庄让她把钱拿回来,是符合徐
汇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不是投资。是徐丽军自己提出
的要把钱拿回来。所以签那个协议,不能证明李庄引
诱、教唆。与判决一致。戴某某的证言:她觉得好的
律师介绍给孟英。闵某某证言:徐丽军是可以依据这
份协议主张权利。俞某的证言:首先,侦查机关是重
庆市公安局还是江北区公安局?这两个局是一个局么?
江北区办案,为什么还有市局的人员?3月28日晚6
点52分取证,侦查已经终结,你在重庆已经侦查终结
了。为什么侦查终结后还要继续取证?在司法局询问,
这对律师形成什么样的压力?《刑事诉讼法》第129
条规定,什么叫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是否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才要侦查终结
后继续调查?对这份违法证据,希望法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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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
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
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
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
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
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这里面律师对款项性质的认定观点不一样,我想法律
人的观点不同是正常的,要不然也不用分工。而且这
位律师讲到隐型股东,这是没有的概念,应该叫隐名
股东。这份证据不能认定。关于张某的证言:调查时
间是3月31日上午,这样的证据是完全非法的。如果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
关在未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还要继续调查,是
否可以这样倒推,是因为证据不充分。最后两份证据
是完全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几份证据能证明什
么?我觉得公诉人说的这些话,我是说不出来的。
杨学林:孟某的证言一共有5份,其中有三份是2010
年12月3日一天之内做的。在第一份笔录中,作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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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教唆的发生,其中只有一句话。但这只是孟某的一
种自我判断,并不是证明客观事实。于是侦查人员便
又去做另外二份笔录,结果也没有获得满意的证言;
后来在2011年3月24日的笔录中,虽然侦查人员一
个劲儿地问签还款协议的事,孟某还是说我是不清楚
的。侦查机关又问在上海的时候,李庄有没有教唆?
内容是什么?这种问法是有问题的。整份笔录,都没
有证明李庄有教唆行为,无法证明李庄有犯罪行为。
关于戴某某的证言:看来侦查人员是急了,便对证人
进行了陷阱式的发问,先问:“徐丽军与孟英合伙做的
生意如何?”都合伙了,这不就是说投资么?你让一个
76岁的老太太如何来回答这样的问题?
关于闵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与对戴某某的发问方
式相同,属于诱导式。
关于上海两律师的证言:前一个是先被解除委托关系,
然后李庄介入孟英案;后一个是李庄先被解除委托关
系,然后他介入孟英案。他们既与李庄有职业上竞争
的利害关系,同时他们的辩护观点也与李庄不同。因
此,他们的不利于李庄的证言,我认为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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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讲三点:
一、李庄及辩护人关于戴某某、闵某某证言的搜集程
序没有异议,对孟某的证言的内容是认可的。实际上
可以证明、独立判断出,李庄表达的意思是认可的。
孟英的证言有多份,其中有一份,提到过录音录相,
孟某是说没有这份录相。
二、戴某某、闵某某证言证明三方协议是李庄口述
下形成的,提请注意。
三、关于本案相关证人,俞某、张某两位律师的证言,
关于取证地点问题。公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
宗旨,是保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能反应出公安机关
取证时,这些证人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议公安机关
改变地点。因此,取证不存在瑕疵。第二个理由是,
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时才取的证据,公诉
人认为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判环
节仍然可以要求补充调查。侦查终结后继续调查是有
法可依的。侦查人员的身份问题。本案由于其案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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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由江北区侦办,抽调市局人员组成案侦小组。
市局有宏观的指挥权。对方提出的理由是不能采信的。
公诉人补充:第一点、证人提到李庄提出来,要给徐
丽军一个交待,于是签订了协议。有证人证言相互印
证。李庄也当庭陈述是其主持下签订的。也将其作为
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其辩护要点,主要是辩有没有三
个月内依法归还?这是矛盾的。第二点、孟英案是判
三缓三,说法是不成立的。挪用的是50万,对孟英判
缓是考虑她家庭的情况,以判三缓三的结果来质疑,
没有依据。第三点、刑事诉讼法条,请你们查阅。第
四点、说两名律师是利害关系人,我认为对两名律师
的证言可以采信。请综合全案综合评判。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
李庄:满肚子都是新的。我确实头晕。请查一下,17
万与民事判决书的时间先后顺序。如果民事判决先于
17万元,说明17万的性质是借款。如果撤17万先于
民事判决,说明判决的内容是错误的,你判100万是
错的。《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侦查终结,意
味着证据关门。侦查机关可以取证,但必须有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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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退回的手续。没有退回手续是不行的。三方协议,
不是我的意思表示,是我前后综合三方,我的归纳后
口述的。公诉人还有一个观点,说证据地点没有有瑕
疵。这样的话,刑事诉讼法应修改。
斯伟江:首先、公诉人讲到“特殊情况”,我想问特殊
在哪里?能告诉我么?说市局派人宏观指挥,现在都
微观具体派人去查了,能说宏观么?我们倒推来看,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第二、俞某、张某的证据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需要补充侦查的话,应退
回公安机关或是自行调查。可是既没有退回又没自行
侦查,终结就完了。法律依据在哪?不会用的是美国
的法律吧。公诉人不要对基本法律提出创造性想法。
公安机关侦查,标准不同,但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样
的八个字。公诉人进行曲解,辩护人没的说。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五组和第六组证据一并举示。1、还款协议
书;2、45份和35份证据目录、特快专递详单;3、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证明李庄以辩护律师身份申请
证人出庭;4、出庭通知书;5、孟英的调查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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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事庭审笔录:7月30日的庭审笔录。;7、刑事
庭审笔录:12月29日庭审笔录;8、周某某证言:否
认徐的证言;9、徐丽军在孟英案的询问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
李庄:关于还款协议,公诉人的意思是说,我进一步
引诱徐丽军。但这份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公诉人所表达的意思。第二、特快专递,我给谁
寄过特快专递?字体不是我的,申请法庭鉴定笔迹。
我想看王某某的判决书。公诉人说,我事先知道判决
认定是投资性质。第一这个判决原告是王某某,不是
徐丽军,他们是不是夫妻,这是重要问题。现在没有
任何证据显示。这份判决怎么就得出的投资款。明明
确确驳回股东认定的请求。或推断得出也可以,但是
推不出来的。第四份、出庭申请书,我申请了很多证
人,向法庭说明就是投资与借款的问题,还有挪用成
立不成立的问题。
最关键的是Z某某,到现在为止没有Z某某证言,至
关重要的证言。Z某某清楚。第六份证言、徐丽军承
认她,公诉机关是不是相信,是全部伪证,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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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我不知道公诉机关的评价。侦查机关调查,是
否被周某某诱导过。她说她是的。另外,徐汇区
法院对100万的判决,王某某不服上诉了,要求判定
股东,自己都上诉,怎么公诉人认定是投资呢?公诉
人说一句话,孟英之所以被判缓是考虑她家实际情况,
也请依法考虑我的实际情况。
斯伟江:还款协议,公诉人说是证明李庄进一步引诱
的行为,是过度解读了。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没有意
见。刑事庭审笔录中,尤其是徐丽军出庭作证时陈述,
当时她身体冷,给她拿衣服的话,这是编不出来的。
像徐丽军说的跳窗自杀这些话,别的证言都没有,这
话是谁说的,一定是本人亲身经历。退款的17万,是
王某某提供W某某,没有时间。这些证据都可以佐证,
都说是借款。45份和35份证据目录中都讲到有相关
的录音录相,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这些是真实的,可推
断有李庄提供的录音录相。
民事案卷我们调取了,但是刑事案卷我们调不到。侦
查机关到的对他们指控有利的提供,对他们不利的
不予提供。这样的审判是不公平的。一份是周某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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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这份笔录可以印证李庄说的,真正的老板是朱
某某,这说明金汤城是谁作主。朱某某不承认投资,
认为是借款。而且,从周某某的证言可以看出,他叫
徐丽军去检察院闹的。事实上周某某掌控了金汤城,
有依据的。民事判决:公诉人为什么不念一下法院判
决?李庄叫徐丽军作证之前。如果是投资,投资回报
多少?风险是什么?本来就是借款,法院判决确认了。
杨学林:我补充。第一点、金汤城的财务总监Z某
某明确表示100万元是借款,这个在上海的庭审笔录
里有(宣读)
公诉人:我方并没有将这份笔录提交质证,辩护人
不能引用。
杨学林:你们提交庭审主笔录质证了,Z某某的这
份笔录是出庭作证笔录,是主笔录的一部分,怎么不
能引用?
第二点、控方提交质证的笔录里面的,徐丽军在作
证当中所讲的话,是包括借款的话。
第三点、关于李庄提供给上海法院的证据。共45
份证明孟英无罪的证据。我认为,这恰恰说明李庄付
出了劳动,是称职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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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一、举示证明能力没有提出异议。二、民事
判决确认的事实及裁定确认的事实,显然不是认定徐
丽军提供给个人的借款。王某某投入100万元,表示
100万元是投资款。裁定解决的是确认一审判决的效
力。终局生成以后对一审的效力是明确的。关于其他
的质证理由,是涉及本案公诉人举证能否达到举证目
的。
公诉人补充:一、以前进行质证过程中,证据瑕疵问
题,明确说明是证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即使证人证言
取证地点,根据两高三部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其他
参照这个标准,询问地点,仍然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
用。二、孟英案的判决情况,你犯的不是孟英案。三、
强调的是,我们举示的证据,一份民事判决,一份是
刑事判决。既然是投资款肯定是投资盈利,不是借给
被告人的。提请注意,投资到一个单位的资金,没有
经过股东大会确认,这个钱就不是投给公司?就不是
用于想盈利?请辩护人看法条。
李庄:我非常赞同,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就不能否认。
同理,没有经过股东大会,你也不能推断就可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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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地位,取得股权。仔细想一下,我从始至今,我
和辩护人有一个观点的差异。辩护人始终说是借款,
而我不否认徐丽军有投资的意向。但一定要注意,没
有合法认定其是投资。其是“投入的资金额”而不是“投
资”。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质证意见?
斯伟江:民事判决中是有资金额三个字,但不是投资
额。关于证明能力没有异议,我说过这话么?我承认
了么?我没说过你说的成立。股东大会没有同意之前,
不能说不是投资,那是什么?对公司来说,就不是投
资。徐汇区法院判决中讲到,借款或类似的债权,白
纸黑字写着。关于地点:公诉人说尊重证人的意愿,
为什么引用最高法关于死刑的证据规定。没有说,其
它缺少的材料可以补正,根据你所引用的,你所提供
的。王某某与徐丽军是一笔钱,你得补上结婚证。
公诉人:一、公诉人陈述犯罪的相关事实,起诉书已
经载明了。二、请辩护人认真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
条,有没有这个规定?三、民事判决中说的很清楚,
投入的资金额,就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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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投入的资金额与投资额是截然不同的。
斯伟江:投入的资金额,不等于投资。为什么判决
不认为是股东?为什么王某某要回17万?公诉人没
有正面陈述过。
公诉人:全案证据举示完毕。
审判长:休庭一个小时
…………
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四)
(注: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
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正。经辩护人杨学林审阅,
但未经其他出庭人员审阅。如有误差,以人民法院的
庭审笔录为准。)
2011年4月19日晚:
…………
公诉人:全案证据举示完毕。
审判长:休庭一个小时
一个小时后: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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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我要求调取我和徐丽军的录音录相,上海市
徐汇区法院应该有。我是有光盘的,但我的助理太多
了,我记不清哪个助理保存的。其它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举示?
斯伟江:有。提交四份证据的复印件。我们一证一质。
第一份、从徐汇区工商局调取的金汤城的工商资料。
刚设立公司的时候,到2004年10月份,股东变更为
Z某某等人。主要证明,从设立公司开始到2004年到
现在,徐丽军与王某某都不是金汤城的股东。第一份
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尊重辩护人的一证一质的选择。交给公诉
人和被告人看。
李庄:我不看了。没有任何体现100万是投资。我
承认是有意向,是一种债。
公诉人:首先、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119条第四款的规定,证据必须在开庭5日前提交,
公诉人是在昨天下班之前才拿到的,程序不符合法律
规定。二、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辩护人一
直混淆了概念,股东是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并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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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认定,如果投资款投到公司,就是投资。这个问题
不应纠缠。
斯伟江:首先、2010年2月11日公安立案侦查,到
侦查终结,时间总长是400多天。我承认,公诉机关
用5天时间审查完毕,你们牛。但给我们辩护人的时
间是多少?2011年4月2日通知,我们也申请延期开
庭。公诉人以5天来要求我们,我觉得于情于理于法
不公平。另外,5天也不是绝对限制,法院仍旧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证据。我还是希望公诉人回答,你
说是投资,投资回报是多少?风险多少?是投资么?
李庄:刚才公诉人说,股东和投资人是不同的,我赞
同。投资人不一定是投东,但股东一定是投资人。本
案,不说王某某与徐丽军是不是夫妻,就说投资两个
字,资金额。有投资意向,没有转化成股份或股权,
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另外,应当5日内提交,无论是
控辩双方,有权提交新的证据。可正式申请法院调取,
可以一分钟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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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据我们了解,17万元与民事判决的时间顺序
是这样的。是先还了10万元,然后是法院的民事判决,
然后再还了7万元。这情况说明了借款的问题。请求
法庭考虑这个情况。
公诉人:在此前已经说过多次了,我们审理的是李
庄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请围绕本案。第二,关于判
决的效力,请你们翻一翻,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事
实可以认定。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示证据。
斯伟江:第二份证据,是从徐汇区法院调取的王某某
诉金汤城民事纠纷的全部材料。起诉书:原告王某某
请求依法确认其在金汤城的股东名份、出资份额,相
关登记手续。这个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第二份
是收据,收到投入款100万元。同一天,又一份投入
股金100万的收条。财务章是事后补的。对投入款和
股金有不同说法。金汤城的章程明确规定,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9月6日下午:朱某
某说我不知道有100万投入,孟英说我也不知道。性
质不清楚。其中也讲到,金汤城的股东有十多个,但
这里面没有王某某。第二次笔录第三页,股权转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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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财务章不购成股权转让。最后一页,100万
不符合入股形式。代理词中说到陈芳英的财务章,已
被证明,根据代理人了解,原告的出资只能作为借款
予以返还。任金生的观点与李庄的观点是一致的。不
要歪读徐汇区法院判决书。这是第二份证据。证明款
项确实是借款。
李庄:我补充一点,陈芳英当时是会计,Z某某是
财务总监。Z某某既是股东又是财务总监,双重身份。
Z某某的发言权更大,陈芳英盖章的时间提前了,别
的没有了。
公诉人: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辩护人举示的是民事案
件王某某诉金汤城,请合议庭综合评判,与本案没有
关联性,不应作为证据采信。资金额说明100万就是
投资款。从辩护人举示的金汤城的收据来看,一张写
的投入款,投入股金,都是金汤城的款项,都是挪用
单位的资金。然后李庄为了达到无罪的辩护目的,引
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言,改为个人借款。主观上有
犯罪故意。公诉人提请辩护人注意,已经有一份生效
的判决,不相关的,不能予以出示。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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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第一、今天的审判与上海孟英案是紧密相连
的,不能抛开那些。你还证明不了王某某
与徐丽军的关系。第二、如果我们向银行存了100万,
我手上有银行的存单。这时发生了变化,存单就是凭
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为这个争了一天了,
我不想再说了。我不否认有想投资的意向,没有达到
她的愿望。这么简单的问题来回说。第二个问题、李
庄明知还怎么样,还教唆怎么样,法律关系发生了变
化。他这是什么债,肯定是形成债权债务的关系。不
要我们说,一些公司法方面的专家。还有一个重要
事实,徐丽军的100万有多少入了金汤城的账面?利
用职务之便,必须利用职务。没有利用,就不算。必
须是账内的。可账内一分不少。很简单一个案子。别
的我不说了。
斯伟江:我也觉得公诉人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另
一个案子,你们自己调取的也包含了这份判决书,怎
么就不说了。不要做这样的自己打自己耳光的事。王
某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被驳回?就像你在银行有多少
钱算投资么?公诉人老是回避这个问题。希望你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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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一些,毕竟是代表国家,不要斗气。我的意思,
大家用平常心、客观看待。
杨学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是将这100万作为本
案的涉案款项的,现在公诉人又说处理这100万的民
事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何尝不希望是没有关系
的。如果真的没有关系,那么涉案的100万就不存在
了,李庄也就没有罪了。
公诉人:公诉人的意见很清楚,建议辩护人翻法条,
就在手边。
斯伟江:下一份证据是接受证据的笔录。还有一份录
像。先出示录音记录,徐丽军是这么说的(宣读录音
记录)……这份证据是可以与其它证据相印证,孟英
说是借款,和法院的笔录相同。这份证据是从移动硬
盘里拷贝出来的。如公诉人认为记录不可靠,可以放
一下录音。
审判长:将你这份证据交给公诉人查看。录音记录
是何来源,必须对证据来源进行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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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在孟英一案,我之前的律师,他们退出前移交
给我的。都是在法庭上说的。徐丽军在2005年就跟律
师说了。是我教的么?公诉人面对这样的证据,谁也
说不出什么了。
斯伟江:我有接收证据的笔录,我提供的文字记录
给你参考,你不相信,可以鉴定。我们也同意鉴定。
公诉人:没有表明录音里面徐丽军之外的人是谁。
李庄:欧阳法律服务所,W。
公诉人:他们不具备取证的主体资格。这一份材料,
显然不合法,这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这份材料只能证
明,徐丽军的真实意图,想向金汤城来投资,因为其
他原因没有成功。没说是借给孟英个人的借款,不能
证明这个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这份证言的真实性
不能确定。
公诉人补充:第一点,这份录音资料的取得。录音记
录说是上海的法律服务所,受金汤城委托,向你了解。
委托主体是谁?是在孟英案侦查阶段,有什么资格向
徐丽军调查取证?即便这份录音提供到我们面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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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反映出是借给孟英个人的。请辩护人仔细阅读。
相反,恰恰证明了徐丽军的投资意向。
第二点,举证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排除。并没有举证
证明录音的完整性。是否有剪接?两名法律工作者是
否先向其进行教唆,再录音?因此,辩护人举示的证
据与在案证据完全矛盾,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
李庄:这一份证据是今天开庭以来,比所有的证据加
起一百倍还要大。这证明在我接受孟英案之前,发生
的所有现象,跟我没关系。在我当辩护人后徐丽军法
庭上说的话,不是我教唆的。恳请公诉人撤回起诉。
我受不了了。
审判长:被告人表明观点。
李庄:第三公诉人说,证明那两个也在教唆。今天向
法庭转交给我的。教唆我了?我也是被教唆被引诱?
我什么都不知道。就给我介绍案情,我就是被害者了。
我后来终止了代理。马上从记忆中删除了。这些话,
都是在我之前,她对那两个律师说的。不是我教的。
我希望法庭播一下,我强烈要求徐丽军出庭。同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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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进行鉴定。第三次申请徐丽军出庭。说法律服务人
员没有取证资格,确实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斯伟江:公诉人说法律服务所的人在孟英案的侦查阶
段不能取证。这份证据没有写是为刑事案件取证。不
是作为孟英的辩护人取证,民事证据,法律服务所不
能取证么?看二审裁定,是民事案件终结之前,终结
之后也可以取证。第二、公诉人否认这份证据的真实
性。徐丽军自己说,有两位律师他,可以吻合。第
三、想投资,我还想当皇帝呢,行么?主观的想法变
成客观事实要讲条件的。想呀?想的事情可以用来说
么。李庄还想无罪呢,李庄能无罪么?公诉人讲委托
主体是金汤城,不管谁委托,怎么能违法呢?违哪一
条法了?法律人讲话要有法律依据。孟英说,我不会
亏待你。陈芳英是私自盖章。我们要有平常心,如果
你认为是假的,你可以申请法院鉴定。我还怀疑徐丽
军在侦查机关的签字是不是真的。
杨学林:第一点,录音是不是有什么剪辑?有什么修
改?我们与公诉人在庭前交换过意见,公诉人建议为
节省时间不在法庭上播放这个录音了,只提交书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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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即可,而且公诉人表示认可书面记录与录音是相同
的。现在既然公诉人提出了疑问,我看如果不播放是
证明不了是否剪辑和修改的。如果公诉人有这个疑问,
我建议立即当庭播放录音。
第二点、公诉人责问我们,如何能证明那两个法律工
作者在录音之前没有教唆?这种怀疑,可能会导致所
有的证据都没有了。因为按照这个逻辑我要怀疑,你
们提供的所有的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在讯问之前有
没有刑讯逼供呢?你又如何能证明?
李庄:我想借用一下辩护人的意思,把一个人抓起
来,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无罪,是一个道理。不重
复,通过这段录音,更应该证明,徐丽军的人格、人
品。
公诉人:我们没有说,是否犯罪需要被告人自己证明。
我们确认你们宣读的整理资料来源于录音。关于法律
工作者的取证资格,公诉人现答辩被告。这两个是以
孟英是刑事辩护人的身份,我们质疑。这份录音没有
说是提供给孟英个人的。挪用资金案陈述的要点,这
两者之间是不同的。这份证据不能否认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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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引诱。有哪一项证明,欧阳法服所是孟英的代理
人?没有在委托代理人之列。这两个法律工作者有什
么行为,行为性质,超出本案认定。
李庄:第三公诉人说法,我尤其不能接受。辩护人是
由委托人委托,可随时更换的,换一百次也没有限制。
说李庄引诱和法律服务所引诱,性质不一样?怎么不
同,客观真实性是一样的,有什么不同,内容相同,
只是时间不同。别的没有了。大家都明白就行了。
斯伟江:我感觉公诉人说话已经离开专业人士的范围
了。徐丽军说这是借款,不是投资款。还说:“你这里
哪一点证明,不是单位借的。”你承不承认,朱某某说
这点钱不行,徐丽军才孟英,这是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个公诉人,我什么时候承认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
不能举证。我表示很愤慨。公诉人说,在那个案子说,
有哪个法律规定,只能在起诉的时候来调查。教唆要
我们来证明么?是你们证明的。我希望大家注意,都
是法律人,都有底线。
公诉人:辩护人没听清楚,紧紧围绕本份证据来质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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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你违规了,你的发言已经第三轮了。
审判长:法庭允许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质证说的清楚了,李庄提到法律工作者不能
取证有何法律依据支撑。《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律师可以取证,法律工作者不能在侦查阶段取证。这
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如同徐丽军在庭上作伪证一
样。
李庄:我有新观点,全是新的,旧的从来不提。
审判长:被告人发言。
李庄:W的身份希望法庭记录一下,W身份是金汤城
的法律顾问。他取证时,孟英案是否在侦查阶段我不
知道。金汤城有好多案件在民事诉讼,这是事实。至
少六、七个以上,都是W代理的。另外一个,法律服
务所,算了,我不说了。
斯伟江:公诉人,这是刑事案件么?这是民事调查。
违哪一条法了,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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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我本来不想说了,可是听了公诉人一句话,
吓了我一跳。公诉人说这一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
这也就是说,我们辩护人知道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
的,还把它提交法庭。所以公诉人的这种说法我是坚
决反对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判
定是不是虚假的。另外关于调查取证。刑事案件调查
取证,由委托的律师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民事案件和
民事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当事人本人就可以调查取
证,当事人本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调查取证。代理
人不一定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
斯伟江:还有一份证据。就是李庄和徐丽军的视频。
审判长:阐明观点。
斯伟江:这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反驳公诉人提供的
徐丽军的证言,李庄让她客观的把事实说出来。以这
个证明徐丽军的证言,在同一个笔录当中诬陷李庄。
审判长:当庭决议,不予准许举示。
斯伟江:我抗议,这种是违法行为。涉及到朱某某
的证据,为什么我不能用这份证据证明?
李庄:我也很着急。这样对法庭的社会影响不好。
小范围播放一下是可以的。
审判长:法庭已经阐明了观点,请尊重法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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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李庄,文字和录音我们都提交了。现在不让
播放,你不要有幻想。公诉人提供徐丽军的笔录,允
许宣读。在侦查阶段,围绕起诉意见书,立案事项,
公安机关进行全面的收集,其中包括辽阳案的材料,
并不包括李庄在辽宁这起案中有违法犯罪事实,与公
诉的指控没有关联。而我们现在举证证明,是结合录
音录相资料,证明徐丽军说谎。这是我们想证明的目
的。
李庄:辩护人没听清,有一句话涉及孟英案。公诉人
提交的证据也宣读了徐丽军的证言,说我先后两次作
伪证。既然宣读了,我们也拿出相应的东西。就是围
绕这个。有一句话涉及借款。有没有无所谓,检验一
下。
审判长:被告人,再次提醒你,关于播放、宣读,
法庭已作出决定。第一辩护人,公诉人已经作出举示,
没有必要重复举示。法庭会全面审查。
杨学林:我想说的是,就是徐丽军的控告书,因为
这份控告书关系到本案的立案是否合法。但这份证据
目前被侦查机关隐匿,请求法庭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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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不在侦查机关,就在法庭上。我们已经充
分保障了你的权利,你没有办法举示是你的问题。
杨学林:那就请公诉人立即把它提交出来吧。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呢?
公诉人:我们举示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李庄
的犯罪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关于控告书,休
庭后提交法庭。辩护人休庭后查阅。公诉方有权对证
据发表评断意见。
李庄:我也至今没有看到徐丽军的控告书。我的案件
的来源,,我不想重复去年的故事。任何证据
都应当拿到法庭上,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什么
就不能拿呢?我感到苦恼。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要
争议?
杨学林:既然公诉人讲控告书就在法庭上,你又不
拿出来,那么我过去看一下也好,就这几步路。
审判长:公诉方休庭后提交法庭。
李庄:我也想看一下。不质证么?
审判长:辩护人看后可申请质证。
李庄:我现在就想质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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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我建议今天就立即质证,不要等明天了,
以便节省司法资源。
斯伟江:请求调取孟英刑事案的全部材料。侦查机
关在调取时是挑取了对李庄不利的部分。请求法庭调
取。
审判长:法庭记录在案。还有其它证据没有?
斯、杨: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么?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2011年4月20日上午9
点30分继续开庭。
2011年4月20日9:30
审判长:继续开庭。在昨天的庭审中,辩护人要求
调取本案所涉及到的控告书。休庭后,本庭要求公诉
方提交相关证据,由辩护方查看。辩护方有什么意见?
斯伟江:形式上来说,控告书没有时间,江北区检
察院说是1月16日收到这份控告书,是何依据?
公诉人:在此打断辩护人。
斯伟江:你没有举手。审判长,他未卜先知,知道
我要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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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之所以有必要打断,原因在于该份举报材
料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斯伟江:我反对。我刚刚阐述理由还没说完,请法
庭一碗水端平。
公诉人:辩护人克制自己的情绪,提醒你好好看看
证据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杨学林:提请法庭注意,我们不是来听公诉人上课
的,请法庭对公诉人的这种态度提出批评。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继续发言。
公诉人:《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情况的,才能作为举证质证的材料。这是证据么?
显然不是。第二个理由、同时,看一看,关于举报人
的相关规定。举报人的材料能够交给被举报人查阅么?
我们昨天已就这个案件的来源情况,举证质证,已经
清楚明白。我们也履行了检察官的职责,公诉人提请
注意,请你们要保密。这是举报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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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我觉得公诉人的说法,自相矛盾。只有一个
举报线索,一份其它材料都没有,立案就错了。辩护
人妨害作证案,取的第一份证据是八月,本案一月份
就立案了。你说不是证据,公安是用什么证据立案的?
你庭上还有其它材料么?控告书没有时间,你说收到
的时间依据何在?我们质证,这是程序需要的,你得
有管辖权,你起诉什么,管什么,举报材料说的很清
楚。而且控告书中,徐丽军说她精神抑郁,一度自杀,
这样的人能举报别人么?大家要依法办事。
杨学林:第一、我不同意公诉人说的控告书不是证据
的这个观点。从人民法院提供的控方证据目录里看,
这份控告书叫做书证。你这个证据目录可是盖着江北
区人民检察院鲜红的公章,还有骑缝章。如果说不是
证据,你为什么要把它列入证据目录,还要提交?第
二、你说要保密,这也有可能。那么你为什么不把它
放在保密的地方,而是在证据目录上赫然显示呢?第
三、我现在怀疑,你这份证据是假的,因为上面的疑
点太多。所以,我请求法庭责令控方立即把徐丽军提
到法庭,进行询问。如果徐丽军仍然不出庭,我就认
为这份证据是假的。
1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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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我想看一下这份证据。
审判长:法庭已表示态度。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有一个规定,举报人材料和内容不能透露
给被举报人。
李庄:我说六点:一、刚才公诉人说,让我辩护人学
证据法,我不知道是否有证据法?第多少条?希望公
诉人提交一下证据法。二、我只知道有《保密法》,
修改过两次,刑事诉讼的证据,不属于《保密法》的
范畴。三、我还知道,《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一切
涉案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
质证意见。四、经过昨天的庭审,大家也充分看到了,
举报人徐丽军也是本案的证人,无论从举报证据目录
里看,还是证人名单里看,从法学理论上看,这个证
人直接决定我的生死和未来,决定到本案是否成立。
对这样一个证人和证言,应该进行充分的质证。为什
么不能质证,质疑呢?五、这份证据直接导致侦查机
关立案的客观依据,客观依据不能质疑,法律依据何
在?六、如同医院作手术,我7月1日作手术,不能
说8月1日作的,逻辑学推理也不能没有依据得出结
果。你的依据不质证,何来结果。七、我不希望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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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题上纠缠,如果出于保密,把证据目录修改一下,
双方不再提这个事。如果不这样,我强烈要求看一下,
质一下证。举报人徐丽军要受保护,不是应当保密,
法律规定应当出庭。谢谢。
杨学林:我补充两点:第一,刚才公诉人混淆了举报
人和证人的概念。有的案件的举报人确实需要保密,
但那是不能列入证人名单的。而本案的所谓举报人徐
丽军已经被列入证人名单了,她已经是证人了,不能
再保密了。第二、我当庭提交一份新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表达的观点,符合法律观点,记录
在案。辩护人提交什么新证据?
杨学林:我提交一份控告书的复印件,是昨天晚上辩
护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这份证据的内容是徐丽军
控告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控告孟英犯有
罪等。但是该证据的内容却证明所谓徐丽军的控告是
不存在的,是虚假的。
审判长:法警,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交给法庭。
斯伟江:证明事由,补充一下。除了孟英案,
还涉及到朱某某案中,希望法庭重新考虑一下。
审判长:关于视听资料,昨天已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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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有新证据,不然不会重述。
公诉人:意见已经表述的充分,还是上一轮意见,还
是有必要再次提醒注意,公诉机关履行客观义务。辩
护人把你享有的权利,当作借题发挥的依据,超越了
事实和法律。你们还限制李庄自行辩护的权利。
斯伟江:公诉人在无端指责辩护人,这是没有事实
依据的。
李庄:我同意第一辩护人的意见。我能看一下么?
斯伟江:法官,公诉人还没有问答。要不要把控告
书撤回?
审判长:法庭就控告书是否举示已经作出了决议。
请辩护人尊重法庭决定。各自还有证据举示没有?
李庄:我申请法庭调取新的证据和新的证人。证人叫
Z某某,新证据是徐丽军向孟家和朱家打的收条。已
经远远不是83万了。证明到底现在还有多少借款没还。
它不是投资款,由金汤城清算中。
斯伟江:提请调取龚某某告李庄合同案的程序
性材料。调取江北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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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我还有意见。我又想起一点,申请徐丽军出
庭,如果不能实现,希望法庭给徐丽军作司法鉴定,
或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正常,再重新作一下笔录。
审判长:就被告人申请徐丽军出庭,昨天已经告知了,
徐丽军明确表明不愿意出庭作证。本院没有权利强迫
证人出庭作证。至于要求调取收条及龚某某的举报材
料,Z某某到庭,这三个方面,将休庭专题研究后,
是否调取或通知进行评议。
李庄:对不起,再补充一条,徐丽军是否,得
用证据说话,申请作一个是否的司法鉴定。这是
我的请求,希望法庭允许。
审判长:对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公诉人有何看法?
公诉人:我们在审查阶段认为,她的陈述是自然的,
符合常理的,没有发现精神不正常的迹象,她的陈述
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李庄:公诉人刚才说,多次审查,没有发现徐丽军
有精神病,应该叫尚无发现,不等于没有发现,客观
的东西,你发不发现都在那。
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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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公诉人没有发现,其手里有控告书,里面
清清楚楚写明“精神一度抑郁”,写的很清楚。苏某也
说,公安机关也问过,这不是线索么?
审判长:刚才被告人提出对证人精神病鉴定,经过当
庭评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合议庭决
定: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在能否辨别事非正确
表达有疑问的情况下,才能做司法鉴定,徐丽军不是
这种情况,本庭不予准许。
李庄:徐丽军确实不能辨别是非。如果她能辨是非,
我这个案子就定了。这说法,有欠科学。第二点,尿
样鉴定,是否?
公诉人:是否:一、控方举示证据,及本人证
言已就其是明确事实,法律没有禁止人员不
能作证。申请没有必要。
李庄:我希望法庭对徐丽军的身份明确一下,是控
告人还是证人,其真实法律身份,到底是控告人?还
是证人?还是兼有?确定以后,我们知道怎么辩护了。
审判长:听清楚了,要求明确徐丽军的身份。
公诉人:公诉人不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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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我确实不明白,确定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斯伟江:关于控告人身份,第一轮,江北检察院关
于移交徐丽军的函,白纸黑字的函,这还要保护,还
有理由么?
李庄:如果是证人,我们围绕她是否出庭;如是举
报人,两个鉴定都不需要。
公诉人:证人证言,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产
生的,举报材料在立案材料有的,是这么一个顺序,
这正好证明。
李庄:诉讼地位和诉讼身份?
斯伟江:公诉人,你是不是已经泄漏给李庄了?
审判长:证人是控告人还是单纯的证人,法庭理解
是这样的,立案阶段是举报人,事实认定是证人。
李庄:双重身份,我完全认可。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见“法庭辩论” )
2011年4月22日9时50分
审判长:继续开庭。控辩双方有什么新的意见?
1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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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我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
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
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
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
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
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
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
的无罪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
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
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段律师解析:前几天的态度还是那样的强硬,今天忽
然360度大转弯,我们的公权力真的是翻手为云覆手
为雨,从李庄案可以深刻的看出公权力的骄横对公民
权的肆意践踏已经到了何种程度,如果没有律师制度,
如果没有律师代表私权利对抗公权力保护私权,那么
我们国家的公民权不知要悲惨到何种程度!国民必须
团结起来,支持律师支持律师制度,当然,我们对于
公权力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行为也要表
11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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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崇高的敬意!但是对他们违法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
行径要坚决予以阻击!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社会最
大不稳定来源就是来自公权力的不守规矩肆意侵犯
民权,只有让公权力守法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李庄:谢谢,谢谢。
审判长:休庭三十分钟。
三十分钟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
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准许撤回起诉。闭庭。
(半小时后,被告人、辩护人接到了“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
1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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