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更新时间:2024-11-05 15:47:3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bones第一季)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

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

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

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

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不建立工

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

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且职工教

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

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

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其中,工

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24号)的规定,“自xx

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

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

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

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xx12号)(国税函〔xx

3)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

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

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

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

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xx]3

颁布时间:xx-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

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

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

性确认

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

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

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

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

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

福利

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

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

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

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

合理

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xx11日起执行。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

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xx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除。)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

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

货币性公积金、劳务费等。○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

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

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企[xx]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

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

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

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

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

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

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

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

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

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

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

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

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

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

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

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

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

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

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

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

括:(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

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

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

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

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

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

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

助支出。(5)其他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

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

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

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

总额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

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

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财建[xx]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

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

1上岗和转岗培训;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

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

职工参加的员继续教育;○○○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职业技能鉴定、

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费用;○

另外,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一)公司零星购买的

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

教育经费”。(二)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

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批

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

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

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

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

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

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

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

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

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

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

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

能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

至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

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

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

(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

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

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中列支,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

其地位特殊,但对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

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是为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xx]35号)、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

[xx]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xx]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

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

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

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

[xx]31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

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

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

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

列支,而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

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

为,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

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

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

工通过自学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

自学的学费,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

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

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

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1:0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1101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