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
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
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
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
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不建立工
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
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且职工教
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
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
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其中,工
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24号)的规定,“自xx年
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
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
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
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xx〕12号)(国税函〔xx〕
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
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
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
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
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xx]3号
颁布时间:xx-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
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
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
性确认
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
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
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
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
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
福利
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
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
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
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
合理
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
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xx〕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除。)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
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
货币性公积金、劳务费等。○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
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
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企[xx]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
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
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
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
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
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
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
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
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
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
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
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
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
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
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
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
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
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
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
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
括:(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
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
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
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
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
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
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
助支出。(5)其他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
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
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
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
总额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
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
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财建[xx]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
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
1上岗和转岗培训;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
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
职工参加的员继续教育;○○○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职业技能鉴定、职
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励
费用;○
另外,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一)公司零星购买的
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
教育经费”。(二)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
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批
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
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
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
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
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
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
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
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
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
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
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
能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
至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
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
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
(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
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
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中列支,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
其地位特殊,但对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
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是为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xx]35号)、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
[xx]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xx]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
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
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
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
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
[xx]31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
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
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
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
列支,而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
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
为,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
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
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
工通过自学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
自学的学费,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
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
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
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1:0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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