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很多⼈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定的了解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也是⽐较⼴的,其中也包括环境污染侵权
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
说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希望⼩编整理的知识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的⾏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
系则不能承担⽆过错责任。
2、并不以⾏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的权益⽽设⽴⽆过错责任原则
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举证,实⾏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
⽤⽆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
事由进⾏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规定的特殊侵权⾏为才可适⽤⽆过错责任原
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适⽤中的局限性
(1)⽆过错责任原则在⽴法设计中的缺陷。如我国《民法通则》与其他部门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不统⼀。
(2)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限性。如⽆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为⼈的过错,对确实⽆过错的⾏为⼈不公平,使得⾏为
⼈不情愿承担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国家或政府在环境污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4)⽆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可能使⼀些⽆过错致害的企业陷⼊经济困境甚⾄破产,⽽且,即使企业破产,也不能使众
多环境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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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9:3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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