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同代理词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7: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语聊网站)

原告合同代理词范文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

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的委

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

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本诉部分

一、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1、我公司销售的变压器是严格按照我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图纸进行生产的,

被告方在收到我方发送的图纸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于20211022日发来的“溪洛渡电站图纸”,原告于202110

25日,对该图纸进行了报价,并将报价发送至原告指定邮箱地址: hnyyb2021@163.

com,报价金额为594912.55元,但双方就此并未达成一致,因此,该份“溪

洛渡电站图纸”不可能作为生产图纸。

随后,双方经过多次电话协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降低配置并修改了设计图

纸。20211124,原告签订书面《产品订货合同》,对两台变压器的型号、

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均进行明确约定,我方严格按照与对方商议确定的图纸进行

了生产(202111281706分,我公司将修改后的图纸通过我方郑继承

的:416088825(网名:晨曦)发送给了反诉方法人杨永彬的:582186659(网名:

天弧),并要求对方收到后盖章确认,以便我方组织生产,但被告法人杨永彬称双

方老总已经说好了就行了,无须再次确认)。

2、付款条件早已成就,被告一再借故拖延不合法。

变压器经被告自提,送到大岗山工地,原告派郑继承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

经开箱检验,几方对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各参数与生产图纸(即: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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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分郑继承通过发给被告的图纸和变压器随包装自带图纸)完全吻合无异

议,即说明原告生产的变压器自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只是无法完全匹配大岗山

项目部现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不能满足工地现场施工要求,这一点是原告在生产前

无从得知的。

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已经完全符合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

的约定,且经几方开箱核对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18.5万元,然而被告却只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对

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实际违约,按照合同

10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早在20224日就已经按照被告及大岗山项目部的要求为其开具

58万元的发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将发票交付给被告。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法》

112113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

的批复》(法释[1999]8号)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31210

发布的银发[2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

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原告计算逾

期付款利息的公式为:年利率6℅÷12个月×5个月×100000元×150=3750元,

但原告只主张了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部分:反诉部分

一、被反诉人按照提供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并

未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涉及到的图纸一共有三份:一份是反诉人于20211022日发来

的;一份是被反诉人于202111281706分发送给反诉人的“大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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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C转轮工地图纸”;还有一份是大岗山项目部在验货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

图纸”。

第一份是反诉人发给被反诉人的“溪洛渡电站图纸”,由于反诉人未接受被

反诉人报价594912.55元而被弃用。

第二份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被反诉人将

图纸发送给反诉人的法人杨永彬后,反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被反诉人盖章

确认的要求,杨永彬称双方老总已经说好的,不用盖章,因此,我们认为,这一份

图纸理所应当作为生产图纸。

第三份是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这份图纸被反诉人

之前从未见过,直到大岗山项目部在其工地验收货物时才拿出来,而且,庭审过程

中反诉人的证人戴军也承认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

同。也就是说,这份图纸在被反诉人生产之前是不

知情的,因此,这份图纸也不可能作为生产图纸。

《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大岗山电站”,合同第二条约

定:“供方必须按照图纸技术要求生产,产品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我们认

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大岗山电站”,并不是“溪洛渡电站”,而且合同中并

未强调是按照需方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因此,我们认为,被反诉人按照第二份图

纸也就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完全符合

合同约定。

二、被反诉人工作人员郑继承在《转轮车间箱变现场检查若干问题及消缺时

间》上签字,并不意味着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是郑继承设计生产的,郑继承才最清楚该变压器的各种性能,

因此才得以技术指导的身份被请到工地担任现场技术指导,其目的是将现有变压器

与工地现场需求及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匹配,就匹配

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设备和材料等提供专家意见。

因此,郑继承在该文件上签字,只是其作为现场的技术指导,解决现场遇到

的技术问题,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能认为是被反诉人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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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庭审中,反诉人的证人也承认,是按照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

纸”进行验收货物的,如前所述,我们压根没见过这份图纸,也不是按照这份图纸

来进行生产的,而你按照这份图纸进行验货,不是很荒唐吗?所以说,根据“大岗

山电站图纸”发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是变压器的质量问题。

三、被反诉人先行垫资为反诉人的客户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并不代表被反诉人

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被反诉人生意上一向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为客户服务,对于上帝的

需求,被反诉人一直都是做到先解决实际问题。

本案中,虽然被反诉人明知自身变压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是为了维护

反诉人这个大客户、帮助反诉人配合大岗山电站尽早正常运营,因此就按照现场需

求自己先行垫资为工地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在诚信缺失的当今社会,被反诉人的做

法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是值得褒奖的。

四、陈功不是被反诉人公司员工。

反诉人的证人戴军称:“如果陈功不是你道道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来工地修

复变压器面板?”我们认为这一判断严重缺乏逻辑。陈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荣荣公

司的员工,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聘请的人员,为什么一定会是被反诉人道道公司的

员工呢?

五、反诉人提供的两证人证词互相矛盾,王军的全部证词应当不予采信。

证人戴军是主管技术的,而证人王军是主管采购的,但是庭审中,戴军都认

可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而王军却坚称两份图纸

完全一样,可见作为不懂技术的王军来讲,两份图纸的差异他是看不懂的,他完全

是根据反诉人的需要进行虚假陈述,因此,王军的全部证词不可信。另外,王军要

求为其提供5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从他与反诉人的《购销合同》可见其交易金

额为48万元,那么这相差的10万元是不是被谁私吞了?王军如此积极为反诉人作

虚假陈述,不符合常理。

六、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与被反诉人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

中,反诉人罗列了种种所谓的“经济损失”,但没有哪一样能证

篇二: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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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

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例: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受原告姚某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开庭

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参加了法庭审理,现

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号0000354《南宁世贸商城(推广名:世贸广

场)楼宇买卖认购

书》(下称认购书)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原告在合同约定及协议延长的期

间内,就签署合同事宜履行了诚信谈判义务。被告拒绝谈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

责任。

1、本案中的《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单独的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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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为合同双方设定的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双方同意延长的期

间内,履行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与对方进行诚信谈判或磋商的义务,而并

不承担必须达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诚信地履行

了谈判义务仍不能达成合同时,他们不需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诚信谈判义务

导致不能达到合同时,则必须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讲,如果是原告不履行诚信

谈判义务,则被告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是被告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则应双倍返还

定金。

2、双方的合同谈判签署期间经协议变更为518日,此期间内原告履行了

谈判义务。

原告于207425日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交纳定金10000元,约定

52日前谈判并签署合同。但因原告需要代理刘某在同一楼盘购买另一套房

子,而且需要谈判和协商的合同内容基本相同,所以被告同意原告把自己订购的房

屋和代理刘某订购的房屋一起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也即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延长了

谈判和签署合同的期间。该事实已为53日原告代理刘某签订的《认购书》(合

同号0000364)所证实。

由于刘某工作繁忙不能按时来南宁,于是原告在510日代理刘某填写了

《特殊情况申请表》,请求延长谈判时间至525日。李小毅于511日签收。

原告于511日为自己所订购的2-C-1210房屋提交了《变更合同申请》要

求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同时,该申请明确显示,双方的合同谈判签署期间经

李小毅同意延长至518日。同日,李小毅签收了该申请,并未表示反对意见。

2、原告提交的《变更合同申请》内容合乎情理,被告拒绝谈判构成违约。

由于原告的同事袁某在同一楼宇购买过房屋,交房期为207930日,办

理产权证的时间为交付后270天。而被告却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单方确定了不同的

交房期,而且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确定为交付后的540天。因此,原告请求按同样

的条件签订合同,或要求加大被告方的违约责任,理由非常正当。

但是,在原告书面提交申请后,被告方既不积极回应,也不修改条款,只说

是“合同条款不能作任何修改”,故意不履行必要的谈判义务,却以单方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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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阻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

约责任。

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表明,原告交纳的10000元为“定金”。

被告单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应依法双倍返还定金为200元。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

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

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

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原告依《认购书》约定交付给被告的

10000元定金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作为其在约定时间与被告订立购房合同的一个担

保,只要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去和被告商谈具体的购房合同,对于原告而言就已经履

行了合同义务,如果双方因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这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返还定金。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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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却是由于被告单方违约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因

此,被告不予退还原告所交纳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还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庭采纳本代

理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王文千

篇三: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团:

本人接受原告宋怡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

核实相关证据,查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解

释。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方应承担本案当事人(宋怡)所提出的后

续赔偿

202171日,被告因自家猎狗看管不牢吓坏路边的牛而撞伤了我方当事

人,我方当事人随后立刻前往医院,并且在多次诊断中,我方当事人被诊断为左桡

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肾盂铸型结石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

伤。但在出院后,我方当事人在生活中仍然受到困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且丧

失劳动能力。

很显然,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我方当事人承受了极大的身心理压力,给我方当

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行为没有体现足够的人性关

怀,也未尽到其应所尽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存在逃避现实的侥幸心理。

因此,被告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该承担我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后续赔

偿。 我方手上提供八组证据,每一组证据的证明事项在证据清单上均有说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条文内容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

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

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害,作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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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 综上所述,在我方

当事人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有着无可推卸的承担赔偿责任,弥补我方当事人身

体和心里的双重伤害。

举证环节

关于我方主张的误工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与《江苏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

准》,经我方计算: (3000÷365)×293=2408

关于我方主张的护理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经我方计算:10×137=1370

关于我方主张的营养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与《江苏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

准》,经我方计算为230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鉴定费,第9组证据可证明,我方当事人到南京国敬法院临

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花费的800元发票。

关于我方主张的交通费,第78组证据可证明,根据《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经我方计算则为:

192元。

共计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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