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男女的周岁是多大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
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
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
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
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
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二、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登
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
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
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
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婚补办登记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
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
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
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
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法释
三十号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
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
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有关司法
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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