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
一.客户询盘:
一般来说,客户在下正式的PurchaseOrder之
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Inquiry给业务部,做
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二.报价:
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
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
所购产品数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
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方式有: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
费”等形式。
业务部应及时回复客户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
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
规格及柜型等,并发出ProformaInvoice给客户
做正式报价。
三.订单/签约订货: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
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双
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
助代为催证。
2、审核信用证,要着重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
款.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
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
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
全,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
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依据
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
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
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
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
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
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
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
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出口方在收到
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中的有关条款,
如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等等,尤
其应注意某些特殊条款,如是否可分批装运,是
否可以转船等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
决定对信用证中的有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
或拒绝。
3、修改信用证,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
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开
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
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区别
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
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
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
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
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
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认可后
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
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
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
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
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
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
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作出
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
利履行。
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
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
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
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
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这样
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
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
七.下达生产通知/备货:
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
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
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等。业务部在确定交货
期后,满足上述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
按时生产:
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
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
排,以利于船货衔。
八.包装/刷口麦
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
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
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
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
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口麦头(运输标志):应进行
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九.验货
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2.如果客户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
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
计划部。
3.如果客户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
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
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
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十.制备基本文件:
按照PO以及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
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
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十一.商检/报验:
办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
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
同规定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
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
申请商检.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应向商检局申请
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
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
口。
应注意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提供
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通知工
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
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十二.租船订仓和配载
1.如果跟客户签订的合同是FOB CHIA条款,通
常客户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
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
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
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
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
书面定仓通知(SHIPPIG ORDER),通常在开船
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
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
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
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户。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
程序同上。
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
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
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
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
避免差错。
5.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即可向货
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
6.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
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
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
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十三.投保
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
运输险的投保手续。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卖
方在装船之前,应按照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出口商品的投保一般都是逐
笔办理的,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
输路线、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
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
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
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
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
(All Risk-A.R.)三种。
(2)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
附加险两种类型。
十四.安排拖柜:
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
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公
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
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
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
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
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看装柜,要专门声明,不
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上柜资料,列明柜号、
车牌号、司机及等
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
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
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
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
数量等,并记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
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上封条。
十五.集中港区
洽妥船舶或舱位后,货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
合装船条件的出口货物发送到港区内的指定的
仓库或货场,以便顺利装船作业。
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
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
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
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特别注意与港区,
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保持密切联
系.
向港区集中时,应按照卸货港的先后和货物积载
顺序发货,以便按先后次序装船。对出口大宗货
物,可联系港区提前发货。有船边现装条件的货
物,也可按照装船时间将货物直送港区船边现
装,以节省进仓出仓手续和费用。对危险品、重
大件、冷冻货或鲜活商品、散油等需特殊运输工
具、起重设备和舱位的,应事先联系安排好调运、
接卸、装船作业。发货前要按票核对货物品名、
数量、标记、配载船名、装货单号等项,做到单、
货相符和船、货相符。要注意发货质量,发现有
包装破损或残损时,应由发货单位负责修理或调
换。
十六.报检换单
十七.报关
货物集中港区后,发货单位必须向海关办理申报
出口手续。由发货单位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备妥
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或
磅码单)、商检证、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
合同副本及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官
员检查单证和货物,确认单货相符和手续齐备
后,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经海关查验放行
的出口货物,方能开始装船。有四个环节:申报、
查验、征税、放行
一般在拖柜同时就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
关行,委托做商检通关换单及出口报关。通常要
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
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
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
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
电话等。
十八.交接
发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港口规章,及
时与港方仓库、货场办妥交换手续,做好现场记
录,划清船、港、货三方面的责任。
十九.装船
海关放行后,发货单位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装货
单与港务部门和理货人员联系,查看现场货物并
做好装船准备,
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
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
和舱单,负责点清货物,逐票分批接货装船。
港口装卸作业区负责装货,并按照安全积载的要
求,做好货物在舱内的堆码、隔垫和加固等工作。
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
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
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
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监装人员对一级危险品、
重大件、贵重品、特种商品和驳船来货的船边接
卸直装工作,要随时掌握情况,防止接卸和装船
脱节。
二十.发装运通知
对合同规定需在装船时发出装船通知的,应及时
发出,特别是由买方自办保险的。如因卖方延迟
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的,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或没
有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责任。货物
装船后,出口方应及时地向国外方发出“装运通
知”及相关证明,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
理进口报关和接货手续。
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 通知
客户发货的细节,装船通知的内容一般有:订单
号或合同号、信用证号、数量、总值、唛头、包
装件数、目的港代理人、船名、航次、预计开航
日和预定到达日等。
二十一.支付运费
船公司为正确核收运费,在出口货物集中港区仓
库或库场后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衡量。凡需预付运
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
费后发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如属到付运费
货物,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由船公司卸港
代理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二十二.收单
即获得运输文件:
1.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料内容传真
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补料要按L/C或客户的
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
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
等。
2.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
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
如果提单需客户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
户,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3.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
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
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根据装货的实际情况签
发大副收据,将大副签发的收货单交原发货单
位,出口企业可以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换取海运提单。
1.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
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
单据。
2.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
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
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3.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
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
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二十三.制单结汇
交单指出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
前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
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确认无误后,根
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
汇。
货物装运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
缮制和备妥各种单据,包括汇票、出口发票、运
输单据和保险单以及其它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
所需结汇单证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
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
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在收到货款后
向银行进行结汇。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3种:
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
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
交银行议付。
(2)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
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收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
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3)如果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
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
本提单给客户。
*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电汇(TELEGRAPHIC
TRASFER(T/T))、票汇(DEMAD DRAFT(D/D))、
信汇(MAIL TRADFER(M/T))等方式,现在汇款主
要使用电汇方式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
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
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
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汇,
等付款行将外汇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按当日
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
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
并自交单日起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
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
“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指议付
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
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
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
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
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
益人。
二十四.业务登记:
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
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二十五.文件存档:
所有的文件包括PO、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
整套以备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9:0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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