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赠与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赠与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鉴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对公司的贡献,以及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工作
效率,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服东会,决议向乙方以赠与干股的
方式挤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1、甲方赠与乙方干服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有效为_____年,本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内不得转让和继承;
2、双方均明了公司对外股权状况仍是工商登记的原有股东及其所在比例,
乙方不是甲方在工商主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比例
利润分红的权利。
3、公司会计年度利润的确定,甲方按照现行国家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出真实
的利润金额。如乙方对会计年度利润金额有异议,应以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确定金额为准。
4、乙方享有甲方年终总利润分红的权利,即乙方享有公司会计年度内利润
总额包分之的分红。乙方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公司股东会,同时
乙方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
5、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兑现,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
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干股分红按中国现行会计年度核算并支付,甲方应在确
定乙方河得分红后的_____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6、乙方在获得甲方赠与的干股股权的同时,仍应根据甲方双方签订的劳动
合同享有甲方给予的其他福利及待遇;本协议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不与乙方的工
资薪资挂钩,也不作为调整乙方薪的参与或者依据。
7、在干股期限未满时,乙方提前与甲方解余劳动关系的,则乙方不再享有
当年干股分红的权利;甲方在协议期内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仍享有当年
度利润分红的权利。
8、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_____天内,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签订类似条款
的协议。如双方在期限届满前_____天内均提出是否继卖签订,本协议则自动顺
延_____年,继续有效;如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则本协议在履行完毕后自
动失效;
9、乙方对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
三方泄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10、关于违约责任。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取消乙
方该年度的利润分红;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索取当年应
得的利润分红。
11、争议的解决。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发或者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争
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
机构仲裁。
1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
13、甲乙方双均明了本协议虽未经第三方公证处公证,但共同约定此协议依
然具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实际股东:(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 篇2
赠与人:__________受赠人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二:________受赠人三: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四:________受赠人五: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
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
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
可持续发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赠与
1、赠与人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
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____%,是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
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____%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
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 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
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
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
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
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
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
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情况,如果成绩优异,则赠与人另向
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决定。
第二条 受赠人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
权,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
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 受赠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
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
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
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
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
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
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
还债。
第四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
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
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
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赠与
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
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一: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二: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四: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三: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五:________
日期:_______
赠与合同 篇3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赠与人____________自愿将_________无偿赠与受赠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赠于合同正式生效时一次性交付。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派专人负责清点接收。
三、为保证该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当建立专门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严密的保安措
施。保管所需费用,由_____________历史博物馆自行解决。
四、______________决定每年安排一次公开展出,向社会公众展览。内部展
览根据有关研究单位和学者的请求,不定期举行。展览所得收益用于赠与物品的
保管。
五、该批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变卖、转让、
捐赠,但可以小批量的复制,复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馆藏服务。复
制品应精工细做,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高额赢利为目的,大批量复制。
六、赠与物品交接地点为: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号。
七、本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正式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在赠与人逝世后,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
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期满之后,可以由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与_____________协商,确
定有关事宜。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赠与人亲属:______________(签章)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盖章)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盖章)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_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4
赠与者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
赠与合同:
一、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二、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内应搬之物包括家俱,家电等搬离,如不搬
离,视为放弃,将由乙方自行处理,届时由双方到场做证,视为现场交接。
三、甲方会同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前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
让手续。
四、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十年内对后记不动产进行拍卖、转让、抵押或其他变
更所有权的行为。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应立即将后记不动产归还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父母各执一份。
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x市x街x号
面积:x x亩
(2)建筑物面积:
房产编号:
立合同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签订日期:
赠与合同 篇5
合同法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
基本共识。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
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
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
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
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
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
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
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
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①。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
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
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
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
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
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赠与自受
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
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⑤。不管
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
主要依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⑥。口头赠
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
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
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⑦。其依
据来自于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
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
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
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
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
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⑧。该观点认为合
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
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
在于: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
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
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⑨。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
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显然不
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诺成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
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
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依据来看,其完全无视
新合同法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
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合同法条款具体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
是诺成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
合同的结论⑩。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法第185
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接受”,但这并不当然推出一方表示给予,
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除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
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接受的真实意思,合同
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诺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
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允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
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
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
该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
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则认为该规定是诺成合同的证明,
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 。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
1、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
正是因为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
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
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
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拒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
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合同法第186
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单的不同。权利
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般来
讲,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第二种情况,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
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第三种情况,在当事人约定发生权利转移的情况下,即
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
利转移。在第一种情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
销赠与;在第二种情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第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
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
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未交付标的物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准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合同法第186条仅仅是对
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抑或
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
2、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如何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
“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的结
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
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张能被撤销的,只
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
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承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情况)之前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此种观点是否成立,难下定论。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希望
能为关注合同法者提供参考。
(三)合同法第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
交付”的规定,一方面表明此两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说明其他
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如果承认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则无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还是除此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其义务,
受赠人要求交付为其权利是赠与合同的基本内容,法律无需特别对某种情况作出
特别规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往往说明一般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即一
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适用传统理论,其为实践性合同。
但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认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物只发生
在特别情形,对于一般情形,由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使
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所以,这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受赠人无权请
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笔者对此有如下异议:1、这种观点一方面主张赠与合同
是诺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将诺成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
成立,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有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限定在特别
的情形,那么认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意义何在呢?2、这种
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双方的
权利、义务解除”,故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赠与人先期行使任
意撤销权的情况下,这种分析无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赠人主张交付
以后,赠与人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后述情况下,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会出现这样的矛
盾:一方面因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受赠人行使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另一方面,
赠与人以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交付。这同样使得在
诺成性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的权利和赠与人履行交付的义务变得毫无意义。而
如果将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则不会出现这种矛盾。但作
这样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没有成立,何必设立撤销权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条是对诺成性合同的规定,但该条应当只在特别情形下
适用。该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
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指在赠与
物仍为赠与人占有的情况下发生。既然赠与物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
人使自己的财产毁损、灭失,何以要对外承担责任呢?唯一的解释是赠与物虽未
交付,但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承担起了妥善保管赠与物的义务,否则就可
能承担一定责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如果认为赠
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就又成为支持该观点的一个理由;
如果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则对第189条只能理解为在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下适用,因
为这两类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理解,但认为在条款设计上把第
189条作为第188条第2款更显合理。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即成立,并产生两个法律后
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笔者的倾向性意见
(一)新合同法并没有将赠与合同在传统认识上予以突破,确定其是实践性
还是诺成性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
同的规定没有改变。立法者只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
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宣称向灾区捐款,待宣传目的达到后,却不履行赠
与的实际情况,对赠与合同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
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外,其
他的赠与合同仍为实践性合同。当然,这种观点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
阐释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准确意思。有望作出比较明确的解释。
(二)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若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
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
的花费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平为依据。笔
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合同法总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
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如果赠与人作出赠与的郑重承诺,对方又
表示接受,但后来赠与人无正当理由不交付赠与物,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款
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
关于这一点,《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
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
允许的,……如果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
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矛盾,笔者认为,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必须同时满足:1、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出于故意反悔;2、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
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8:08: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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