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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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
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
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
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
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
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
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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