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在实际⽣活中我们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是有债权债务都会进⾏整理。企业重整是对已经具有破产
原因或有破产原因⼜有再⽣希望的债务⼈实施的旨在拯救其⽣存的积极程序。那么企业重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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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债权债务的处理
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所谓债务清偿法,指的是在债务⼈⽆⼒清偿到期债务的
情况下,依法在债务⼈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所说的企业法,指的是
对陷⼊经济困境的企业,进⾏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机。重整
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个重要特点;后者⼀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
范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起。⼀⽅⾯,它把债权⼈权利实现,建⽴于企业复兴的基础
上,⼒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使债权⼈得到⽐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
⾯,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这样,就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之间,
建⽴起⼀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应当看到,在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标之间,后者是主要的⽅⾯。也
就是说,重整制度的⾸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正如美国学者安*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财务困境的商事企
业的复兴。这种企业在正常情况为债务⼈即公司、合伙、个⼈或者其他有资格依破产法申请救济的实体所拥有。重整
制度是提出和解决困境实体所⾯临的三个⽅⾯的问题:
(1)为了使陷于困境的债务⼈在经济上康复,应当采取何种财务决定和⾏动;
(2)为使这种复兴对所有的当事⼈都不失公平,应当在债权⼈与股东之间达成何种权利的调整;
(3)如果企业复苏⽆望,因⽽不能继续营运,则债务⼈资产的清算应当如何进⾏,才能使之有条不紊并且使所有利
害关系⼈得到最⼤限度的财产恢复。实质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恢复活⼒的企业的
过程。
企业重整机关
在法院裁定进⾏重整后,其原有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职权均应予停⽌。重整的机关有重整⼈、关
系⼈会议和重整监督⼈。它们都是法定必备机关。
1、重整⼈
重整⼈是执⾏重整业务并执⾏公司业务、代表公司的机关。重整⼈原则上由董事担任,但法院也可依职权选任。
2、关系⼈会议
关系⼈会议是关系⼈的意思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并表决重整⼈提出的重整计划。关系⼈会议由债权⼈和股东
组成。
3、重整监督⼈
重整监督⼈的任务是监督重整⼈执⾏任务,并主持关系⼈会议。重整监督⼈由法院依职权选任。
企业重整的程序
1、制定重整计划重整⼈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会议通过后成⽴,经法院认可后⽣效。重整计划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的权利。例如,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其股份;对普通债权⼈,可以减少其债权额或
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
⼈、担保债权⼈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在同⼀顺序⼈之间,按同⼀⽐例减少同⼀性质的权利。
2)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章程等。
3)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如果重整计划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
会议否决,或关系⼈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
职权宣告其破产。
2、重整⼈执⾏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重整⼈执⾏。如果重整计划在执⾏上不可能,例如,第三⼈对公司所负的债
务经强制执⾏⽽⽆效果,使得重整计划事实上⽆从执⾏,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
职权宣告其破产。
3、重整⼈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
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
更登记,并会同重整⼈报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经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
正常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企业进⾏重整也是会对债权债务进⾏处理,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
的性质。⽽且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机。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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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6:56: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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