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提存程序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
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
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
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
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
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
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
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
2、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农村
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
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
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
3、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
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
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
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是什么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再分配,属村民自治范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决议。
如对该决议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如由法院来裁决,首先应确认该享受村民利益的
人是否具有村民的资格身份,而对于死亡的人,已不为民事主体,一般不具有享受分配利益
的资格,除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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