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下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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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
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
程中为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
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里给出了消费
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
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由此可看出我们的很多权益受到保护,但是尽管
在社会中往往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受权益受到侵
犯。这里可以根据我们的权益分析生活中我们消
费者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受到的权益侵害。
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
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
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
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
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
全不 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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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
服 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
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这样
的例子一点不稀奇,经营者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以
次充好,以假充真,特别是食品,使得很多消费
者轻者重现身体的不适,重则付出生命。2008
年出现的三鹿奶粉安全事故,让很多生命在这
次食品安全事故中消逝,给我们消费者敲起了
警钟,也给我们的政府敲起了警钟,食品安全
刻不容缓,危害国民健康,危害国家食品在国
际中的名誉。
二、知情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
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
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
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
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
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
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
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
量的提高,使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能
够准确、正确的传递。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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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意的商品。
因此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
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
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
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赔
偿 。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
的意志,主动 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
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
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
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
接受服务 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但是我们大多的消费者都是一般的普通大众,没
有那么多的心眼与图谋,在购物中自然或多或少
的会受到经营者的干涉,消费者有购买的自愿,
往往很多经营者还是出现强制购买的行为,不买
不让走或者提出不合理的理由,如你看了我们的
商品就必须购买,或者是以弄坏、弄脏为由强制
购买。这种情况现实中一点也不少见,只是由于
大家都觉得是小事,就不了了之,使得一些经营
者更加的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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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
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
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在现实中最常见的
就是平时我们在农贸市场中得缺斤少两现象屡
见不鲜。在交易过程中欺骗消费者,使得我们以
合理的价格购买却得不到应得的商品,而且我们
消费中没有发现。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工商部门也
有很多的处理方法,很多在农贸市场内安放政府
部门安放的公平秤,让我们在消费时为了不被缺
斤少两可以再重新将商品计量,也使得经营者有
一个警钟的作用,不要做这种违法的事情。一旦
发现有这样类似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摊主将
商品补足,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的权利。”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基于
消费者经济上的弱者地位,为鼓励消费者依法要
求赔偿,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
在一次电视机的爆炸案例中,由于是电视质
量的问题一起的爆炸以及火灾使消费受到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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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经济损失。他们将情况向市消费者协会和附
近消防中队作了汇报。经过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和
技术鉴定,确认为电视机质量问题致使其爆炸,
进而引起火灾。消费者在市消费者协会的支持
下,向电视机的销售者XX商场进行索赔。因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
者因购买、使用商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要求获得赔偿时,有两项原则:(1)销售者负有先
行赔偿的法定义务,根据这项原则,受损害的消
费者如果到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造成消费者
损失是否属于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均应先予赔
偿。(2)消费者对求偿主体具有选择权。根据这项
原则,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要
求生产者赔偿。不属于直接赔偿者的责任的,销
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总之,是有利于消费者的赔
偿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
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
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
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 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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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社权。社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
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一项
重要的权利,它对和谐社会必不可少。
由于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消费的过程中,消
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导
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消费者大部分都
是单一的个体,经营者则是一个社会团体。所以
在两者存在异议的时候,消费者一般会处于劣
势,权益便会受到侵害。二、随着各种科技的发
展,商品的多样化,使得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隐
瞒、欺骗的情况。有鉴于此,赋予消费者以结社
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尽管目前我国有很
多政府机构从不同的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
消费者依法成立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体仍然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第一,可以把消
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
监督;第二,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
费纠纷;第三,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充当桥梁;第四,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
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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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
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
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
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
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
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
护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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