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9: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or)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下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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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

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

程中为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

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于199310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里给出了消费

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

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由此可看出我们的很多权益受到保护,但是尽管

在社会中往往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受权益受到侵

犯。这里可以根据我们的权益分析生活中我们消

费者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受到的权益侵害。

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

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

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

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

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

全不 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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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

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

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这样

的例子一点不稀奇,经营者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以

次充好,以假充真,特别是食品,使得很多消费

者轻者重现身体的不适,重则付出生命。2008

年出现的三鹿奶粉安全事故,让很多生命在这

次食品安全事故中消逝,给我们消费者敲起了

警钟,也给我们的政府敲起了警钟,食品安全

刻不容缓,危害国民健康,危害国家食品在国

际中的名誉。

二、知情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

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

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

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

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

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

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

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

量的提高,使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能

够准确、正确的传递。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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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意的商品。

因此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

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

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

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赔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

的意志,主动 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

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

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

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

接受服务 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但是我们大多的消费者都是一般的普通大众,

有那么多的心眼与图谋,在购物中自然或多或少

的会受到经营者的干涉,消费者有购买的自愿,

往往很多经营者还是出现强制购买的行为,不买

不让走或者提出不合理的理由,如你看了我们的

商品就必须购买,或者是以弄坏、弄脏为由强制

购买。这种情况现实中一点也不少见,只是由于

大家都觉得是小事,就不了了之,使得一些经营

者更加的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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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

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

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在现实中最常见的

就是平时我们在农贸市场中得缺斤少两现象屡

见不鲜。在交易过程中欺骗消费者,使得我们以

合理的价格购买却得不到应得的商品,而且我们

消费中没有发现。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工商部门也

有很多的处理方法,很多在农贸市场内安放政府

部门安放的公平秤,让我们在消费时为了不被缺

斤少两可以再重新将商品计量,也使得经营者有

一个警钟的作用,不要做这种违法的事情。一旦

发现有这样类似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摊主将

商品补足,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的权利。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基于

消费者经济上的弱者地位,为鼓励消费者依法要

求赔偿,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

在一次电视机的爆炸案例中,由于是电视质

量的问题一起的爆炸以及火灾使消费受到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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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经济损失。他们将情况向市消费者协会和附

近消防中队作了汇报。经过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和

技术鉴定,确认为电视机质量问题致使其爆炸,

进而引起火灾。消费者在市消费者协会的支持

下,向电视机的销售者XX商场进行索赔。因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

者因购买、使用商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要求获得赔偿时,有两项原则:(1)销售者负有先

行赔偿的法定义务,根据这项原则,受损害的消

费者如果到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造成消费者

损失是否属于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均应先予赔

偿。(2)消费者对求偿主体具有选择权。根据这项

原则,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要

求生产者赔偿。不属于直接赔偿者的责任的,

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总之,是有利于消费者的赔

偿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

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

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

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 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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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社权。社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

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一项

重要的权利,它对和谐社会必不可少。

由于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消费的过程中,消

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消费者大部分都

是单一的个体,经营者则是一个社会团体。所以

在两者存在异议的时候,消费者一般会处于劣

势,权益便会受到侵害。二、随着各种科技的发

展,商品的多样化,使得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隐

瞒、欺骗的情况。有鉴于此,赋予消费者以结社

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尽管目前我国有很

多政府机构从不同的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依法成立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体仍然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第一,可以把消

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

监督;第二,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

费纠纷;第三,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充当桥梁;第四,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

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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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

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

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

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

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

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

护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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