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标准2020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0: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会议记录怎样写)

2020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新的《民法典》于20211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

期为202012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

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

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

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

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

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

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

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

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

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补充: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

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

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

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

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

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

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

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

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

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

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

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

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

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

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

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

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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