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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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十一五”期

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04

【字 号】长府办发[2006]54

【施行日期】2006.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

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制定的《长春市“十一

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

(市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工作,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

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认定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自主品牌创新,在“十一五”期间大力推进驰名

商标、著名商标培育推荐和长春知名商标认定工作。通过宣传、组织、引导、鼓

励,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积极性。加

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商标兴市兴县的浓厚氛围,促进生产

经营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长春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力争推荐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由现在的1件增至

6件。具体为:2006年至2007年力争推荐认定2件;2008年至2009年力争推荐

认定2件以上;2010年力争推荐认定2件以上。

(二)“十一五”期间,力争推荐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数量由现有的108

增至225件,且每个县(市)力争达到10件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认定的长春市知名商标数量由有现有的104件增至

260件以上。

(四)全市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和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力争每年增长20%,到2010

年,全市注册商标数量力争达到1.5万件。其中,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

10%;全市农产品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15%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通过每年开展的“4·26

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普及农产品

商标和地理标志知识,宣传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宣传保护商标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公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激发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商

标注册的热情。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专业人才进行培训的时机,举

办专题讲座,提高各级领导、各级干部的商标意识。

(二)增强企业经营者争创名牌的意识。推动企业经营者克服和纠正重视有形

资产、忽视无形资产的倾向,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

“长春市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帮助拥有“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

业经营者了解掌握中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有关情况,积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

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注册的历史和范围,该商标广告宣传工作的持续

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

税、销售区域等资料,为适时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创造条件。协调政府有关

部门,组织生产者、经营者和其它组织积极参加每年的“中国商标节”活动,开阔

视野,拓展思路。组织我市拟推荐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吉林著名商标”的

重点企业,赴实施“中国驰名商标”战略成果突出的省、市考察学习。

(三)规范申请推荐和认定程序。由市工商局牵头,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意见,及时更新《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储备库》、《长春市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

标储备库》和《吉林省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储备库》企业名单,成熟一个推荐认

定一个。组织制定《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认定“长春市

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程序。认定“长

春市知名商标”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科学、依法认定的原则。

(四)优化商标服务。积极开辟闲置注册商标转让市场,探索商标转让、许可

的途径、形式,形成有效交易机制。组织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在中国吉林·东北亚投

资贸易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全国和全省闲置商标转让洽谈会。建立健全商标信息查询

和交流服务体系,协助企业收集商标侵权证据,整理、完善申报认定材料。

(五)依法保护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专用权。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对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

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实行跟踪保护。加强对我市各类商品展销、展览会

的商标监管,严禁侵权假冒商标商品驻会进展。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

流通方式和超市、卖场、便利店、购物中心等的日常商标监督管理。实行企业进货

验货时自行查验《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商标使用

行为。在我市积极开展“无假冒商标示范店”的评比活动,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引

导消费者“认牌购货”,打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商品商

场(店),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城市形象。

四、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

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

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

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前列支。

(三)企业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

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等无

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的

70%),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优先赋予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

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七)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

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并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

惠。

(八)市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除省政府一次性

奖励100万元以外,还要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著名商标”和“长

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市政府对成功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

业奖励1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对成功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

5万元。

五、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争创驰名著名商标

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

长:李龙熙 长春市副市长

副组长:贺兴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铁酩 市工商局局长

员: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改

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

办、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办公室主任:张洱英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十一五”期间加快培育和认定“中国驰名商

标”、“吉林省著名商标” 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当作振兴我市经济发展

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将把各级政府争创“中国

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县

(市)、区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

市知名商标”的“十一五”规划,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商标品牌

战略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为多出品牌、多

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县 (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在市驰名著名商标推

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县(市)、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市驰名著名商标

工作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推进措

施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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