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现⾏
的房产税是第⼆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15⽇,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从
当年10⽉1⽇开始实施。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房地产。所谓房
产,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学习、⼯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
独⽴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室内游泳池除外。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征
收。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以《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例,个⼈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新购的⾼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征
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中在国有⼟地上依法修建的独⽴、单栋且与相邻房屋⽆共墙、⽆连接的
成套住宅。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
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
登记⼿续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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