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
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
是:(1)一调一裁两审制。本法第五条规定,发
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裁终局制。本法第
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
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
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
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
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
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
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
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
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
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
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
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
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
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
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
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
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仲裁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
示,截至2006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资
标准在全国最高,为81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
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为270元。按
照这一数据计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为972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3240元。按照这一
计算结果,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没有超
过1万元。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关于<劳动
法)若干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
到的全部工资收人。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
1997年职工工资拖欠额累计为217.3亿元,
涉及职工人数为1144.6万人,2002年拖欠
工资额为404.3亿元,涉及职工983.2万人,
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拖欠
工资严重的企业,拖欠时间累计最长达数十个
月。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十分严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
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
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
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
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达3.5亿元。这类案件具有
案件频发、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因此能否及时高效地解决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
社会的和谐稳定。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医疗费是指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
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伤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
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②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
准转外地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
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有: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
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
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动者患病、负
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
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六是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撤销、责令关闭等
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赔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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