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更新时间:2024-11-06 08:38: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lithuania)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

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

是:(1)一调一裁两审制。本法第五条规定,发

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裁终局制。本法第

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

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

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

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

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

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

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

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

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

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

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

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

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

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

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仲裁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

示,截至2006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资

标准在全国最高,为81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

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为270元。按

照这一数据计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为972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3240元。按照这一

计算结果,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没有超

1万元。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关于<劳动

法)若干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

到的全部工资收人。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

1997年职工工资拖欠额累计为217.3亿元,

涉及职工人数为1144.6万人,2002年拖欠

工资额为404.3亿元,涉及职工983.2万人,

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拖欠

工资严重的企业,拖欠时间累计最长达数十个

月。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十分严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

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

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

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

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达3.5亿元。这类案件具有

案件频发、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因此能否及时高效地解决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

社会的和谐稳定。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医疗费是指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

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伤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

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②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

准转外地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

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有: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

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

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动者患病、

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因经济性裁员,

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六是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撤销、责令关闭等

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赔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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