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7: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黄复仇)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序号

三步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食品安全法第食品安全法

三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二十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二条第一款

适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第一百二十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 二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上至十万元以下;

3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三十四条第一第一百二十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三条第一款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第一项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者经营上述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食品安全法第食品安全法

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三十四条第五第一百二十

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三条第一款

4

第二项

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

五万元;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至三十倍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

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食品安全法第食品安全法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三十四条第七第一百二十

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食品安全法第食品安全法同上

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三十四条第八第一百二十

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三条第一款

合格的肉类制品第四项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 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

第十二项三条第一款

同上

适用

三步

7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第五项

8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款

第六项

同上

9 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 食品安全法

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第一百二十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 三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上至十万元以下;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第二项四条第一项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

添加剂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

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项四条第二项

食品添加剂

11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至十万元;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

第四项四条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第三十四条

四条第四项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第六项

13

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

14

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适用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法第三十第一百二十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品、食品四条第五项四条第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处罚条款 违反条款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三步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21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16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法第七十第一百二十

万元;货值金额一万

规定进行标示法第六十第一百二十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七条、第八四条第六项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九条五条第一款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十条、第八

十至二十倍的;情节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第三项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十一条、第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八十二条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第五十第一百二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法第八十第一百二十

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一条第五四条第七项

乳粉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法第三十第一百二十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七条四条第八项

17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法第六十第一百二十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条四条第九项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法第三十第一百二十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添加剂四条第九五条第一款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第一项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食品安全

第一百二十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法第三十

五条第一款说明书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四条第十

第二项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一项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

19

20

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元至十万元;货值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食品相关产品 五条 第四项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

的;情节严重的,

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法第一百法第一百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23

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法第一百第一百二十处二千以下

零二条第二十六条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二十五条五条第二款

四款第一款第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第二款

四项

适用

三步

27

2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法第五十第一百二十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加剂进行检验 五十二第一项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2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法第四十第一百二十

,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四条六条第一款

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第二项

理人员

2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营者进货时为按规定查验法第五十第一百二十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三条,或者第三项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第五十一

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8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法第三十法第一百

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三条第五二十六条

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项或者第第一款第

护、清洗、校验 五十三条五项

第一款、

二款

同上

29 同上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康证明或者国家卫生行政规定法第四十法第一百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五条第二二十六条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款或者第第一款第

四十五条六项

第一款

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法第五十

二十六条三条第四

第一款第

七项

30 同上

31 同上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法第七十法第一百

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七条第二二十六条

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第第一款第

八十二条八项

第三款

食品安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法第八十

二十六条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条第三

第一款第部门备案

九项

32 同上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适用

三步

33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法第八十法第一百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三条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

十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法第四十法第一百

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七条 二十六条

处理 第一款第

十一项

同上

35 同上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法第五十法第一百

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七条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

十二项

36 同上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法第四十法第一百

程控制要求六条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

十三项

违法类型 裁量标准

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1规定法定上、下限幅度,执行减轻处罚的:在法定下限10%30%的幅度内

行为下限;2只规定法定上限,

在法定上限的10%幅度内确定

一般违法1规定法定上、下限幅度,在罚减轻处罚的:在法定下限30%50%的幅度内

行为款下限以上不超过中限幅度内

确定;2只规定法定上限,在法

定上限的10%50%幅度内确定

严重违法1规定法定上、下限幅度,在罚减轻处罚的:在法定下限50%100%的幅度内

行为款中限以上不超过上限幅度内

确;2只规定法定上限,在法定

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

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

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品、

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

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

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

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体性上访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

(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

(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

(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

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

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46: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937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