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
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 【公布日期】
• 【字 号】上海银发[2008]287号
• 【施行日期】2008.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
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8]287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8]146号)精神,为做好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在上
海市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分行制订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一)。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汇票专用章
(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
汇票专用章。上海市各银行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日之后(含12月1
日)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不予受理;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
日以前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仍应予以受理,并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结算
事宜。
(二)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银行应停止使用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和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对剩余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原华东
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各银行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自行组织销毁,并按规
定做好销毁记录。
(三)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由我分行负责组织定货和管理。首次订购的
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签发行(以下简称各签发银行),由我分行汇
总需求数量后集中向印制厂家订购(注:此项工作已开展);后续订购的,由各签
发银行按规定程序自行与印制厂家联系订购。
(四)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刻制。其中: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五家银行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到指定厂家刻制
(厂家名称: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树华,:62443542);
其他签发银行需刻制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应向我分行提出书面刻章申请,
由我分行统一组织刻制。
二、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的额度设置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上线后,各签发银行应切实
加强资金清算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额度进行合理设置。各签发银行应
对本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笔数和金额进行统计或测算,在此基础上,合
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额度,以确保本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及
时兑付。
三、关于应急处理机制
各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时,如发生系统故
障,并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的,应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一)行内系统出现故障的,按照行内系统应急预案处理。
(二)支付系统出现故障的,按照《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理预案》处理。
(三)至当日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或支付系统故障仍未
恢复的,代理付款行可按照《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留存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并向持票人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也可在明确告知持
票人且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或其他方式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提
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四、建立业务报告机制
为确保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正常开展,切实降低业务上
线初期的退票率,建立上线初期的业务报告机制,各签发银行应从上线之日起至
2009年2月28日按照下述要求报送业务报告:
(一)业务上线后第一周(2008年12月1日-5日),各签发银行应按日统
计业务量和退票信息(详见附件二《业务量统计表》和《退票信息统计表》),并
于次日15:00前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
(二)业务上线后第一个月自第二周起(2008年12月8日-31日),各签发
银行应按周统计业务量和退票信息,并于次周一15:00前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
处。
(三)自业务上线后第二个月起,各银行应按月统计业务量和退票信息,并于
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
(四)《业务量统计表》和《退票信息统计表》均以电子表格方式报送到电子
邮箱:****************。
五、畅通业务联系渠道
为了确保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顺利开展,便于各银行对各类业务差错
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随文附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联络人员名单》(详
见附件三)。
各代理付款行应确保本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信息录入的准确无误,对实际
业务处理中出现的汇票号码不符、密押不符、非本行票据等退票情况,应及时向出
票银行查询,出票银行应及时处理并答复,以切实降低退票率。
六、其它
(一)目前,上海市共有24家银行正在参与第二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
务模拟运行,我分行将根据各银行模拟运行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要求,
及时为最终确定的本市各签发银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权限开通事宜。
(二)上海市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签发行的最终名单将在业务
上线通知中发布。
(三)实施中如遇到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分行支付结算处,联系人:赵
懿、邓伟伟、朱海明,:58845835、58845897、58845861,传真:
58845898,:****************。特此通知。
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
票结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
行汇票(以下简称三省一市汇票)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三省一市汇票业务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分省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上海市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银行签发三省一市汇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结算业务;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三)具有适合办理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四)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
理要求;
(五)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六)清算账户资金充足,能够保证三省一市汇票资金的及时解付和清算;
(七)行内系统符合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三省一市汇票接口要求,并通过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接口验收;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代理清算方式的银行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无需满足本款第二条、第
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应与代理清算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申请
报告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及系统接入方式、管理和
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三省一市汇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四)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被代理行还应当报送代理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银行的内部管理、人
员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测试。对符合签发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按程序为其订购凭证。符合签发条件的银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刻制
印章。
已获准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银行,其所属银行机构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
无需再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书面申请,但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程序刻制印章。
第七条 三省一市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以下简
称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印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统一制作。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
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等五家银行所属银行机构
需要刻制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由其主管分行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到中国人民银
行指定的厂家进行刻制,无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申请。
其他银行机构需要刻制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应由其分行(或总行,以下简
称主管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统
一组织订货和刻制。
第九条 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只能在签发三省一市汇票时使用,签发其他票
据和结算凭证不得使用该印章。
加盖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时一律使用红印泥。
第十条 银行机构发现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其主管分
行,并按刻制手续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发生三省一市汇票或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丢失、被盗
的,应立即上报至其主管分行,并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主管分行应及时向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
第十二条 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印模是代理付款行兑付三省一市汇票时用于
鉴别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真伪的依据,各银行机构应视同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领
用、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应严格印、证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责任明确,保证安
全。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必须由其本人办理。在银行开立结
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三省一市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三省一
市汇票上表明代理关系。
第十五条 三省一市汇票小写金额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记
载,不再延用压数机压印的方式。
第十六条 三省一市汇票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签发,但同一张
三省一市汇票上不得出现二种签发方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加强对上海市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上海市开办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展三省一市汇票业
务情况的考核。
第十八条 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三省一市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等方式,
督促银行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该行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和
未用完的空白三省一市汇票凭证。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协调处理上海市银行机构发生的三省
一市汇票业务纠纷。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之
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4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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