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2022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为了给自己的晚
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需
求量增大。相关部门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
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
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
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
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
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
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
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
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
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
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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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
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
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
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022年个人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
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
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
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
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
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
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
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
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
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
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
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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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
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22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
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
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在2022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
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22年1月起补
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
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
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
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
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22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22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
增加额核定(2022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22年原单位实际
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22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
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
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
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
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
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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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
准从2022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
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
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
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
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
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
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
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
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
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
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
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
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
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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