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008年5月5日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法
释〔2008〕6号)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
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
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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