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果超过3000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超过8万元
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
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
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
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
成为本罪的对象。
▲一、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浙江省于2013年5月份以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
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司法解释出台前已经发生的盗窃
行为,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
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
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同时,对于盗窃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
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
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
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
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
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
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关于审理盗窃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
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
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
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
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
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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