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海居住证积分规则
上海居住证的评分规则是怎样的?过来看看。以下小系列认真收
集了2021年上海居住证的评分规则。欢迎你向他们学习,希望对你
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来上海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
职工社会保险的家政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制)
《居住证》积分制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生活
工作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进行打分,并将个人情况
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数。得分达到标准分的,可以享受相应的
公共服务待遇。
第4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居住证》分。区(县)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和房屋
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本办法相
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和分数
第五条(综合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
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本指标和分数)
基本指标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年
限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1)年龄
年龄指数最高分30分。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56-60岁,得5分;年龄每减少一年,分数就增加两分。
(二)教育背景
学历指数最高分为110分,持证人的国内外学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
门的规定获得国家承认的,可以加分。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成绩50分。
2.持证人取得学士学位,累计60分。
3.持证人取得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学位,成绩90分。
4.持证人已获得硕士学位,累计100分。
5.持证人获得博士学位,累计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
职称和技能水平指标最高分140分。持有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专业
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且专业和工种与其所聘用的岗位相一致的,可以加分。该项目的具体
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国家技能类职业资格五级,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成绩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成绩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型国家职业资格中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
技术职业资格,或者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累计100分。
5.持证人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40分。
如果持证人申请分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初级资格和国家
职业技能资格,其缴费基数为职工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
持证人未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目的整体依据。
第7条(附加要点和要点)
加分内容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
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公共服务领
域、远郊重点地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本市户籍人员配
偶。
(1)创业型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型人才,累计120分。
创业人才加分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创新创业型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累计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整合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三)急需专业人才的短缺
如果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
一致,则累计30分。
本市急需专科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税收或促进当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年均纳税10万元以上,
或者本市户籍人员年均就业10分,每纳税10万元或者本市户籍人员
就业最多120分。(五)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在本市工作的持证人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数最高分为120分。
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为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6个月,基数等
于或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且不足1次的,累计25
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连续36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或
高于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下的,累计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缴纳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
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且低于3倍的,累计100分。
4.如果持证人最近3年在本市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
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则累计120分。持证人未缴纳本
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
能合理对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
致的,不视为该项的整体依据。
(6)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每满一年得4分,5年后计
入总分。(七)远郊重点地区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开发远郊工作生活的,每满一年得2分,5年后计
入总分,最高20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是全日制大专毕业,10分。
(九)表彰和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和奖励可以积分,最高分110分。
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的特别表彰奖励,得分30
分。
2.持证人赢得了一项综合记录
持证人在3年内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婚姻、表彰、奖励等
虚假材料的,每次扣150分。(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项扣50分。(3)一般犯罪记录
持有人5年内有一般犯罪记录的,每项扣150分。
第9条(一票否决指数)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记录或严重犯罪记录
的,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和标准分数
第十条(单项指标综合规则)
基本指标和奖金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单项指
标的最高分。
扣除指标中个别指标的扣分按扣除项目累计扣除。
第十一条(总分及积分规则)
持有人总分等于基本指标和奖励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去奖励指标累计
扣分,总分最低为0分。在基本指标中,选择学历、职称、技能水平
两个指标中的一个进行积分。在奖金指标中,投资税投资带动当地就
业,其中一项被选为加分项。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120分。
第四章分申请流程和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如需办理积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
系统,进行在线模拟评估。达到标准分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
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居住证》在持有人有效期内;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犯罪记录的材料;
6.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
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磁卡。
除上述整体申请基本材料外,被许可方还应提供与《居住证》整体索
引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15条(材料验收)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出具回执;材料不
全的,应当当场告知其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对积分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16条(材料审查)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将根据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相关
规定,查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查本市户籍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
业资格证书、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
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就业证明等完整的申请材料。有关材料可提交
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核实。
第17条(点数的验证)
对积分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
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对积分进行核实,并将积分情
况告知被许可人。
第十八条(综合调查)
持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持《居住证》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人
才服务中心查询自己的积分。
第19条(点数的确认和调整)
《居住证》背书时,持票人的积分将被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积分调整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
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如果被许可方的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采购订单减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的分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从非法
材料中获取的分进行纠正。
被许可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分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依托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分点申请信息的事后监
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由
公安部门按照《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
不得申请扣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
重的,3年内不得代申请积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
改革、公安、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
和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1:0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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