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
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
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
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
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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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
问题的解答》(1989.11.6 法〔研〕发〔1989〕35号)
4:《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6.2.17法发〔1996〕5号)
5:《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
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6:《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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